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通知
内政发〔2001〕122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 国函〔2001〕130 号) 精神,现将呼伦贝尔盟撤盟设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呼伦贝尔盟和县级海拉尔市,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海拉尔区胜利大街。
二、呼伦贝尔市设立海拉尔区,以原县级海拉尔市的行政区域为海拉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广场路。
三、呼伦贝尔市辖原呼伦贝尔盟的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新设立的海拉尔区; 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和根河市。
四、呼伦贝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请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编委审批,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要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撤盟设市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撤盟设市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