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中的“街道”本意是对所有街、道、路的统称,意思是该区政府设立的该办事处的管理范围为某街或某道或某路,或许加上其周边。但在每个具体的“街道办”名称中,根本就不应该再出现“街道”这个词。所以,正确的名称全称应该是“某某区政府某街或某道或某路(用该街或道或路的实际名称)办事处”。如“杨浦区政府四平路办事处”、“朝阳区政府重庆路办事处”,这才是正确合理的。
然而在实际中,竟然把“街道办事处”这五个字当成了一个整体,甚至作为一个区划名词,用于此类机构的正式名称中。这其实是一种错误方式,甚至是很可笑的。如同,大家习惯把省级行政区统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是把每个省级行政区都称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那结果就是“北京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个泱泱大国出现这样可笑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街道办”这个机构并非如乡镇那样是宪法规定的正式行政区,这种没有正式法律依据的东西在现实中运用时,很容易“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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