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当时的条文与现在的区别主要是直辖市、较大的市,并没有“分县”的说法,也就是当时还是“市领导县”,可以理解为并不“辖县”。几个直辖市在1954年不知道有没有开始辖县。
1975年宪法是没有行政区划条目的。1982年宪法与现在的宪法在行政区划内容上一致。
总之,我国并没有说国家行政区划采用省县乡三级的具体条文,个人理解,关于“省县乡”三级管理的内容,是一些并不懂区划实际的人,依据宪法的“(一)(二)(三)”来臆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