补充批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清府函〔2012〕35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转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清新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
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2012〕34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国函〔2012〕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
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2〕1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12〕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清新区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府前路3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1月15日
http://zwgk.gd.gov.cn/007299674/201212/t20121221_359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