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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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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7-12-09
— 本帖被 无形 执行加亮操作(2017-12-11) —
一個沒注意,澳門上個月,才剛結束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公開諮詢,本想匯整一下各方的意見,但因家裡電腦壞掉,現在只能先把連結放著,以後慢慢補上

http://www.omspp.gov.mo/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7-12-10
这个设计还是比较全面,只是选举委员会的名额规划得还是太过宽泛,不清楚是怎么来的。
默认的情况下,我讨论地行政区划都是指胡焕庸线以东的地区,即使是谈中西部或山区一般也不包括湖焕庸线以西的地区,需要讨论胡焕庸线以西的地区时,必定会明确指出。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7-12-20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7-12-20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7-12-20
市政署 一個讓人奇怪的「衙門」
27/10/2017

政府決定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名曰「市政署」,取代運作了15年的民政總署,這次變動,政府解釋是貫徹政府「精兵簡政」原則,並按照《基本法》第95及96條規定,又指這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託提供服務及諮詢的機構。表面看,這個在2019年成立的新「衙門」,好像沒有甚麼問題,但深挖下去,無論是它的前世或是今生,都出現一大堆讓人疑惑的問號。
首先,市政署雖然是一個名稱,但政府沒有解釋清楚它的性質定位,究竟這機構如何組成,它是單一功能的諮詢服務性機構、還是公共實體或公務法人?性質未定,卻又預先冠以「署」的這種具有衙門意味的名稱,既然當局指它不被視作政府部門,何解又叫「署」,且與廉政公署、審計署等官方機構的「署」並列?同時亦有違背《基本法》第62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 處。」之嫌。
立法會議員宋碧琪說得好, 名不正, 則言不順,更有可能引起日後發生行政權、處罰權等爭拗,又有可能出現民政總署人員過度到市政署的身份問題。由名稱觀之,已看出政府其實沒有釐清一個新設部門性質、定位及概念等方面的現實問題。
其次,民政總署其實就是澳門的市政機構,只不過因為它被法例賦予《公共地方總規章》內有《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結果卻又與《基本法》第95條規定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相違背?
另外,政府指市政署依據《基本法》第96條成立,但96條只有簡單的一句「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究竟由甚麼法律規定,十劃未有一撇,政府亦未有明晰公布,如此空中樓閣,將來如何發揮它的職能,實在讓人憂慮。
再說,政府於2002年1月1日廢除前身是市政廳的臨時市政局和市政議會,政府當年為何不依據《基本法》第95及96條成立民政總署,若當年立法,不就免除15年後的麻煩嗎?而讓「四不像」的民政總署運作15年而不作修改,政府期間有甚麼考慮,亦實在令公眾疑惑。
最後是《基本法》附件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漏洞」, 原來除第一屆由人大決議產生外, 其餘幾屆原來都沒有市政機構的代表參與第四界別的選委,這又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如今將削減政協兩名額, 用以填補給市政機構的兩票, 實在是很明顯的亡羊補牢。期望政府盡快撥亂反正,讓部分失序的行政程序納回正軌,則萬民幸甚。

http://www.exmoo.com/article/42910.html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7-12-20
撤民署設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符合基本法精神

