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得以明确。
根据《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省政府授权,依法行使设区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中央、省政府特别赋予的管理权限。其行政管辖范围为海坛岛及附属岛屿。
按照《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灵活的原则,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能。管委会今后可根据发展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不违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促进与台湾地区和对外交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