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She
:行政区划不是封建采邑。
(2014-11-26 06:01)
借用古代汉字,赋予新的意义,不代表实行古代的制度。你应该能分清楚吧。
我们的汉字封建制度也实用过,你要不要全部废除?!
不同类型的、不同层级的政区,使用不同的不重复汉字命名,是治理精细化科学化的体现!
再说,你说的封建采邑在中国存在过吗?你说的封建采邑在中国根本没有存在过。不要说采邑就是整个封建社会在中国也是不存在的。说中国存在封建社会的郭沫若,是附会列宁、马克思的社会分法,在中国没有实际根据的。我们课本里按照郭沫若的说法的中国封建社会被马克思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不叫封建社会,西方学者则称为王朝社会。中国是不存在马克思所谓的封建社会的。更不存在所谓的“封建采邑”!
确切地讲,本文论述的是中国历史上没有过如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封建制(Feudalism)以及那样性质和模式的社会状况,也不存在历史唯物主义五种社会形态中的封建社会阶段。
自多历史唯物主义传入中国以后,历史学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模式来研究和叙述中国历史,模仿主要是来自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史学与哲学所论述的欧洲社会几个不同性质的历史阶段,将自远古以;来的中国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种社会形态。自1929年起,中国学术界就开始展开关于中国各历史阶段社会形态及其如何划分的讨论,时起时伏,时断时续,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简括地讲,在这半个多世纪的讨论中,主要论争的有三个大问题,一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分期,二是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社会,三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什么。其中规模最大、历时最久、分岐最多、争论最激烈而僵持不下的,就是关于封建社会分期的讨论。中国封建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主要有十种学说,从西周到东晋,从大约西元前11世纪到西元317年,前后竟相差一千四五百年余年。封建社会的上限问题中当然也包括对于奴隶社会自然发展的辨析。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下限学界没有分岐,但这个下限却不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局,因而也就产生了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会这样长。[
令人遗憾的是,回顾半个多世纪来的社会性质讨论。我们发现了一个理论上和逻辑上的重大缺陷,这就是人们对于所争论问题的大前提并没有经过论证。究竟是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按照这五种社会形态发展的,绝无例外?中国古代的历史上初竟有没有封建社会?如果不首先论证中国历史有没有封建社会这个大前提,就来争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实在未免有些鲁莽。现在看来,几十年来中国历史学界为此耗费的精力和才华,真是令人惋惜。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中国自己特色的封建制,这就是在西周时期实行过的周天子给予诸侯的“土地分封制”,“封诸侯,建同姓”。但这种封建制与欧洲的封建制――确切地讲应是,仅仅是表面上相似,实际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至于先秦以后中国社会的形态与性质,则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状况,无论在表面上,还是在实质上,无论是在经济关系方面,还是在政治体系、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家族关系等方面,都毫无相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封建社会这样一个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的历史阶段。
一、中西封建制的本质差异
这一小节分别论述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品(Feudalism)和西周封建制的本质特征,并比较两者间的根本差异。虽然结论是西周与欧洲在本质上不同,但并不是为了讨论和反驳“西周封建论”。何况西周封建论只是论述西周实际存在过的分封诸侯的封建制。不涉及周以后的社会历史。比较的目的,旨在提示这两咱具体的封建制的深层结构与原则。在我们看来,中国西周和欧洲中世纪曾实行过的具体的封建制与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封建社会。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Feudalism)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是以封土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
它的解释是“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
欧洲封建制产生的原因,是君主和贵族在政治、军事及经济诸方面的需要。由于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受单纯自然经济制约,几乎没有商品和货币,君主要下级武士为他承担各种服务,因此又不得不把国王分配的土地进一步层层分封,只留下一部分做为自己的领地。各级领主把自己的领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留作自留地,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其余的部分作为份地分给农奴,以换取他们提供的劳役或实物地租。
