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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宪法》哪一句说我国采用“省县乡”三级区划层级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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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5-03-16
《宪法》哪一句说我国采用“省县乡”三级区划层级的?
我翻来翻去,就是没找到相应句子啊,满法都是一个词——SB~~
007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03-16
糊弄县级市老百姓的东西而已,让县民和市民闹,省会吸血就没人关注啊。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03-16
《宪法》是省-市-县-乡的四级架构
较大的市明确可以管县的,于是就确认了四级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03-16
《宪法》规定“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于是《立法法》对《宪法》进行了补充:设区的市就是较大的市,然后绝大多数的地级市就找到了法律依据,理所当然地管起县来
既要反对五毛,更要反对美分。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03-19
较大的市是特例,一共18个加上省会。绝大部分地级市辖县在2015年前都是违宪的。

至于代管县级市,那仅仅是代管。

2015年刚刚结束的两会才修改较大市的概念,给予所有设区市较大市地位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03-19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5-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省分为县、市”,其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条款也说明“较大的市”是国务院批准的,不等同于设区市,所以普通设区市辖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次立法法修正案可能对“较大的市”的概念有所变动。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5-03-20
回 北纬34度 的帖子
北纬34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省分为县、市”,其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条款也说明“较大的市”是国务院批准的,不等同于设区市,所以普通设区市辖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次立法法修正案可能对“较大的市”的概念有所变动。 (2015-03-19 10:28) 

转自维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颁行的《宪法》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1975年《宪法》对行政区域划分未作具体规定,1978年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均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依现行1982年《宪法》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条文:“(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较大的市”是指“分为区、县的市(非直辖市)”。

但几部《宪法》都未具体说明“市”的行政区域划分,“较大的市”与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及自治州分为的“市”的所属关系。从分为区、县的市的现状来看,实际上1954年宪法通过时,已经有多个市分为区、县,而在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更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依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行使批准较大的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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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根据宪法第三十条(二),“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由于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早,也就是说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5-03-20
回 tudou002 的帖子
tudou002:较大的市是特例,一共18个加上省会。绝大部分地级市辖县在2015年前都是违宪的。
至于代管县级市,那仅仅是代管。
2015年刚刚结束的两会才修改较大市的概念,给予所有设区市较大市地位
....... (2015-03-19 09:57) 

说地级市辖县在2015年前都是违宪的。还不如说地级市、县级市辖镇违宪更合理。《宪法》中毕竟有写“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和“设区的市”,可没写“设镇的市”。

至于说“2015年刚刚结束的两会才修改较大市的概念,给予所有设区市较大市地位”,新《立法法》哪一条说了"设区的市"是"较大的市"?如果仅从条文来看,连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城市都不是较大的市了
[ 此帖被zhuilang在2015-03-21 00: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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