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民族政策本来就是错的,现在的国家都快变成汉族的国家了,这个就搞笑了,我国从来就不是单一民族国家。以前设置的规则就是民族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取消自治,自治是特殊时期扶助少民发展的政策,而不是一直要自治的,自治不自治的转变点就是城市化,一旦改市就不自治了,改镇也不在标民族了。但是省级呢,没有什么说法。
我的理解也是一样,不管人口多少,达到汉族的生活水平了,达到现代民族该有的条件了,就该取消自治了。像南京的竹镇镇好不容易改为镇了,但是改不了街道就是个奇怪的事情,现在少民为了所谓的优待居然拒绝发展了,这个是本末倒置了好吧
一个镇尚且如此,更多的自治州本来是可以改地级市的都改不了。另外国家政府到底在干什么,高级区划的名字绝对是一个相当大的宣传点,就这个领域都不去占领,我党一直引以为傲的宣传没落到这个地步了吗?
我一直说,民族的名称可以在政区里面体现,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到了一定水平了就不要自治。现在很多人本末倒置,非要取消民族名称,倒是自治不自治反倒无所谓了。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民族名称只是表,民族自治以及因此而带来的各种好处才是里,要去掉的是里不是表,而且想去掉表那么容易的么,人家少民就不要面子么?
所以应该彻底的反正,在省一级,凡是自治区下面全部是设地级市的就该取消自治但是保留民族名。比如广西就该改为广西壮族省,宁夏就该改为宁夏回族省。是不是改为地级市也不应该是地方说了算的,而是由城市化说了算的,总的城市化比率达到一定程度或者中心城市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改地级市。
地级市以下,县不管,乡镇开始,凡是乡达到一定程度的就该改镇或街道,凡是全县都是镇和街道的就不允许自治。达到县级市设立要求的一律不允许自治。像南京的竹镇镇就该改为竹镇回族街道。游牧地区必须有定居点,小孩必须念书,定居点达到设置居委会标准的,全乡一律改镇。
另外现行的是10%并且广泛分布,就不要在这个上面做文章了,没有意义。就10%和广泛分布,但是只要是达到城市型政区设置水平的就一律不允许自治。
最后就是现在的乡,一律应该予以消灭,一个乡连一个定居点都搞不定,不要说少民了,就是汉族也是够丢脸的事情了,这样的基层政府还留着干嘛
从低到高总结一下:1.凡是可以设置一个居委会的乡都应该改为镇,凡是不能设置居委会的乡其相应服务由邻近的镇提供的就必须和邻近的镇合并,凡是因此而改为镇的民族乡可以保留民族名。2.凡是县下面已经全部设置镇和街道的,一律不允许实行民族自治政策,凡是因此而取消民族自治政策的自治县可以保留民族名。3.凡是县城达到5万人口以上,或者全县城市化率达到50%以上的县,并且存在一个2万人(联合国设市标准)以上的县城的,一律改为县级市,县级市一律不允许自治,凡是因此而取消民族自治政策的自治县可以保留民族名。4.凡是存在1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地级行政区,一律改为地级市,地级市一律不允许民族自治,凡是因此而取消民族自治的地级市可以保留民族名称。地级市放弃保留民族名称而所属的县依然有自治条件的可以自治。5.凡是省级行政区下所辖的地级行政区都是地级市的一律不允许自治,凡是因此取消自治的省级行政区可以保留民族名称。6.各级行政区变动的时候需要注意民族分布情况,不要轻易的改变民族聚集地区的行政边界,凡是达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并且广泛分布的,增加民族名称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利的可以申请增加民族名称。7.凡是上级已经冠以某个民族的名称,下级不得再冠以相同民族的名称,不管上级是否自治下级都不允许同民族自治。[ 此帖被youyuan在2022-02-18 11:1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