  特區政府近日公佈諮詢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建議將民署撤銷則由命名為「市政署」取代,具服務與諮詢兩大職能,並設管理及諮詢兩委員會,其中委員會成員的產生方式,則概由行政長官委任。消息公佈之後,引起社會廣大的關注,普遍都贊同當局依照《基本法》實施精兵簡政的執政措施,但連日也來遭受民主派代表人物以「轟炸」式來批評及反對。知法也應懂法,據《基本法》條文是明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而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職能是沒有任何立法等實質政權力,僅是司級屬下一個局級的部門,作為其諮詢部門的委員以委任形式產生,市政機構不屬於代議制機關,毋須以選舉模式產生其諮詢委員會成員,這也是符合基本法的要求,某些人士不應顛覆了《基本法》的原意及精神。
  特區政府當局近日宣佈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於即日起至十一月廿三日進行為期三十日的公眾諮詢,爭取一九年初設立符合基本法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從中產生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市政機構成員的兩名代表。文本建議撤銷民署,改名「市政署」,該署基本承繼民署的現有職能,並應政府要求或在其職能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民署少數職能則移轉至特區政府現有職能部門,特區政府現有職能部門承擔的少數職能亦將適時移轉至市政機構。其職能範圍除包括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等服務,還可涉及其他有助促進和諧社區的構建及滿足民生需要的職能。現時民署設有管理、諮詢及監察三個委員會,文本建議市政署內部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政諮詢委員會」。管委會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委員,人數不超過八人,須為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具備公共管理經驗和能力的人士擔任有關職務。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多於廿五人,包括主席及委員,通常為兼職,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市政機構職能相關範疇具備社區與基層服務經驗,或足夠的專業和服務能力的人士擔任,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諮委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諮詢文本建議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不設由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對於社會有爭議的諮詢委員的委任問題,其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由於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行使一定公權力,宜設定為具有公法人性質的自治機構。「自治」僅表明其在內部管理和運作上與一般行政部門有所不同,並不具有任何政權性。市政署只能受政府的委託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沒有政權性及地方自治權。香港區議會自港英政府至今均是諮詢組織,但澳門市政署具有諮詢及提供服務兩大職能,兩者具有本質差別。另一方面,諮詢文本表示,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須為「非政權性」,主要基於澳門回歸前實行的地方行政和地方自治,市政機構與澳督為首的行政當局構成兩級政府,且沿襲葡萄牙地方自治模式,其代議機關由選舉產生。「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澳門特區,只有一級政府,即澳門特區政府。市政機構只是受政府委託提供相關服務及諮詢意見,完全不具有二級政府的性質,不實行地方自治,不設由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由於涉及基本法規定,徵詢中央意見是政府應有責任。基本法是本澳的基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礎,必須嚴格執行。首先市政署界定為「非政權性」,是受政府委託提供服務,沒有政權性,只有行政管理權,但行政管理權不代表有自主性,亦沒有地方自治權,故不設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此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亦是政府的基本立場,亦曾徵詢中央意見。
  政府現正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進行公眾諮詢,建議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全體委員由特首「欽點」,社會有意見批評此舉扼殺民主發展空間。有民主派直選議員日前則批評政府公然扭曲《基本法》,指本澳與香港《基本法》關於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區域組織的定義對比十分清楚,而香港區議會早已廢除官委議員,變成全面直選。並認為政府一定要面對現實。甚至有多位直選的民主派議員同聲同氣近日在立法會大會上表示強烈反對,批評特區政府為保權貴利益,扼殺澳門民主發展空間,並認為政府根本不應該對《基本法》有不同理解,官僚對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自我封閉」的解釋十分離譜。其中,民主派直選議員批評,當局扭曲《基本法》條文,將「委託」講成是「委任」,將「引入選舉」講成就是「政權性」,偷換概念禁絕民主選舉的可能性。並指出政府過去設有全委任產生的分區諮詢委員,嘗試吸納社區民意。可是委員會長年由既得利益集團「分餅仔」壟斷,大部分委員與當區居民脫節。諮詢委員毋須接受民選洗禮,自然不必回應民意和處理投訴,當居民要問責也無從入手。因此,日後按照政府方案產生的市政機構,將肯定落得同樣下場。還認為,即使是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也應該透過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看不到任何違反《基本法》規定的理據。澳門需要的是由下而上的民意代表機制,只有引入民選才能促使市政機構成員具備足夠的民意認受性,才能把管理衞生、文娛、康體的權力,從「小圈子」手上還給市民大眾,透過真正廣泛的居民參與,處理好關乎民生的切身事務,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亦有民主派議員則批評指,今次重建市政機構的操作,充分顯示澳門特區政府的腐爛和敗壞,為了保住既得利益,保住某些特權階層的免費政治午餐,保住這些委任職位用於政治酬庸,寧願犧牲了澳門的整體利益,寧願任由管治問題的惡化。這是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敗壞,應予強烈譴責!過去的民政總署從法律的合法性及實際效用的角度來看,遠遠不能符合澳門市民所期望的模式,而且存在各種利益輸送及效率低下的問題。新的市政機構必須以民為本,讓全澳市民參與該組織的人員構成。
