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林区法院案件管辖问题
(2017年)9月18日,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及《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就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问题、甘肃林区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
甘肃高院为加快推进我省司法改革进程,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重要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甘肃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的决定,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组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意见,着眼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甘肃的目标要求,经省委深改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调整林区法院布局,将陇南分院更名为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专司全省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林案件,在小陇山、祁连山、白龙江、子午岭、洮河等重点林区设立基层法院,实现了司法审判机构对全省重点林区的全覆盖。将矿区法院搬迁到兰州专司全省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市(州)府所在地基层法院及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实现了全省涉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为此,甘肃高院专门制定了《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及《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规范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
《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要实行集中管辖。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省法院在受理一审涉环境资源类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及省法院涉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提起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诉讼,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为方便群众诉讼,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并在三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集中管辖法院。
《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对各林区法院调整后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规范。在现管辖范围基础上,午岭林区法院增管太统崆峒山保护区管理局、白龙江林区法院增管原文县、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和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洮河林区法院增管洮河林区的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小陇山林区法院管辖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祁连山林区法院管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连古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南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盐池湾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发布会还特别提到,鉴于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白龙江林区法院管辖白龙江流域内的各类案件,洮河林区法院管辖洮河流域内的各类案件的实际,由白龙江林区法院在文县和迭部县各设一个林业人民法庭;全省林区基层法院办理的一审案件,二审由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管辖;全省林区基层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在受理本辖区内一审各类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