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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制]县在法律上到底是隶属于省还是隶属于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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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7-05-17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你真的读了《宪法》和《立法法》?
一、1978年《宪法》开始出现“较大的市”,和1982年《宪法》一样,都只出现1次。
....... (2017-05-17 20:13)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这里如果不用“较大的市”而改用“设区的市”不会很怪吗?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7-05-17
回 小灰灰看灰机 的帖子
小灰灰看灰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这里如果不用“较大的市”而改用“设区的市”不会很怪吗?
....... (2017-05-17 21:11)

所以我也怀疑,78年宪法中的“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的原意是相同的,即前面用“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后,后面改用“设区的市”来描述。78年宪法本来就有些地方用词上甚精确,同样在第三十三条出现了“较大的市”“区”,同样到第三十五条就变成了“设区的市”“市辖区”。
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说的“较大的市”,个人估计应该还是原意,国务院批准的地级市都是设区的市,即较大的市。但这时由于实施迟滞,地级市并没有立即获得立法权(同理,82宪法就规定县分为乡、民族乡,但实施上迟至84-85年才逐步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
但83年开启地改市模式后,大量的设区的市出现或即将出现,可能在国务院层面出现了争议(即是否给老地级市地方立法权,是否给新地级市地方立法权),直到国务院在84年单独公布“较大的市”,这时法律词汇的转义才真正完成。

让《立法法》来背锅,我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立法法》关于“较大的市”都是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延用过来的,轮不到《立法法》来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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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7-05-18
宪法中,“较大的市”是偏正式结构。
而“设区的市”也是偏正式结构,那个地方是说上下级关系,
不设区的市就没有区人大,市人大代表得直选。
设区的市有区人大,人大代表得区人大来选。

至于宪法确定之后,各地方“创新”,去争取什么“较大的市”、“设区的市”,那是后话。
订立宪法是当时现状的反应,应该来说也是不希望行政区划动来动去。
但是,中国人忘性大,前几天的方针,过几天就变了。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取得了突破,大家都一哄而上。调整行政区划成了地方主管的目标,于是一切都变鬼了。

随后各届基本上都认识到以地级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才是合适的,因此中央的宣传系统,基本只提市州(直辖市、地级市、自治州、特别行政区),区县则很少提及,省自治区通常则是修饰市州用的。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7-05-18
回 playnist 的帖子
playnist:我觉得还是属于省吧。
像成都高新区这种,之所以它不能成为一个行政区划,主要是缺少四大班子。
那么从县级四大班子看,应该是属于省。
....... (2017-04-14 11:49) 

县府的牌子上只有XX县人民政府,没有XXX省字样。
倒是一些县属中学会有XXX省XX县第一中学
[ 此帖被kingofeast在2017-05-29 10:01重新编辑 ]
以人为伴 与人为善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7-05-18
以前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了有立法权 其他还有跟普通地级市不一样的地方么 现在所有设区的市都有立法权了 较大的市跟普通地级市是不是就没有区别了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7-05-19
县在法律上到属于省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7-05-20
回 playnist 的帖子
playnist:我觉得还是属于省吧。
像成都高新区这种,之所以它不能成为一个行政区划,主要是缺少四大班子。
那么从县级四大班子看,应该是属于省。
....... (2017-04-14 11:49) 

机关的县名之前没有省名的,区名之前有市名。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7-05-20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你真的读了《宪法》和《立法法》?
一、1978年《宪法》开始出现“较大的市”,和1982年《宪法》一样,都只出现1次。
....... (2017-05-17 20:13)

真的读了《宪法》和《立法法》?

一、1982年《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宪法》中已经列明,国务院行使批准较大的“市”的建置职权。

二、19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修正)开始出现“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既然《宪法》中已经有“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如果说《地方组织法》中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对宪法的解释,那就是多此一举了。条文应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

三、1984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通知》中,国务院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法律依据是《地方组织法》,不是《宪法》。且只涉及立法权,无涉及行政区划。

四、2000年《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这个《立法法》里出现了两个“较大的市”,一个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另一个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即是出现了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而《宪法》则规定了国务院行使批准较大的“市”的建置职权。

如果说《立法法》的“较大的市”和《宪法》的较大的“市”是同一行政区域。那么《立法法》违宪了。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7-05-21
《宪法》是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较大的“市”,《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是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较大的市”。不相干的概念何必非要混淆在一起。

再说,“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重庆也只有19个,敢情在国务院的行政区划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都达不到较大的“市”的标准,行政区域不能分为区、县?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7-05-28
回 sunchina 的帖子
sunchina:县的身份证前面是省名字还是地级市的名字?县级市的身份证前面是省名字还是地级市的名字?这才真正体现了管理权限。 (2017-05-10 23:57)

我身份证是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高新街道(尽管高新街道实际由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管理)
[ 此帖被lisiyi203在2017-05-28 23:01重新编辑 ]
江南望郡,庐陵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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