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專門有地名管理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實行「兩級政府、兩級管理」體制,各區縣政府均設有地名管理機構,並根據國家地名管理法規制定有《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對本市地名命名實施統一管理。
據《上海晨報》報道,根據《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1)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尊嚴,有利於人民團結;(2)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徵,與城市規劃所確定的使用功能相適應;(3)含義健康,符合社會道德風尚;(4)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5)用字準確規範,避免使用生僻字;(6)一地一名,名實相符,使用方便;(7)派生地名與主地名相協調。
(明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