  對於上述的民主派直選議員的反對意見,作為主管行政立法事務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近日則指出,政府認為市政機構不屬於代議制機關,且不存在選舉產生的要求,因此毋須以選舉模式產生其諮詢委員會成員。政府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首要是按照《基本法》規定,承擔憲制責任,更重要的目標是希望設立市政機構,能夠做好社區工作、市政建設、社區和諧、行政程式協調等事務,使市政服務更符合市民要求。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暫名為「市政署」,由法律規定職權和組成,它的性質為公法人,經費既由政府撥款,也有其自身的收入;民政總署現行的大部分職能和人員,日後會過渡至市政署,其中人員將直接過渡,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職程保持不變。《基本法》規定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具有管理和諮詢職能,諮詢職能會就文康、環境衛生等事務提供意見。至於現存的三個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凡涉及政府施政都可提供意見,諮詢範圍更為廣泛,重申這是政府汲取民意的良好平臺,政府必定會保留社諮委。政府建議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基本承繼民署現有職能,現階段建議民署的食安、渠務職能歸「市政署」,只將小部分如槍支彈藥管制歸警方,但不排除以後在職能重整上作調整。特區政府將以開放態度,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求同存異,凝聚共識,共同籌劃既符合《基本法》,又符合澳門發展現實需要的市政機構。未來,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團隊,將在鞏固既有成果的基礎上,堅持穩中求進,繼續以公共行政和法律制度改革為主軸,以促進民生為核心,積極落實特區政府五年發展規劃。
  對於政府正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公開諮詢,建議成員不設選舉產生,全由特首委任。有業界代表認為,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權力來源於政府授權,故成員不能過多行政程式及選舉制度產生。有議員則以香港區議會為例,認為民選成員與基本法無相悖之處。對於有部分人提出設立「分區直選市政機構」等觀點,則認為該小部分人須對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有關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作出正確的解讀。基本法已明確定位市政機構為「非政權性」,故決定了市政機構的權力來源於政府授權。回歸前後的市政機構具有性質不同,回歸前的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行使當時葡萄牙政府的部分管治權,故需要有代議機關管理及提供服務,如當時的兩個市政議會。然而,回歸後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受政府委託,才為居民提供服務,故不需要設立民意性的代議機關,這也決定兩者成員產生的方法不同。由政府委任市政機構的管理成員是最為合適有效率的。政府應加快立法程式,理順有關委任程式及組織架構章程,以確保第五屆行政長官選委會組成人員中巿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不再缺位,同時改善及優化目前民署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效率,讓市民享受優質公共服務及社會設施。
  其實,無論是「無知」的民主派某些人士或關注本次諮詢的社會各界人士也好,也應從概念及法理上瞭解《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有關在澳門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對於「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這個概念,「非政權性」,意即市政機構本身並沒有固有的公權力性質的自治權,自然不能由自身產生出當然的權力。因為是「非政權性」,從而決定了市政機構對某些領域的事務享有管理權必定來源政府的授權,即基本法所規定的「政府委託」。因政府委託而向被委託者授權,接受委託者因而獲得了權力,這是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與政府之間的最本質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與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完全不同。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可以從澳門市政機構的歷史變化看到這種差別。澳門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是想在一定程度上經過改造保留澳葡時代的市政機構。但是,澳葡時代設立的市政機構所建基於的是《葡萄牙憲法》中的「地方自治」原則。按照「地方自治」理論,基層地方的市民「自下而上」成立市政管理組織,並直接授權市政組織實施「地方自治」,使之成為地方自治機關。澳葡時代的市政機構,包括市政議會及市政執行委員會,就是地方自治機關。