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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口岸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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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6-10-29
索引号:53000000102201611208文号:云政发〔2016〕91号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日期:2016-10-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确保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正在成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先手棋和排头兵,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加快沿边重点地区的开发开放发展,进一步向改革要动力,向开放要活力,向创新要潜力,更好地服务支撑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基础设施保障水平

  (一)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将我省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优先纳入国家有关规划,进一步争取国家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补助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铁路方面,加快玉溪—磨憨、大理—瑞丽、大理—临沧铁路建设;规划建设连接泛亚铁路东、中、西线及广西沿海铁路通道,经猴桥口岸—芒市—临沧—普洱—蒙自—文山—富宁沿边铁路;重点推进云桂铁路连接线富宁—防城港,临沧—清水河、芒市—猴桥、保山—六库、临沧—普洱、蒙自—文山铁路前期工作;积极争取早日启动滇藏铁路建设。公路和水运方面,加快推进起于泸水、止于富宁的边境干线公路,以及通往沿边重点地区、重点口岸的高速公路建设及前期工作;实施澜沧江244界碑—临沧港四级航道工程、橄榄坝航电枢纽工程改造扩建关累港、景洪港、思茅港,新建临沧港、富宁港二期工程。积极推动中越河口跨境公路大桥、中缅姐告第二大桥等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昆明铁路局,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加快推动互联互通境外段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国家层面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建立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工作机制,签署重点通道建设政府间合作协议,加快推动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建设进程,重点推动中南半岛通道、孟中印缅国际大通道、中缅陆水联运通道和云电外送电力通道建设。铁路方面,积极参与推进磨憨—老挝万象铁路建设配合国家协调推进瑞丽—缅甸皎漂、临沧清水河—缅甸腊戌铁路前期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改造中越河口—河内—海防铁路。公路水运方面,积极推进瑞丽—缅甸皎漂高等级公路、临沧清水河—缅甸腊戌公路、缅甸密支那—班哨公路、中缅伊洛瓦底江陆水联运等境外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整治二期工程前期工作,研究中越红河水运通道。电力运输通道方面,推进建设中国(云南)—泰国和中国(云南)—孟加拉国电力联网工程以及中国(云南)—缅甸仰光输送电工程(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昆明铁路局负责)

  (三)加强边境城市航空口岸能力建设。支持边境城市合理发展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提升军民双向保障能力和客货机兼容能力。改扩建腾冲、芒市机场,加快开通口岸机场,积极争取开通至南亚东南亚国家首都和重点旅游城市航线。加快建设怒江六库机场、陇川通用机场,加快推进勐腊民用运输机场及贡山、福贡、江城、富宁通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边境城市机场空管设施建设,完善和提高机场保障能力,支持开通和增加边境城市与国内主要城市间的直飞航线航班或旅游包机。(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公安厅、外办、旅游发展委负责)

  (四)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瑞丽、畹町、磨憨、河口、清水河等地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跨境物流园区,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升级改造沿边重点地区边民通道、货场通道基础设施等查验设施,改善口岸通行条件。统筹规划建设联检大楼、查验货场等业务现场监管设施以及口岸、通道等主体工程,加强部门间监管查验资源的共享共用与集中统筹。支持国家级口岸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监管等查验设施升级改造,建立查验监管设施、业务技术设施、公共辅助设施等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保障机制。在国家级口岸推广应用旅客自助通关通道、生鲜产品辐照查验场所、中大型文检仪、涉恐涉爆检测仪、车辆快捷通系统等,提高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过速度。建立和完善边境监控系统,实现边检执勤现场、口岸限定区域和重点边境地段全覆盖,打造“智慧边境线”。积极争取国家援外资金,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涉及的缅甸、老挝和越南口岸基础设施、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昆明海关,省公安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交通运输厅、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昆明铁路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二、促进要素流通便利化

