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1、捷克斯洛伐克的问题在于二元联合模式导致的在相互协调方面造成零和游戏的天然弊端,和神马通勤圈没有半点关系。而在一省所辖的诸多市县间显然不存在这种二元零和的问题。
2、请注意我所说的8小时的前提条件,第一是门到门,不是站到站,第二是公共交通,不是私家车在高速上狂奔,第三是包括接驳候车时间,不能只算在路上跑的时间,第四是地面,不是飞机到处跑。以我经常来往的两地而言,高速站到站的70公里距离加上两头的市内交通,最快也要3.5小时,通常都是4小时。开县到重庆站到站差不多是这个距离的4.5倍,再加上候车时间和两头的市内交通,超出8小时是毫无疑问的。从村里的居住地到开县车站就需要多少时间?六七个小时么,连长寿的边界都还没看见的吧。而且,现行的体制上就有问题,并不符合我提出的分工分权的状况,正如前所说,连郑州城区内部都还一团糟,怎么可能指望万州和重庆有合适的分工合作呢,现状并不能成为例子,不然郑州的例子是不是可以说明每个县甚至每个市辖区都应该设个高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呢。
3、如前多次说明,个人生活圈也就是一个县的地域范围,根本不需要考虑府的问题。你所谓的一个府大小的"通勤圈"根本没有意义。
4、按你的说法,地方自治只有基层自治体,那么“广域自治体”就是个伪命题,根本就不能存在,否则的话,基层的市镇政府岂不是也成了这个“广域自治体”的派出机构了么?如果基层市镇自治体能够和广域自治体分工分权,那么为什么认定不同层级的广域自治体就不能分工分权呢?本质上不管广域还是市镇,都是不同区域大小和数量多少的人群构成的自治体嘛。
5、如已经多次说明的,基层市镇、县和省之间是分工分权合作协调等多种关系并存的,既然是分工,那么下层政府权限之外的当然要由上层政府来直接确定而不需要和下层政府协商,前面举例医疗和排水管径,只是说明上层在某些方面可以起协调作用,并不是说上曾在所有方面都只有协调作用。你完全是以偏概全的理解错了我的方案。
6、正如第5所说,正因为是分工分权,还有不同层级权限范围和权限大小的情况,所以在不同的事项上,不同层级的自治体体现不同的作用是理所当然的,根本不存在混乱的问题。
最后请看清楚为什么德国的州-区-市镇,法国的大区-省-市镇为什么都能好好的运行,并没有如你所说中央和市镇之间只能有一层广域呢。
(2014-01-20 23:41)
1、在地方自治模式下,各级政府都应该有自己特征性的专属权限。这种权力不能由多级政府分割,否则会降低行政效率,甚至会导致严重的政治问题。这也正是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区别于中古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只是当地方和下级自治体无力单独或联合承担时,可以把部分权限让渡给中央政府和上级自治体,由后者代行。
2、专属权限的一般划分:
中央政府:外交、国防、司法(特别是“重大案件”的终审权)、铸币、宏观社会管理,以及自治监督、援助和协调府际关系;
广域自治体:内政决策和执行标准,如产业政策、教育政策、福利政策等,以及警政治安;
基础自治体:市政规划,包括是否设立以及设立多少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不设立的项目就让渡给广域自治体直接负责)并负责运营,商业区和居民区的布局,等等。
3、如你所言,官员的通勤圈会比一般民众大得多。这其实正对应了在巨型国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体之间的权力划分。中央政府对内的主要任务是治官,而地方自治体才是直接理民的机构。如果不做这样的分工设定,所谓国情复杂难以治理之类的“难题”就永远不会得到解决。
4、分级授权不是分权自治,相反恰恰是分权自治的对立面,设置派出机构
委托代理。
分权和委托是两种互相对立的社会关系,完全不可同时兼容。地方制度中的分权的含义是,权力归属在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的分配要由国会通过的法律(比如地方制度法)明确界定,法无规定即禁止。委托则是某级政府把自己的部分法定权力交给派出机构或下级政府以前者的名义执行。在下水道管径问题上,按照你的论述,不能说县级分了道级的权,而是县级的权限来自道(超越了委托权限就要由道衙亲自办理)。这样的县只能算是道衙内设的在异地办公的派出机构。
5、如果由地方政府负责社会宏观治理,
我们还要中央政府干什么?干脆改邦联算了,各地不如独立吧!其实某帮派现在就有这个问题。从分税制改革等“改革”来看,当年某帮派的中央把社会宏观治理职能都推给了实体化的省政府负责。这相当于设置了
两级中央政府,造成了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项目被省级行政区划人为阻断,以至于中国国内目前的一体化程度还不如邦联制的欧盟,“政令不出中南海”。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省级军阀割据的可能性就会变得很大。
6、同时道的规模其实又不足以支撑履行社会宏观治理职能的机构。此时在道上设置类似满清的总督区一类的机构,就是必然的了。