在封土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以及更具体的社会制度。一种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欧洲封建制的特点是层层分封。上层领主将土地分给下一级,以\换取下级对他的各种封建性义务。这种社会关系发展成为贵族各自成为他们农奴的领主。这种关系存在的形式是庄园制。庄园制是欧洲封建制最基层的组织,封建领主对农奴剥削就是通过它实现的。总之,第一种关系是贵族之间的,第二种关系贵族等级对部分非贵族等级的关系。在第一种关系中,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是军事的和政治性的;在第二种关系中,农奴对领主的义务是经济性的。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利益交换的原则是相同的,并且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有的西方学者把国王的封臣叫做国王的“总承租人”,准确地概括了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共同性。
封建欧洲封建制既是经济制度,又是政治制度、军事制度和法律制度。封君以把土地分给下能为代价,得到封臣提供的兵力和行政性的或其它各种具体事务性的服务。也获得了相应的政治、军事权力。经济及司法等权力。封建制的核心是个人相互间的依存关系和契约关系。所谓的封建性或封建原则就体现于建立在封土之上的破契约中。封建君主有义务保护他的封臣。同样,任何上层贵族也都要保护他的封臣,作为对其承担义务的回报。封建领主与部分自由农民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封建领主与农奴则没有契约约束,但他们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的,有着实际利益的制约。领主不能超出习惯法过分地剥削农奴。因为对劳力的迫切需要关系到领主的切身利益,领主也要适当地保护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外来的侵犯。
综上所述,欧洲封建制的全部特征,有两个基本要素和一个原则,这就是:封君与封臣、领主与农奴两层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社会制度,以及个人间契约性质的关系。
中国西周的封建制
汉语中的“封建”一词源于西周,最早见《诗经》,《左传》及其后来的史书中屡有记载。西周时期曾实行一种“封诸侯,建同姓”的社会制度,中国历史上称之为“封建制”。
周族来商以后,在中原地区建立周五朝,周族的族长即成为王朝的最高政治首领,称为“天子”。为巩固政治统治,周天子把新占领的土地连同土地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和功臣,让他们在天子管辖地周围建立起一个个次一级的政治单位,称之为“国”。受封的诸侯对其封国有世袭的所有权,并对其臣民有世袭的统治权,诸侯王对天子有随时服从命令、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劳役等责任。各个诸侯又进一步对自己的子弟和臣属不能在自己的封地上建立独立的政治实体,只能享用领地内的收益。可见这些受封者对其封地没有所有权。
从表面上来看,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很相像,都是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天子)把他获得并统辖的土地一块一块地分给自己的下属。所以在近代中国西学东渐时,不知哪位学贯中西的学者在翻译欧洲的(Feudalism)时,信手将西周的“封建”拈来对应使用。中国人认为西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诸多表面化的理解,可能与此不无关系。中西两种封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西周分封制建立的是以宗族不单位的整体的政治实体,欧洲封建制建立的是以具人为单位的独立的、分散的社会单位。西周的政治实体靠血缘关系加国家强制手段维持,而欧洲的靠个人间的契约关系维持。
西周封建年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Feudalism)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是以宗法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受封的大部分是周天子的同姓子弟,异姓功臣只占少数,而且其中有些与天子有亲缘关系。所以西周封建制建立的是由天子不断向外扩张的宗法国家的统治网络,西周的宗法制是君统与宗统的结合,尊尊和亲亲结合,由此产生了“氏所以别贵贱”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制。在这种制度中,本质特征是宗法关系不是相互制约的契约关系。西周分封所主与封臣相互间的契约关系。《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大夫臣士,士臣阜,阜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这里所说的“臣”,就是指统治和役使。上层对下层拥有统治和役使的权力,而没有对下层的保护义务。同样,下层只有对上层服从的义务,却没有向上层要求相应报酬的权利。
西周封建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巩固政治统治。统治者以为骨肉亲属总比异姓官僚值得信赖和依靠,正如《左传》中所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①正因为如此,西周封建制以宗族为单位而不像欧洲封建制以个人为单位。所以名义上是层层分封,实际上只有天子和诸侯王有权将土地分给其子孙,到卿大夫以下就不能随便分封土地了。据孔颖达注《礼记正义》所说,因为卿大夫地位低,即“位卑”,因此不能分封土地给子孙,只有将封土上的产物用来养家。然而据现在学者的研究,这是为了防止进一步分割土地导致宗族的退化,②实际上是要维护宗主(天子、诸侯)对土地的权力。
