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西下:标准1的问题在于,之后如果缩小(或扩张缩小同时进行),分出部分的母县如何处理。
假设某市成立时由2个离区(或飞地)组成,A区域由甲县分割,B区域由乙县分割,然后B区域独立建市(或并回乙县),那么,乙县还算不算该市的母县?如德阳市,最初由德阳县和绵竹县各切一部设立( ..
(2022-06-24 05:27)
确实,不同的标准,采取哪一种,可以细讨论,
但是关键一点就是不能双标。
而双标的主要原因则是,同一种标准,在A例中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在B例中看起来却显得怪异
主要是一种心理的直观感受
直观感受当然也不能忽视,但要区分哪些感受确有道理(还需要细化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的明文规范),哪些仅仅是思维误区或惯性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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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前述标准2在今天的考据工程,确实浩大,
单纯从区划上看,很可能会有漏网之鱼,
一般来说得具体到一个个的自然村来研究其各自的归属演变,(至于荒地什么的更是难以考查了)
除了设市时的归属之外,适当回溯一下也是必要的,至少回溯到清末民初的时间点不算过分吧?
就是不知道有多少地名办公室和地方志办会有这么负责任的同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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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县的话题,除了设市的时间点之外,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如何认定母县的继承者,有时候也存在争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