雖然由於殖民背景的影響,部分議會議員及執行委員會委員由委任產生,但大多數的議員是由居民選舉產生,委員是由議員推選產生,目的就是要用「市民直接授權」的形式為市政機構獲得終局性的「地方自治」權提供合法性依據。但是,澳門回歸後,憲制基礎改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中均沒有「地方自治」的依據。按照「一國兩制」理論,國家享有對澳門全面的管治權,且只授權給了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再無授權於其他主體以自治權。因此,澳門基本法強調「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是特區政府根據委託事務授予相應權力,完全不同於澳門原有市政機構由澳門市民「授權」及其擁有「地方自治」權的邏輯。換言之,回歸後,澳門居民與市政機構之間已不可能存在授權與被授權關係了。正是這樣,當初全國人大澳門特區籌委會要趕在回歸之前作出決定,規定由原市政機構改組而來的臨時性市政機構是經特區行政長官授權開展工作。澳門的政權性市政機構與非政權性市政性質完全不同,政權性市政機構行使自治權時需要有民意性代議的機構,如市政議會。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受政府委託,提供服務,不需要設立民意性的代議機構,從而,決定了兩者產生的邏輯及具體方法的不同。澳門回歸前,作為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享有法定的管理事務和法定權力,遵循了「市民直接授權」市政機構行使管理權的邏輯,市政機構的產生辦法採用了「選舉」。回歸後,設立的是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由於「一國兩制」下國家只授權澳門特區單一主體在澳門行使「高度自治」權,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沒有自治權。
  另一方面,正如有學者所言的,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未來受政府的委託成為一個常性地「辦事」的機構,而且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還進一步規定市政機構「辦事」的權力來源是特區政府的委託。也就是將來設立市政機構之後,特區政府要常性地、源源不斷地將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務事項都委託給市政機構去做。而作為被委託者的市政機構,其唯一要對之負責的對象就是它的委託人就是特區政府。當然,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對政府負責,並不否定和排斥聽取市民意見,發揮諮詢的作用,更好地向市民提供「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但是,不能把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聽取民意提供服務變成一個民意代表機構,顯然與非政權性不符合,也不符合對政府負責的原則。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是一個受政府委託的辦事機構,在辦事中就有關事項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與之不同,香港基本法規定,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可以接受政府的諮詢,或者提供服務。香港區議會始終未曾像澳門市政機構獲得確定的管理事務,也始終要依賴特區政府的具體同意方能得到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會。它本質上是作為諮詢組織存在。但是,澳門的市政機構就不同了,過去是政權性的,現在是非政權性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過渡。但是,不論是政權性還是非政權性,它的設立在法律上有確定的管理事務,即「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它不是單純的諮詢組織,是受政府委託的辦事機構。所以,不宜選舉產生。這是澳門市政機構與香港區議會的不同。
  對於當局計畫設立市政機構後將撤銷民政總署,其職能將分別移轉至現有職能部門和由市政機構承繼,還將移轉現有職能部門承擔的少數職能至市政機構。這樣一撤一立一整合,關涉的工作人員之多、民生事務之廣和社會利益之大可想而知。設立「市政署」資訊不夠清晰,最近收到不少個人合同制的民署人員反映,對前景感到非常擔憂,認為政府需要交代如何確保他們不會因架構轉變,而不獲續任,以保障相關人員權益。為了確保市民生活環境和質量不受影響,新設的市政機構平穩有效運行,做好關聯的工作人員的安置工作就顯得至關重要。當局應宜盡早就有關安排嚴格遵循承諾擬定相應具體方案,並從多方面尤其包括身份職位、工作內容、薪酬福利乃至日後職業規劃設想等方面,認真諮詢各級人員,精準掌握其核心訴求,力求形成各級人員、特區政府和社會大眾都能接受的方案,為人員平穩過渡提供基礎而關鍵的鋪墊。正如有建制派議員所擔心的的,諮詢文本沒有清楚交代「市政署」會如何發揮協調角色,以「打通」涉及跨部門的工作,較直接、快速為市民解決涉及社區環境等的民生問題,不好再返去而家民署,屬於行政法務司範疇的一個部門,當涉及跨部門問題又解決不到。如不是成立市政署,政府又無任何機制發揮協調角色,效益可能比民署更差。
  為此,特區政府諮詢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全體委員並由特首「欽點」的問題,在法理上清晰《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應必須摒棄澳葡時代的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產生邏輯,更應理清澳門基本法對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定位與香港基本法對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的定位之間的差別。特別澳門是實施「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地區,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必須是常性「管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不宜採用「選舉」產生的辦法,應當採用委任的方式是最為適合的方式。按照《基本法》規定,非政權性是受政府委託提供文娛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的機構,機構不存在代議性質,毋須以選舉模式產生其諮詢委員會成員。