这种分封的结果不是形成像欧洲中世纪社会中的独立的、分散的个人权力和个人间的相互关系,而是在周天子的王权之下建立起了一个个以宗族为单位的政治实体,即诸侯国。这种政治单位已初步具备了后来专制国家的雏形。首先,各个诸侯王在他的封国里既是宗族的首领,即宗主,也是封国中的最高统治者。他封国中的所有成员既是他的宗族成员也是他的臣民。他就是后世专制君主的前身。其次,西周的主要统治阶级是具有官僚性质的卿大夫,而不是像欧洲的那种独立的贵族等级。在西周有两类卿大夫,一种是直属周天子的官吏和家臣,一种是隶属于诸侯的官吏和家臣。他们由天子及诸侯直接任命,并听从天子、诸侯的指挥,为其服务。这种性质与职能已与后世的官僚无异。唯一的区别只是西周的卿大夫是以“亲亲”的原则选用的,后来的官僚是从“任贤”的角度,很多是从异姓中选拔的。所以,战国时的政治改革只需要改变选拔官吏的原则就可以从宗族国家向官僚国家的过渡。此外,卿大夫最大的特点是与土地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情况与欧洲贵族大不一样。欧洲贵族以接受封土作为承担义务的报酬,并由此建立起与封君的契约关系。原因是欧洲的封臣对封土可以世袭,拥有对封土实际的占有权,并在拥有土地的基础上树立起了个人的独立地位。但要西周的卿大夫对采田没有所有权和占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他们既不能把采田传给子孙,也不能将其进一步分封。他们享受的只是采田上的产品。就如《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休的注所指明的:“所谓采者,不是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西周封建制不具有欧洲封建制中那种严格划分界限与权利与义务范围的特点,而是注重国与家的统一。以宗族为国家单位实质上是公私不分,将国家这种本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当做了统治者个人利益的工具。
由于周天子与诸侯之间没有明确的契约关系,对诸侯的管辖只能靠血缘关系和实力来维持。然而,周天子自己直接统辖的地很小,基本没有经济的和军事的实力,世代的更替又使得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远。因此,随着岁月的流逝,周天子对诸侯的控制力也越来越微弱。于是各诸侯王各自为政,从春秋无义战到战国争雄,都凭借实力互相争霸于天下,终于形成了集权专制的统治形式。秦统一中国后所建立起来的皇帝官僚统治的国家,就是西周封建制的必然结局。
由此可见,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仅仅是在最高统治者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下属这种形式上相似,在制度的性质和原则上却是根本对立的。欧洲封建制的性质是个人的,原则是个人间的契约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双向的,以双方利益的相互实现为准则。西周封建制的性质是集团性的,并有宗族的和国家的两重性。周天子对于诸侯的分封是宗族性质的,而诸侯同他下属的关系则同时具有亲缘关系,但诸侯对他下属的统属和封国和管理却是国家性的。因此,西周封建制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诸侯对自己封国的统治上,这就是诸侯利用所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来实现个人的利益。所以诸侯同他下属间的关系是单向的,并具有强制性,只要求没有节制的服从与服务,而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正因为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的性质和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所以这两种封建制结局根本不同。欧洲封建制的性质与原则,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所遵循的原则。而在西周封建制的性质与原则上产生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
在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的讨论中,一些持“西周封建论”的学者把分封土地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标志。范文澜说,恩格斯指出欧洲封建社会的开始,是法兰克占有了广大的罗马的国家领土后,国一以礼物或恩赐方式分给他的侍卫。“国王分给侍卫们土地,叫做封地,这种封地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封建制度的开始。在中国的西周,周王明明分封了大量的诸侯国和大夫采邑,而且分封制度比半兰克王国周备得多,说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应该是可通的。”近年来也有学者指出,西方的封建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封建”在概念上比较切近。通过上面的论述,已经不难看到,这一看法虽然已经提出了问题,但还是一种表面化认识,只看到了中国西周的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的表面相同处即分封土地,而没有注意到这两种封建制(实际上是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和欧洲中世纪的)之间深层的本质差异。
二、秦以后中国的社会状况与制度
