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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1954年《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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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5-03-16
1954年《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
1954年《宪法》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当时的条文与现在的区别主要是直辖市、较大的市,并没有“分县”的说法,也就是当时还是“市领导县”,可以理解为并不“辖县”。几个直辖市在1954年不知道有没有开始辖县。


1975年宪法是没有行政区划条目的。1982年宪法与现在的宪法在政区划内容上一致。


总之,我国并没有说国家行政区划采用省县乡三级的具体条文,个人理解,关于“省县乡”三级管理的内容,是一些并不懂区划实际的人,依据宪法的“(一)(二)(三)”来臆测的。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03-16
初中地理课本里明确写了省县乡三级。课本这种东西不太可能是“臆测”的结果吧。
先尊重个体无法选择的随生长而被赋予的地域文化之平等,再谈提倡正统文化。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03-18
现在为什么不明确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03-18
课本是对的,省县乡,是广域概念,市是狭域概念,当时的专区或地区行政公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后来将行政公署所在地改为市,并管辖行政公署所辖县,形成了今天的情形。严重混淆了广域概念和狭域概念。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03-18
宪法中的市,是一个狭域概念,今天的使用是违宪的,五十年代初,北京周围的县,比如顺义、通县,都是河北省管辖。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03-18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算什么呢?
大中华帝国党政军总理大臣、大唐帝国复兴委员会委员长、大中华安全与发展事业执行总监、大中华散失领土收复指挥部总司令、大中华海外殖民委员会主席、大中华文化与产业海外推广应用委员会主席、大中华帝国驻联合国全权代表、国家复兴与管理学博士、海陆空三军元帅。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5-03-19
有资料说,最先实行市管县的是抚顺,是在五十年代,用的词是“市领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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