http://www.waou.com.mo/news_g/shownews.php?lang=cn&id=24583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7-12-20
陳海帆: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不屬於代議制機關

2017/10/28 14:10 | 來源 / 澳亞網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28)日表示,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對相關條文的精神作分析後,認為這個市政機構不屬於代議制機關,且不存在選舉產生的要求,毋須以選舉模式產生諮詢委員會成員。
  特區政府現正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進行公開諮詢。陳海帆上午出席公開活動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按照《基本法》第95、96條規定,特區設立的市政機構屬於非政權性,且是受政府委託提供文娛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的機構。政府經過對條文的分析,認為機構不存在代議性質,因此毋須以選舉模式產生其諮詢委員會成員。
  陳海帆指出,政府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首要是按照《基本法》規定,承擔憲制責任,更重要的目標是希望設立市政機構,能夠做好社區工作、市政建設、社區和諧、行政程序協調等事務,使市政服務更符合市民要求。
  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暫名為“市政署”,由法律規定職權和組成,陳海帆稱,它的性質為公法人,經費既由政府撥款,也有其自身的收入;民政總署現行的大部分職能和人員,日後會過渡至市政署,其中人員將直接過渡,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職程保持不變。
  《基本法》規定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具有管理和諮詢職能,諮詢職能會就文康、環境衛生等事務提供意見。至於現存的三個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凡涉及政府施政都可提供意見,諮詢範圍更為廣泛,陳海帆重申,這是政府汲取民意的良好平台,政府必定會保留社諮委。
  她補充,現階段會繼續聽取市民意見,做好諮詢和立法工作。