中国秦以后的社会状况和制度与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及其封建制从表面到本质都没有相同之处。中国秦以后的社会在大多数时期,都有一个中央集权的强大国家,发达完备的国家机器,雄厚的财政实力。庞大的军队,严密的行政系统,这在同一时期的世界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曾出现过。操纵这个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是官僚集团。官僚集团的成员同时兼有官僚和地主的双重身份,他们既靠占有土地进行经济剥削,更主要的是倚仗手中掌握的政治――行政权力无限度的剥夺。这种性质从实质上来讲,不是个人的单纯的经济活动,而是国家权力的强制。这些活动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以济制度。另一些庶民身份的地主只是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但他们同时也要受到官僚地主来自不同渠道的剥削和掠夺。此外,庶民地主没有欧洲中世纪领主所拥有的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力。概括中国秦以后的社会状况与制度,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这里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
1、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
中国秦以后社会的基本制度是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皇帝、官僚统治的中国社会,皇帝、官僚统治的中国社会,是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然不同的专制、集权的统一的社会。
前面曾论述欧洲封建制的最初原因是自然经济使得国王和贵族们不得不用土地作为换取义务的手段。更具体地说,是因为占领欧洲的日尔曼人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建立一完备的国家机构。国王难以征集足够的赋税以供养军队和官吏,所以不得不把土地层层分封。在分封土地的同时,也把权力下移和分散化,赞成了分权和各种社会势力相互制约局面。而中国的情况不大相同。到秦统一中国时。国家机构已十分强大和完备。国家在政治、行政、司法等方面对社会进行层层管理。同时战国以后商业经济有很大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式包括货币等多种而不仅是土地这一种。再加上较为发达的交通,使得国家不但有充分的物质条件,也有足够的能力从全国范围内征收足够的赋税,征调大量的徭役以供养皇室、庞大的官僚及军队。所以国家始终控制着对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和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不会像欧洲的国王那样,把土地连同各项权力大部分拱手让给他的下级。
欧洲封建制由于缺乏国家权力的强制,建立的纯粹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封君只对他的直接封臣行驶权力。十四世纪法国流行的一句话是:“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即使是在王权相对强大的英国,国王也需要通过自己的封臣才能调动不直属于他的贵族,即封臣的封臣来为他服役。在这种制度中,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很不明确。欧洲贵族曾多次对抗和限制国王征收非封建税,因为他们认为国王的行为超出了契约规定的权利,而他们按照契约是没有义务负担这些非封建税的。个人权利义务的确立,又是个人的独立性密切相关的。欧洲封建领主的封土可以世袭,地产税相对稳定。在封建制下的领主领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王国,不容许别人随意侵犯和进入。在独立的财产基础上,建立起了个人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所以,领主才有能力要求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后来的商人和市民阶级也根据同样的原则掌握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受封建制的影响,在欧洲中世纪,社会中已建立起了下层制约上层的政治格局。这对资本主义的兴起是十分有利的。
中国古代实行的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没有丝毫欧洲封建制的因素。皇帝在理论上是至高无上的,高居于亿万人之上。在他手下的一大批官是社会的直接统治者。皇帝官僚集团靠暴力取得政权,又凭强权统治社会。从上到下都是强权和专制的,没有个人的契约关系,更没有下层制约上层的可能。
中国的社会制度受强大国家机构的控制,社会中最主要的关系是中家与个人的关系,其次才是个人间的关系。即使是个人间的关系也常常会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是官僚还是庶民都无法摆脱国家强权的操纵。官僚虽然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但是只有在百姓面前他们才能为所欲为,而在皇帝和上级面前,他们却如微的奴才。原因是官僚个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们的财产是由政治权力和政治地位决定的,并直接受最高统治者――皇帝或权臣的操纵。官僚的地位不断地变化,他们可以随时和到升迁,又随时可能被贬黜甚至入狱、杀头。他们的财产也会随着政治地位的变化而变化,或者迅速地示增加,或者在一朝一夕之间就丧失净尽。由于官僚没有稳定的\财产来源,对下级也只有行使权力的可能而不能有对其尽任何义务的观念。在官僚内部是如此,广大的庶民百姓就更没有要求个人权利的可能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对庶民百姓进行严厉的统治和管理,从上层的贵族、高官到最低级的小吏,都有权力随意处置百姓的性命和财产,常常把百姓迫害得家破人亡,其中包括很多庶民身份的地主和富商。在这种绝对的单向统治关系中,绝不可能产生像欧洲封建制这那种下层制约上层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制度,也不会有权利和义务分明的观念。