7、不论如何,不想在广域自治体和中央政府之间设置派出机构便在中国实行地方自治,是不可能的事情。以中国本部(含满洲)的幅员,不设置四级行政区划,并虚实相间,不论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还是在地方自治模式下,都是不可能的。这是管理幅度与空间尺度综合作用的结果。减少行政区划的层级,只能从减少其中的实体化层级入手,在其中的部分层级仅设置上级派出机构,并按照事权大小委托这些派出机构代理部分行政业务。
8、广域自治体与基础自治体的分工如前所述。对于不一定必须由广域自治体直接承担的权限,大多都可以由基础自治体(只要实力足够强)分担。日本的政令指定市就是很好的例子。
9、若设置两级广域自治体,这两级政府之间的扯皮推诿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因为事权相近、重叠,有利益双方都想分一杯羹甚至独占,受累的事儿双方都想推诿掉。现在地、县
两级广域政府之间的矛盾,其实根源便在于此。以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是两级广域政府中的高级(地级)政府更加强势,落后地区则往往是低级(县级)。你的道县制模式下,除非其中一方强势而另一方软弱无力,否则这种矛盾必然在道、县两级衙门之间重现。
10、即便明确分割两级广域自治体的决策权限,也还是不便于地方行政。只能说这会大大减轻扯皮推诿的程度和范围,而且这种减轻还要依赖于
全社会上下高度成熟的法治传统。法国是传统上中央集权很强大的国家。大区本来就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近年来的确是通过权力下放法案使大区成为了地方政府,但是其与省事权重叠。很多事权分割其实就是把一个完整的地方行政系统(如教育)故意割裂成两个部分,由两级政府分别负责。这种政策制定权的割裂会增加地方行政成本,特别是协调对接(也就是扯皮推诿)的成本。早就有重新调整大区和省级机构权限的讨论。
Btw,德国的邦辖区从名称上就已经显示得很清楚。那只是“行政”区,也就是邦的派出机构,不是“自治”区,不是一级地方自治体。德国各邦普遍设置这种层次,其实与联邦制有关。联邦主体不是一般的地方自治法人,而有部分主权,不能随意拆分、重建,所以其范围往往固定上百年不变。但是随着战后几十年来社会的变化,社会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以及其分工的角色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解决联邦主体的规模和社会服务职能之间的矛盾,于是设置派出机构。也正因为联邦主体的空间范围比较固定,地方传统和文化便是凝聚其内部向心力的重要纽带。
11、我也多次强调,除非以大幅增加行政成本为代价,否则县级无法提供完整的公共社会服务。在现代社会中,这必然使得一个人的日常生活范围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县的地域范围。
12、同时,考虑到企业的运营活动会极大地受到政府制定的社会政策(如广域自治体制定的产业政策)的影响(比如人口构成,对企业而言就是劳工和消费者的构成),参考广域自治体的辖境划分细分市场并采取不同的商业策略才是合理的办法。而县域范围也又无法支持一个中等消费品(比如对平民而言的
耐用品)市场。从企业实务角度讲,由一个细分市场的地区总部与多个拥有决策权的政府协调,也会增加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成本。这部分成本其实也应该计入整体的社会运行成本。
13、
地方自治的精髓就是本地的地方性事物要由本地人解决。不论是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单程3小时以上就必须要在目的地住店。以实现了四小时圈(也就是高速公路上单程耗时4小时)的重庆为例。原万州地区各县如果去重庆办事,就要在头一天的中午出发,晚上找旅店,第二天上午办事,下午返回。如果这个时间延长到8小时,那就更要早上出发,第二天办事,第三天返回。这
是去外地出差,而
不是在本地办事。为什么本地的地方性事务要由外地人控制?考虑到人们都希望自己所处的环境能有更便利的生活条件,道务演变成零和博弈模式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即使没有变成零和博弈,也会因为平衡各个生活圈之间的利益(你有,我也应该要有,要么大家都没有,否则就是区别对待、二等公民),徒增内耗。
14、至于从乡村到县城的时间成本与县城到道城的时间成本相当,那是因为某帮派的革命党本色,在基础建设方面只关注那些能拿出来给人看的大型干线工程,无视细节。不过从这也能看出,从乡下去县城和去府城的时间成本其实差不多(高速上单程半小时的差异)。但是在府域范围内(
不是府城)可以支撑起更多、更高级的、县域内无法提供的社会服务和消费品市场。
15、既然道城属于外地,县衙又无力提供完整的社会服务,那么通勤圈范围内的府自治才是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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