  (一)推动口岸对等设立与扩大开放。加大沿边口岸开放力度,优化口岸开放和升格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以及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手续,优化沿边道路、桥梁建设等审批程序。推动腾冲、孟定、金水河、勐康等口岸扩大开放,推动章凤、盈江、南伞、田蓬等口岸转新,支持国家级口岸完善功能,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进一步优化服务、高效便民。研究规范边民通道管理,积极推进“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省商务厅、外办、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二)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口岸监管模式,采取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进一步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开展分类查验和查验分流,提高海关监管查验作业效能和口岸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对适宜机检的货物,除布控指令有特殊要求外,优先采用机检方式,提升查验效能。对查验没有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承担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的范围。推动通关作业无纸化。鼓励新建一批海关特殊监管区,推动保税物流快速发展。在姐告、磨憨等有条件的开放平台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改革,推动货物在各区域之间自由便捷流转。推动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完善云南电子口岸大通关服务平台,全面实施关检合作,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形成电子口岸跨部门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推进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建设,不断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等重点地区机构间通关协作,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进程。积极推动与中国—中南半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在通关便利化、货运监管、执法合作、口岸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强协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三)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在符合条件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借鉴上海等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积极申报建设中国(云南)沿边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沿边重点地区注册制度便利化。借助泛珠三角合作、沪滇合作、滇粤合作等合作机制,鼓励沿边重点地区与沿海城市建立对口联系机制,交流借鉴开放经验,探索符合沿边实际、有益陆海联动的开发开放模式。加快推进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越河口—老街、中缅瑞丽—木姐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探索与毗邻国家投资合作新模式。(省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四)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省级出入境证件审批权限下放沿边重点地区,出台《云南省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加快落实国家下放赴周边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自行审批副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赴毗邻国家开展公务活动。争取国家批准同意边境州、市自行审批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持护照赴毗邻国家开展公务活动。允许因公出入境人员持用边境通行证从设有查验机构的边境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开展公务活动。争取将湄公河国家纳入我国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国家名单。推动国家研究与湄公河国家商签澜沧江—湄公河商务旅行卡,实现“一国签证、多国通用”签证便利化。积极争取在瑞丽、孟定、畹町、天保、都龙、金水河、勐康、打洛、腾冲等口岸实施外国人口岸签证政策,视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州、市外办开展领事认证代办业务。加强与毗邻国家协商合作,推动允许两国边境居民持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自由通行。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措施,推动对常驻沿边州、市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积极争取扩大出入境通行证申请事由、简化办理手续,为涉外重大项目投资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建立周边国家合作项目项下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结合外方意愿,综合研究推进周边国家在沿边重点地区开放设领城市设立领事机构。探索联合监管,推广旅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查验模式。在磨憨、瑞丽、河口等重点口岸建设人员和车辆自助查验通道,推进旅客自助通关。提高对外宣传介绍有关政策的能力和水平。(省外办、公安厅、旅游发展委,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委宣传部负责)

  (五)促进运输便利化。推动落实《中越关于修改〈中越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促进中越车辆互通;积极配合推动中缅双边汽车运输协定及中老泰备忘录商签工作;配合修订中老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及议定书。推动在2017年前试点使用中老新版本式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积极反映解决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存在的范围及样式不明确、管理系统不支持等问题,推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为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省交通运输厅、外办、商务厅、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三、筑牢稳边安边兴边社会基础

  (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大力推进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3年行动计划,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积极扶持边境地区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安置到距离边境0—3公里范围,制定出台边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提高边民补助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大对边境回迁村的扶持力度,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规划建设示范村,鼓励边民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深入实施精准扶贫,推进整村推进整族帮扶,加快改善边境地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国门党建,不断强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沿边各族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加强外事教育、管理和政策引导,积极发动群众护边守边。(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民族宗教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外办负责)