与欧洲封建制相比,中国古代实行的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更强大和坚固。从政治方面看,欧洲的封建主没有一个强大的、统一的政权机构,也没有一支强大的常备军。他们以个人的力量维持自己领地里的统治。在领地范围外的政治活动中,他们随时因需要而组织军队和组成政治联盟。国王虽然是封建贵族的总头目,但他与其他封建主有着许多根本的利益冲突。国王逐渐以组建非封建性的官僚机构来取代封臣的服务,并与城市资产阶级结盟,削弱封建主的势力。在经济上,欧洲的领主完全凭个人的力量经营产业。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需要靠自己的能力来应付局面。资本主义经济兴起后,一些封建主顺应时代的变化,适时改变经营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也自动改变了自身的性质,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主。而另一些不能适应变化的封建主则破产,走向没落。无论是走向资本主义还是走向没落,都最终导致了同样的结局,这就是整个欧洲封建制的解体。然而,秦以后的大多数历史时期,由于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凭借着雄厚的财政实力、庞大的军队以及中央集权管理下的严密的层层行政系统,使得整个社会成为皇帝官僚的一统天下,决不允许任何异己的力量和组织发生和发展(都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中)。两千年来,一个个时代的更迭,只不过是同样性质的新的皇帝官僚集团代替了旧的皇帝官僚集团,而社会的性质、结构和制度却丝毫没有改变。正因为如此,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能牢固地统治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直到外国侵略者的军舰和大炮打了进来时,也没能产生出近代社会的结构的资本主义的原则来[
2、两类性质的地主
中国古代没有一个抽象的地主阶级,只有两类具体的性质不同的地主。一类是具有贵族等级身份的官僚地主(其中包括皇室贵族),一类是庶民身份的地主,其中也包括庶民身份的商人地主。侯外庐称这两类地主为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真正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是官僚地主。产生这两类地主的社会基础,是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制度,即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
官僚地主与欧洲的领主有着极大的差异。原因是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机构在中国古代形成了与欧洲中世纪不同的制度及社会关系。欧洲封建制形成的是分散的、个体的经营型的领主。领主以个人的权力并依靠个人的能力对农民进行剥削和统治。他们用经济手段经营土地,并受经济规律的制约,经营不善就会破产,走向没落。从这个角度来说,领主的经济性特征是相当突出的。中国强大的国家机构造就的是一大指官僚地主。官僚地主是集团型的和政治性的。中国古代的官僚不仅是一种职务,也是一种社会等级——贵等级的身份。同时,他们也都是地主,却官僚地主。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成为地主;或者从国家及皇帝那里分得土地,或者用俸禄买地,更多的是利用特权掠夺庶民百姓的田产。官僚地主用三种方式进行剥削——确切地讲,不仅仅是经济学范畴内的剥削,而是更广泛的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范畴中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说成是对全社会的剥夺,也许更合适。他们首先以集团的力量,利用国家权力对全社会的成员征集大量的实物、货币及人力,除了用来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外,大部分在集团内部分配。其次,官僚个人又将自己的土地出租或雇农民耕种,剥削农民。然而即使是他们个人的剥削也带有国家强权的性质,因为他们常常滥用职权和特权。与欧洲的领主不同的是,中国的官僚地主主要用政治权力取得财富,用政治权力剥夺他人的劳动和财富。他们不仅在经营地产中剥削,还常常在各种场合(包括政治统治、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中大量地掠夺吞噬国家的、社会的和平民的财产。这就是第三种方式,靠着手中掌握着的国家权力,用贪污、受贿、勒索等“非法”的手段获得财富。这也是中国官僚地主和欧洲领主重要的区别,即除了剥削手段和渠道的不同外,剥削的对象及其落范围不同。。欧洲领主只是剥削自己领地里的农民,而中国的官僚地主则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所有的庶民地主和商人。因此,虽然官僚地主身兼官僚和地主双重的身份。但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是官僚的身份,作为单纯地主的行为,则是次要的,而且也是抽象的或是一种假设。因为具体分析起来,官僚地主的经济活动不可能和庶民地主完全一样。
由于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官僚地主经营的结果与欧洲领主也不同。他们绝不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因为他们是不接受经济规律约束的。他们可以无限制地剥削,也可以不断地大量掠夺社会财富。官僚的破产都是由于政治原因,或因政治斗争失败,或因犯罪受到惩办,被查抄和没收财产。还有一种共同的结局,是整个官僚集团随着皇朝的崩溃而全部成员同时破产。因为作为个体的官僚尽管可以不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从整体上来说,官僚集团对整个社会的剥削和掠夺过度,终究还是要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导致自身灭亡和必然的下场。这最后的原因当然还是政治的。可以说,官僚地主的破产都是政治性的破产。
