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黄沙岛县(Huyện đảo Hoàng Sa) 沿革
1932年6月,法国印度支那殖民总督颁布SC-156号法令,指出所谓的“黄沙”属于承天省,并非法设置留驻官代理。
1938年8月,保大皇帝确认SC-156号法令,即非法将我西沙群岛划入承天省的法令。
1939年5月,法国殖民当局(Croissant和属地
行政代表处)将所谓的“黄沙群岛”分为两个行政单位,即“宣德及其附属岛屿”、“新月及其附属岛屿”。
1960年4月,南越西贡当局将所谓的“黄沙群岛”划入广南省,并于此设置和旺县定海乡。
1961年7月,南越西贡当局将所谓的“黄沙群岛”划入广南省和六郡建制(174-NK号法令),并于此设置“定海社”,并派驻一名“行政代表”。
其后,定海社应改为定海村。
1969年10月,南越西贡当局将定海村与和隆村
合并(709-BNV/HC号法令)。(同属和旺县?还是和六郡?)
1982年12月,越南部长会议决定设立所谓的“黄沙县”,隶属于广南-岘港省。
1996年12月,越南
调整行政
区划,广南-岘港省分划为广南省和岘港市(直辖市),“黄沙县”隶属于岘港市。翌年1月,正式改隶。
1997年1月(23日),黄沙县(Huyện Hoàng Sa)
更名为黄沙岛县(Huyện đảo Hoàng Sa)。
2009年4月(25日),越南非法任命所谓的“黄沙县
人民委员会主席”,这是越南第一次任命“黄沙县”官员。
越南宣称所谓的“黄沙县”设置在岘港市。
2.伪长沙岛县(Huyện đảo Trường Sa) 沿革
1933年7月,法国殖民当局非法将我南沙群岛划属巴地省管辖(第4762-CP号法令)。
另有12月的说法1950年10月,法国殖民当局非法将我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管辖权交予南越保大政权。
1956年10月(22日),南越总统吴庭艳签署143-NV号法令,承认1933年第4762-CP号法令中非法将我南沙群岛划属巴地省继续有效。更巴地省为福绥省(Phước Tuy),“长沙群岛”隶属于福绥省。
1973年9月(3日),南越西贡当局决定(420-BNV/HCĐP/26)将所谓的“长沙群岛”划入福绥省红土郡福海乡(xã Phước Hải, quận Đất Đỏ, tỉnh Phước Tuy)。
1976年3月,北越当局将宣称所谓的“长沙群岛”改隶属于同奈省。是年6月,北越当局出版的国家
地图仍将所谓的“长沙群岛”划入福绥省红土郡福海乡,沿袭自南越的区划。
1982年12月(9日),越南部长会议决定(193/HĐBT)设立所谓的“长沙县(huyện Trường Sa)”,属同奈省(Đồng Nai)。是月(28日),“长沙县”由同奈省(Đồng Nai)改隶富庆省(Phú Khánh)。
1989年6月,富庆省(Phú Khánh)分划为富安省(Phú Yên)和庆和省(Khánh Hòa);是年7月,越南国会将所谓的“长沙群岛”划入庆和省(Khánh Hòa)。
2001年,越共中央批准设立“长沙岛县”政府机构并将其驻地设在我国南沙群岛南威岛(越称大长沙岛),包括县党委、政府、议会、军事指挥部、公安等机构,编制约50人,管辖范围为南沙越占岛礁。
2002年5月在“长沙岛县”举行所谓第十一届国会代表选举活动。
2005年1月,庆和省人民议会通过了向越共中央呈报的《关于调整长沙县
行政区域划分的决议》,将该省金兰市沿海的8个乡划归“长沙县”管辖,以构筑陆、岛纽带。
2007年4月11日,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批准调整庆和省
行政区划,决定在庆和省“长沙县”设立3个直辖行政单位,即在“大长沙岛”(我国南威岛)、“双子西岛”(我国南子岛)、“生存岛”(我国景宏岛)及附近岛、礁、滩分别成立“长沙镇”、“双子西乡”和“生存乡”。
2007年5月中旬,越南在“长沙县”再次举行所谓第十二届国会代表选举投票活动,在其所占岛礁上设立了21个投票点。“长沙县”还同时举行了所谓乡镇“人民议会”选举。
3.越南在南沙群岛西南滩群的非法区划沿革:
南沙群岛的西南浅滩包括:万安滩、人骏滩、广雅滩、李准滩、西卫滩、南薇滩(蓬勃堡、奥南暗沙、金盾暗沙),越南当局认为这些礁滩不属于南沙群岛,即越南所谓的“长沙群岛”,行政上亦不隶属于长沙岛县,军事上“长沙岛县”由越南海军第四区司令部负责,而西南浅滩由越南海军第二区司令部负责。
越南在西南浅滩的非法行政划分,根据1992年5月17日越南外交部发表的声明,非法将西南滩群划入巴地头顿省,认为其属巴地头顿省四政地区(越南非法命名万安滩为四政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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