  (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加大对边境地区居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力度。25个边境县、市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将边境地区城镇贫困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多模式全面推进农村户籍人口大病保险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和统筹补偿方案,逐步提高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以边境中心城市、边境口岸、交通沿线城镇为重点,加大对边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力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12年免费教育政策,在怒江州率先实行14年免费教育。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免学费制度。加大对边境城市实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招聘、选派教师驻边支教力度,对边境地区的乡村学校教师实行增资补助,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支持边境城市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对贫困和搬迁安置的边民,符合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网络覆盖水平。提升政府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结合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实施县级两馆(文化馆、图书馆)、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等工程,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着力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化产品供给。省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三)加强守边兴边人才保障。统筹使用好现有人才项目经费,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对沿边重点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建立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与沿边重点地区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鼓励省直部门和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沿边重点地区县、市挂职和服务。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流动人才提供短期住房、教育培训、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生活保障。在沿边重点地区加快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在有条件的企业培育和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全面推广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外籍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模式,制定沿边重点地区外籍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外籍人员就业。对有意到沿边重点地区长期居留或定居的外国专家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科技厅、外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公安国际警务合作机构和机制建设,在沿边重点地区可成立独立的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机构,选强配齐专职人员,打造高素质公安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加大国际执法合作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湄公河流域综合执法合作中心,积极推动与其他东盟国家警方间的合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边境地区开展执法合作的授权,建立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周边国家地方警务、边检(移民)、禁毒、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执法部门对口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在禁毒禁赌、打击恐怖主义、非法出入境、追逃、拐卖人口、走私等方面的边境执法合作。加强文化执法合作,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等集中整治活动,打击非法文化产品流入和非法传教,构筑边疆地区文化安全屏障。(省公安厅、民族宗教委、文化厅、外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四、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一)推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有序发展边境贸易,推动边境小额贸易向综合性多元化贸易转变。引进和培育一批大型知名装备制造、国际物流、加工贸易龙头企业,支持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电子产品等制造业发展,积极创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落实鼓励进口政策措施,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短缺资源以及周边国家农产品和特色产品进口。对开展加工贸易涉及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资源类商品,在配额分配和有关许可证办理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粮食、果蔬、橡胶等加工贸易发展,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资源类商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深入实施电子商务兴边富民3年行动计划,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在边境地区的应用,大力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一站式跨境物流企业入滇发展。(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创造条件发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提高服务贸易比重,扩大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继续发挥旅游、运输、建筑等重点服务贸易领域优势,做大做强文化、教育、传媒、中医药等传统服务贸易,积极培育通信、金融、信息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逐步扩大中医药、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领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务贸易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逐步实现高水平对内对外开放;有序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积极争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建设境外营销网络。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境外经贸合作区。(省商务厅、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扩大边民互市贸易。尽快出台云南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清理与中央政策相冲突的有关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和行政规章。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先进地区经验,规范发展边民互市,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加强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建设,加快推进边民互市场地、查验、物流贸易区和农副产品出入境除害处理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扩大边民互市交易商品品种,提高交易额度。(省商务厅、财政厅、地税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提升旅游开放发展水平

  (一)优化边境旅游管理。积极配合国家修订《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反映我省诉求,放宽边境旅游管制,做好国家下放边境旅游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允许国内居民持有效证件办理边境旅游手续,按照与毗邻国家协商并批准的线路及口岸出入境。争取国务院尽快批准开通普洱、临沧两市8条边境旅游线路的全国异地办证,允许户籍所在地已经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国内居民参加边境旅游。开发边境旅游网上申请平台。允许边境旅游团队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在游客出入境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设置团队游客绿色通道,分期分批推进旅客自助查验通道、车辆自助通关系统以及智能验证台建设。优化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程序,授予边境城市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权限,积极推动签署双边出入境自驾车(八座以下)管理的有关协定,方便自驾车出入境。(省旅游发展委、公安厅、外办、交通运输厅,昆明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规划建设跨境旅游合作区。按照“提高层次、打造平台、完善机制”的原则,争取国家批准设立西双版纳、瑞丽、河口、腾冲等跨境旅游合作区。制定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实施方案,与周边国家就区内旅游资源整体开发、旅游产品建设、旅游服务标准推广、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积极与对方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允许游客或车辆凭双方认可的证件灵活进入合作区游览。充分利用国家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开展跨境旅游合作区宣传工作。积极与周边国家联合举办各层次的旅游推广和节庆活动。以人文和自然旅游资源富集地为重点,共同开展旅游线路考察,合作设计和打造精品国际旅游线路。(省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外办,昆明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加快创建边境旅游试验区。抓紧研究编制云南省边境(跨境)旅游专项规划。依托边境城市,强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加快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在试验区实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在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为到试验区的境外游客签发1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证件。在有条件的边境口岸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点,便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鼓励发展特色旅游主题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饮,打造一批民族风情浓郁的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对重大旅游项目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积极发展体育旅游、旅游演艺,允许外资参股由中方控股的演出经纪机构。(省旅游发展委、财政厅、公安厅、外办、民族宗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体育局,昆明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加强旅游支撑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沿边重点地区旅游景区道路、标识标牌、应急救援等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与毗邻国家的旅游教育合作项目,开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开展越老缅旅游行政官员及旅游企业高管的旅游交流培训工作。大力提升沿边重点地区对外旅游职业培训层次和规模。加大对旅游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投入,推动沿边重点地区旅游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省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质监局、外办负责)