由于政治权力决定了官僚的地位和财富,他们把主要的精力投入政治活动中,而不是用经济手段来经营地产。官僚集团内部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着不断的激烈斗争。一部中国古代史被看作是“相砍史”,不是没有道理的。这种激烈、复杂的政治斗争,贯穿了中国历史两千余年,形成了与欧洲历史截然不同的特点。
庶民地主虽然不是政治性和集团型的,依靠个人的力量经营田产和剥削农民,但他们与欧洲领主仍不同。因为中国的庶民地主没有欧洲领主所有的个人的领地,也没有从领地中派生出来的司法仅和行政权,更没有领主的独立人格特征。庶民地主受官僚地主剥削和掠夺这种现象,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庶民地主具有剥削和被剥削的两重性,他们一方面剥削农民,同时又受官僚地主的剥削和掠夺。这是因为庶民地主与官僚地主既不同属于一个等级,也不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仅仅抽象地从经济角度的剥削关系上把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看作是同一个阶级,导致了我国史学界忽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性,使得史学家研究流于表面化和片面化,有碍于对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社会基本矛盾等社会本质规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阐释。
三、中国存在封建社会阶段的认识来源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中国西周的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是如此不同,两个社会的结构与本质也是不同的。而秦以后的中国社会,无论在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性质、社会状况等所有的方方面面,都与欧洲中世纪社会大相径庭。可以说,自西周起,中国社会制度的原则就与欧洲封建制的原则是相对立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能论证出来中国古代社会有一个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相同的封建社会阶段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学术政治化
把中国古代社会认定为有一个“封建社会”阶段,不但不是中国历史学的学术研究正常发展的结果,也不完全是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必然产物。苏联十月革命以后,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李大钊首先提倡并实际应用历史唯物主义解释历史。但他注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关系,而没有采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发展阶段的具体模式。李大钊认为用历史唯物主义解释历史,可以让人通过了解过去而看到未来的前景,所以历史唯物主义的作用是能够鼓舞青年人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观。李大钊对历史唯物主义意义的理解与后来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解显然不同。这不仅因为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有着更严肃和认真的态度,更主要的是政治形势还没有发展到迫切需要运用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时候。
从根本上来说,把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相差甚远的中国古代社会说成是“封建社会”,是中国政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学术政治化的结果。
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学术界发生了一场中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史的论战。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为了替中国g ch d所领导的革命的领导权提供理论依据,需要确定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以明确中国g ch d所领导的革命的性质和任务。而为了确定当时社会的性质,又必须谁中国历史上各个阶段的社会性质,为此,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应用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解释中国历史,并且用中国史学中既有的“封建”这一名词,来指代马克思理论中的中世纪社会制度,把它称为“封建制”。他们提出中国历史与马克思描述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完全一样,也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几个阶段。郭沫若把中国秦以后两千多年的制度称为“封建制”,并把这一阶段称为“封建社会”。尽管后来很多学者对于封建社会的上限有着自己的不同看法,但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接受了中国历史上有封建社会的理论。
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模式解释中国历史,具有双重的政治目的。从长远的意义来说,历史学界为证实中国同样与欧洲及苏联一样,都必然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而最终进入社会主义,给中国人建立起革命必胜的信心。这对于革命事业的成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这项工作解决了当时政治面临的迫切问题:论证中国历史上各个阶段的社会性质,直接为中国g ch d的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保证了中国g ch d在与国民党争取对革命领导权的斗争中占据舆论上的优势。当时的政治背景是,g ch d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土地革命,而国民党极力反对,理由是封建制在秦以前就已经结束,中国历史上商业资本主义向来很发达,当时的社会性质是金融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当时没有封建制度,不存在地主阶级,所以无所谓反封建的革命斗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论证了中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而且封建制度一直延续,决定了当时社会的封建性,因此迫切需要由g ch d来领导以土地革命为核心的中国革命。由此可见,从实质上来说,这项工作是一项政治化的学术工作,是借用学术来进行活动。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用学术为武器为中国革命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这一点是必须具定的,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们不可能对欧洲的封建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总结,然而现在看来,这种对封建制的认识毕竟是片面的、简单的。由于政治的目的而抹杀中国历史的特殊性,过分强调甚至牵强地论证中国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的共同之处。把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一段历史说成了“封建社会”,这对后来几十年的中国历史学乃至整个意识形态领域,都产生了极为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历史学的学术政治化以及中国的封建社会理论,同***对中国历史学的直接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其政治是封建的政治,其经济是封建的经济。而为这种政治和经济之反映的占统治地位的文化,则是封建的文化。”正因为***的这种看法,郭沫若于1952年第三次确定他的中国古史分期理论,把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定在春秋战国之交。他说:“我为什么能够作出这第三次的改变昵?那是毛主席的著作给了我一把钥匙,使我开动了自己的脑筋,也使我怀着信心去打开中国古代社会的这个关键。”他又具体地解释自己的理论来源于***的看法,说:“‘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换一句话说,便是: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交替,是在春秋与战国之交。”郭沫若对***论述的具体阐释,多次受到了***的赞许,正因为如此,在十种划分封建社会上限的理论中,郭沫若的“战国封建论”才能独领风骚,被认定为正统理论,并写入中小学乃至大学的教材中,影响了几十年来的中国意识形态及文化。
在严酷的革命战争时期,从大局上来讲,学术为政治服务自有其必要性。然而在建国以后,这种需要已经不复存在了,应该及时扭转这种学术政治化的格局和模式。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历史学的学术政治化却在此时迅速走向了极端。是否运用以及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国历史,是否承认中国历史上有五种社会形态、有奴隶社会,等等这一系列今天看来是纯学术的问题,都被认为是一个人的政治立场问题,是革命的或不革命的或反革命的分水岭,甚至有的学者因此被打成了“右派”。到这时,中国古代曾有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历史阶段的理论,已经成为不能讨论的禁区和无须论证的真理。最终形成了一小部分对此抱着屈从的态度,而绝大多数人都坚信不移地盲从的局面。
历史唯物主义的简单化演变
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主要是通过苏联的历史学和哲学著作影响我国的,这些著作形象地阐述了世纪历史的各个阶段的状况与发展。因此,我国学者所接受的历史唯物主义,是苏式历史唯物主义的模式和框架,事实了已经经过了一个从马克思、恩格斯到斯大林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把本来就已经高度抽象的历史唯物主义又推向了简单化。当我国学者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和叙述中国历史时,为了适应和便于解释中国具体的历史状况,又将苏式的历史唯物主义加以中国,化,同样也是一个继续抽象化和简单化的过程。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是一位卓越的经济学家,因此从政治经济学中的剥削关系入手,来分析和研究社会。经济学与历史学相比,显然是单一的和更加抽象的。他们受自己学说特点的局限和当时各门学科成就的局限从经济的角度概括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特征,有一定的片面性,。欧洲封建制在封建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以及更具体的社会制度,存在的形式是庄园制。这两种社会关系及相应的制度具有很大的共同性,遵循着相同的原则。它们都是以土地作为换取下级义务的条件,所不同的只是贵族提供的义务的主要是军事的和行政的,而农奴提供的是经济方面的。