  六、落实差异化扶持政策

  (一)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将沿边重点地区列为我省对外招商引资推介重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要求外,将省级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下放沿边重点地区。积极推动落实“中国制造2025”云南行动计划,优先把具有比较优势,对沿边地区发展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库。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探索发展“三头在外”产业模式,优先布局天然气等进口能源加工转化利用项目和农副产品、海产品等进口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旅游文化、生物医药和大健康、装备制造、食品和消费品制造、现代物流、特色农业、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形成各有侧重的对外开放基地。支持沿边地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产能合作园区。鼓励各类企业在沿边地区建设国际商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对物流园区、试验区工业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按照规定降低有关土地使用税费,进出口果蔬冷库用电企业可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专项基金支持,研究设立省级专项基金,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用于扶持园区、企业发展的省级专项资金,对沿边重点地区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公募和私募基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管理程序和备案资料;积极配合国家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争取将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等产业纳入鼓励范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招商合作局、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外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厅、质监局,云南证监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二)加强用地保障力度。在边境城市试行将入境经商、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外籍人员计入城镇流动人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按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合理预测新增建设用地。沿边重点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根据沿边重点地区情况,将2020年前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由有关州、市视情况分解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沿边重点地区生态涵养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且当地政府作出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能保留原地类承诺的前提下,暂试点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负责)

  (三)增加省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在中央加大对我省转移支付力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解决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在专项转移资金分配中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县、市的倾斜。完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争取国家加大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支持力度,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四)强化专项资金支持。争取中央财政和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对我省沿边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专项建设资金对我省沿边重点地区的投入比重。积极争取国家提高对我省沿边重点地区公路、铁路、民航、市政和口岸基础设施、水利、能源、通信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争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向我省沿边重点地区倾斜,大力支持沿边重点地区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加大省财政及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对沿边重点地区的投入力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外办、旅游发展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五)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州市级配套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补助,省财政对沿边重点地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规模向沿边重点地区倾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沿边重点地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研究推进沿边地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根据中老、中缅、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运行模式和未来发展状况,积极推动国家适时研究适用的税收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与柬埔寨等有关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七、深化沿边金融综合改革

  (一)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遵循商业原则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沿边重点地区分支机构适度调整授信审批权限。引导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并达到有关要求的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实行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鼓励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专项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债贷组合”债券,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争取保险资金支持沿边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与债市融资,规范发展地方资本市场,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引导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在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利用本地区和周边国家丰富的矿产、农业、生物和生态资源,规范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矿产权、林权、碳汇权和文化产品等交易市场。(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到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机构。支持边境城市符合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升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南亚东南亚地区开设机构、布局网点。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探索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为跨境并购提供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发展地方新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微实体企业及“双创”事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三)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人民币对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交易市场,畅通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汇率机制形成通道。推动市场主体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积极探索拓宽人民币回流机制。支持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从经常项目向资本项目延伸。积极争取试点个人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展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分离业务试点,实现分账核算管理。稳步发展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创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发展模式,推动人民币与缅币兑换模式复制到其他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沿边重点地区开展业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跨境保险业务,探索境外农业合作、替代种植保险产品创新。依法探索扩大沿边重点地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农村互助担保机制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沿边重点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沿边重点地区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的应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四)防范金融风险。按照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全方位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建设,强化内外协调和配合,做好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加强沿边重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政策协调与信息沟通。完善与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沟通、协调与合作。强化金融机构涉外业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建立外部风险防火墙。建立我省跨境反假货币及跨境人民币整洁度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跨境人民币流通管理云南模式;建立南亚东南亚跨境反假货币培训中心及沿边州、市反假货币培训站。(省金融办、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昆明海关负责)

  八、狠抓工作推动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发〔2015〕72号文件的组织领导,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政策措施落地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借助桥头堡(辐射中心)部际联席会议等平台,推动研究协调重大政策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在改革上拿出新举措、在开放上迈出新步伐、在创新上取得新成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衔接,年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具体落实时限;在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制度创新等方面对沿边重点地区予以大力支持。沿边重点地区要发挥主体作用,主动作为、深度挖掘、务实创新,把各项政策措施用好、用足、用活,切实将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责任部门和沿边地区的督促检查,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效应、促进发展。
  附件:云南省沿边重点地区名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沿边重点地区名录
  一、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2个)
  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二、沿边国家级口岸(12个)
  铁路口岸(1个):河口。
  公路口岸(11个):天保、都龙、河口、金水河、勐康、磨憨、打洛、孟定、畹町、瑞丽、腾冲。