然而马恩注重的只是经济方面的,尤其重视的是领主与农奴间的剥削关系,而忽视了欧洲封建制中的最重要的和首要的社会关系,即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同时,他们只强调封建制中的经济意义,忽视了其中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其实,马克思自己已说明,他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的,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指出他所说的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和近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是经济的社会发展阶段。但这并没有引起注意。到了斯大林那里,马克思的理论被发展得更加简单化抽象化了。斯大林说:“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浆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为农奴。”“私有制在这里已经继续发展了。剥削几乎仍如奴隶制度下的剥削一样残酷,不过是稍许减轻一些罢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阶级斗争,便是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⑥斯大林的这些论述,对我国史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现在被我国学界普遍接受的定义则更加简单化了。请见《辞海》“封建制度”条:“经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族和解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用这样一条高度抽象的、角度单一的定义来衡量中国古代社会,有地主剥削农民即有封建社会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便是毫无疑问的了。
在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化的过程中,可以香到两条发展与演变的逻辑线索。一条是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从而改变社会内容的线索;一条是从经济到社会的偷换学科性质及研究对象的线索。在这两条逻辑线索中,同一个名词不断地被偷换着概念内涵。
欧洲封建制本来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有着独特的社会结构、制度和原则,有与其它国家、地区和时代不相同的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造方面独特的社会状况。但是,从这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社会中,仅仅抽象出来了政治经济学中的剥削关系,这就是封建制和封建社会的定义。根据这个抽象的定义,再来衡量具体的社会,那么社会中只要存在着这自经济关系的,这个社会也就是封建社会。然而这后一个具体的社会与前一个具体的社会虽然在理论上和形态上被认为是样的,但实际的[社会结构、具体制度(包括等级划分、占有与分配、政治法律制度等)、居民生活状况、文化、信仰和首先观念等等,竟然丝毫没有相同之自。譬如被认为是封建社会的中国古代社会化无论怎样划分上下限]和欧洲中世纪社会相比,即是如此。在这里,可以看到“封建社会”这个名词有着几个不同的模仿内涵,这就是:具体的欧洲中世纪社会,抽象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模仿和所谓的中国的封建社会。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和角度来研究社会,并以生产方式为标准来划分社会阶段。这作为一种学术工作的操作方法,是很正常的。他将以此划分出来的社会阶段称为社会经济形态,也是准确的――仅仅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不是别的。然而,到了苏联的理论中,社会经济形态就变成了社会形态,即社会结构,包括了构成社会的全部主要因素。于是,本来仅仅是经济关系阶段的划分,变成了整体社会阶段的划分,悄悄完成了政治经济学中的抽象关系向历史学意义的整体社会的具体状况的转变。于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中,生产方式即等于社会经济形态,也等于社会形态。
正因为有了这两种逻辑的演变,就可以很简单地谁:中国古代社会有地主剥削农民,就有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就有封建制度、封建法律、封建文化、封建思想、封建道德,就有封建农民、封建地主、封建官僚、封建军队、封建官府、封建国家,总之这个社会中的一切都是封建性的。然而,这些被定义为封建的事物,究竟是与欧洲中世纪社会中种具体的事物相同呢?还是也同样具有的原则呢?或者饮食着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呢?却没有见到过论证。
四、结论
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没有一个如历史唯物主义五种社会形态理念中所说的封建社会阶段。
纵观有着三千年信史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一个历史阶段与欧洲中世纪的具体的社会状况相同,也从没有实行过贵族、领主与农奴之间的两关系的封建制(),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的契约关系,没有在社会中占据主导的、全面的位置,更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原则。再进一步从经济剥削的关系来考\察,也没有如欧洲中世纪社会那样的领主一农奴的关系,即领主占有土地,将土地的一部分划出来分给农奴耕种,农奴以世袭地占有份地为条件,为领主提供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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