  三、边境城市(6个)
  景洪市、芒市、瑞丽市、腾冲市、泸水市、河口县。

  四、边境经济合作区(4个)
  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

  五、跨境经济合作区(1个)
  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注:国家今后批准设立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自动进入本名录。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6-10-29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6年第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云南省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现将省法制办正在审查的《云南省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11月14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办。
电子邮箱:kmjc2009 @126.com
联系电话:0871-63624892(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云南省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边境地区繁荣稳定,方便边境地区居民生产、生活和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越南、老挝、缅甸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边境地区居民、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入境的活动,以及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留居留或者前往省外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根据边界管理协定确定的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是指与本省毗邻的越南、老挝、缅甸根据边界管理协定确定的沿国界线一侧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边境地区出境入境事务的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留居留或者前往省外的服务和管理。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工作和《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的签发工作。
  公安边防机构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的签发工作。
  侨务、卫生计生、民族宗教、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边境地区出境入境的边境地区居民、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并从规定的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入境,接受边防检查。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留居留以及前往省外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停留居留证件。


  第六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入境的边境地区居民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实施边防检查时,应当查验证件并登记出境入境居民的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信息。


  第七条  边境地区居民因下列事由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边防机构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一)参加边境传统民族节日联谊活动;
  (二)从事边境商品贸易、开办企业;
  (三)开展跨境项目合作;
  (四)跨境季节性劳务活动;
  (五)求医治病;
  (六)学习培训;
  (七)探亲访友;
  (八)其他私人事务。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边境地区居民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本人照片;
  (四)其他与申请事由相符的材料。


  第九条  边境地区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一)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以内;
  (五)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自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六)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参加边境旅游或者符合公安部认可的事由,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一条  本省因公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应当持因公护照;边境地区居民持因公护照从规定的口岸不能前往的,经县级以上外事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公安边防机构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第十二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进入边境地区的,须向规定的边境口岸或者通道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入境后再出境的,应当从其入境的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在出境时将该证交还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十三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申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应当由本人申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毗邻国家签发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领人职业、居住地等证明材料;
  (二)与中国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规定的入境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三)《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申请表》、自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边境地区管理规定的书面承诺书及符合规定的照片。
  《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确定并报公安部认可后制作,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受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发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知申请人。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材料审核过程中,需要征求外事、民族宗教、商务等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5日内反馈。


  第十五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在申请入境出境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我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三)未持有效入出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四)被驱逐出境或者被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五)两次以上非法出入境的;
  (六)入境后可能从事与其申请事由不符的活动的;
  (七)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可以凭入境时所持的入境、出境证件在边境地区停留7日。符合规定事由,需停留7日以上或者前往本省其他地区以及省外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并由下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
  (一)需在边境地区停留7日以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
  (二)需前往本省其他地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
  (三)需前往省外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核后,再报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需在边境地区停留居留7日以上的,应当符合下列事由之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学的,提交有资质的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就读证明;
  (二)就医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证明;
  (三)就业或者务工的,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许可或者务工登记的证明;
  (四)经商的,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或者务工登记证明;
  (五)通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六)交流、考察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邀请函件。


  第十八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需前往本省其他地区的,应当符合下列事由之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学的,提交省侨办商省外办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就读证明;
  (二)就医的,提交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三)探亲的,提交本省内地亲属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并经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认可;
  (四)参加培训的,提交培训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参加交流、考察的,提交邀请函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参加中方边交会、南博会等会展活动或者其他商贸活动的,提交邀请函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需前往省外的,应当符合下列事由之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学的,提交省侨务部门出具的同意就读证明和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二)探亲的,提交省外亲属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并经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认可;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申请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住宿登记证明、身体健康证明,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合法有效的入境、出境证件,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十一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期限届满应当离境。


  第二十二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在本省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在旅馆以外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出具邀请函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函件或者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申领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地公安边防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申领的《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立即向其入境的边境口岸或者通道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申领的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其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各自权限作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对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从边境口岸或者通道以外的国界出境入境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骗取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的,收缴证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超出规定的区域和期限非法停留居留的或者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的出境费用。


  第三十条  协助边境地区居民、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非法出境入境或者协助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本省其他地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组织、运送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非法经本省前往省外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组织、运送人员的出境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和1992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6-10-29
想了民国当年的殖边公署、对汛公署什么的都是殖边机构。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6-10-30
没有对着果敢的镇康啊。。。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6-10-30
排版很不容易呀
现在:以地理为纲,梳理历史和文化的脉络。
以前:为了能查找资料,多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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