http://www.mastvnet.com/news/macau/politics/2017-10-28/news_content_197900.shtml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7-12-20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7-12-20
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若干問題探析 - 行政公職局
04-1036-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若干問題探析 - 行政公職局-C 375-390.pd.pdf (467 K) 下载次数:1
  
https://www.safp.gov.mo/safptc/download/WCM_046638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7-12-20
未知的新市政機構

在2001年澳門及各島的市政機構消失之後,政府於去年宣佈有意在2019年創建一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但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都幾乎無人知曉它的使命及選舉方式。
相關提案已經在2012年,由當時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完成,但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在2015年公佈的多項「提高管理水準」的措施中,才提出設立一項研究並成立一個工作組跟進此事。
根據政府的行事曆,相關公眾諮詢將於今年年底推出。2018年應完成一項關於未來市政機構的能力,結構和組成的提案。該機構將在2019年成立,即在下屆行政長選舉之前。
澳門領導人的選擇是行政公職局(SAFP)用於解釋成立這一新機構的第一個理由,根據它對葡新社的回覆,選舉委員會中沒有市政機構成員「已經引起了社會關注」。
這一理由獲得了澳門科技大學(MUST)朱世海教授的贊同,他表示「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要融入委員會以選舉行政長官,但澳門沒有市政機構」。
憲法專家António Katchi已經指出「問題不在於可以支援市政機構的法律需要」,因為基本法在關於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方面並未明確指出義務。
這位澳門理工學院(IPM)的教師更進一步指出,「要用這樣的說法來解釋恢復市政機構,政府應承認以前確實犯了錯,當時它說並不需要這些機構存在」。
Katchi認為,「根據基本法的設想,1999年葡萄牙向中國進行政權移交後,沒有必要取消市政廳」,並給出了香港的例子,香港的「區議會」不僅沒有消失,還繼續部分由普選選出。
另一方面,他提到在政府公佈這項法案以消除這些機構並更換為民政總署和一個完全由行政長官任命的行政委員會之前,「相關的討論是保密的」。
「政府突然作出一個最終決定,而立法議會最後只能蓋章」,他說。
在此期間,Katchi記起政府指控市政機構的部分選舉將違背基本法,根據這一點該市政機構不應該具有政權性。
「事實上部分選舉已經是具有政權性的代名詞,這當然是廢話,因為要關注的一點是該機構擁有的權力,或者他們有哪些能力,另一點是其成員如何選擇」,他說。
目前另一種要求取消市政機構的觀點,根據Katchi之言,是由於澳門土地規模太小,沒有理由建立兩個市政機構,相關任務可以進行地區集中管理。
「問題在於已經弄出一個爛攤子來,因為已經成立了民政總署來吸收大部分前市政機構的職責,實際上現在出現了職能重疊問題,或者說民政總署和澳門的直接公共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職能劃分的不明確」,他說。
澳門如今的土地面積仍然很狹小,因此Katchi認為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創建一個新的市政機構。但該措施在它看來也並非一無是處:「也就是說,可能不是很必要,但仍可能擁有一定的優勢」,因為「職能經過嚴格的界定」,有各自「合適的資金和人力資源」,他指出。
不確定性因素和有效性
澳門當局強調,新機構是非政權性的,補充說:「應立基於民政總署的職能和相關服務能力,以向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務」。行政公職局提到預計,將文化、娛樂和公共健康領域的服務,提供給政府作諮詢意見,並引用基本法。此外,行政公職局還補充表示將完善一個「合理化的框架」,但未提到細節。
民政總署的未來也處在不確定中,「是直接取消或是進行更好的能力和結構規劃重組,是研究將要探討的問題目標,其解決方案只在傾聽社會各階層的不同意見後才將被採納」,行政公職局指出。
在1993年至2001年間擔任市政廳的第一任廳長,之前擔任澳門臨時市政廳負責人直到它被取消的麥健智表示,「成立一個有決策權的新市政機構才是有意義的」,並指出問題在於有效性方面。
「市政機構應知道如何解決群眾的問題,而且要以一個非常直接,簡單的方式,複雜沒有必要」。對於前任市長,民政總署可以繼續存在:「這只是一台機器,良好市政管理的工具,真正需要的是『頭』,行政機關能夠反映且民政總署能完成群眾的真正需求」。
朱四海指出,澳門「有悠久的市政機構傳統,經驗表明這些機構對於公民而言有更多好處」,因此他認為恢復這一機構,聯繫目前三大諮詢委員會的地域界限(北部,中部和島嶼)——在2008年創造的。「這些新的市政機構應承擔民政總署的服務職能,而民政總署應繼續履行其管理職能」,他補充道。
大眾參與
從未停止過談論澳門市政機構的是親民主派,尤其是新澳門學社的成員。對於他在二十年前投票反對撤銷市政機構的吳國昌而言,他認為新機構應該有33個成員,數量和立法議會的席位相同,完全由普選產生。
直接投票可能有益於親政府的政治力量,他建議參考「不同國家以及香港的經驗」,但這不是最重要的:「這個市政機構是參與政治的一個好機會」,吳國昌說。
無論選民如何,這位議員認為,普選會增加無條件守衛人民福利的可能性。 「未來通過在不同地區的直接選舉,他們將堅持捍衛居民的利益。如果他們想在未來增加其政治影響力,不僅要呼籲政府負責人,還要為具名做些實事。這和目前的政府委員會完全不同」,他說。
Katchi持有相同的觀點:「如果這個機構有通過直接普選產生的成員並召開人們可以參加的公開會議,毫無疑問就擁有民眾參與,公眾討論和民主合法性相關的優點」,他總結道。

法蒂瑪.瓦倫特 ——《葡新社》/《澳門平台》獨家報道

http://www.plataformamacau.com/zh-hant/澳門/novo-orgao-municipal-no-segredo-dos-deuses/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7-12-20
民署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舉行講解會 聽取員工意見

發稿日期: 10/11/2017

為讓民署人員對“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文本(下稱文本)有更深入的瞭解,民政總署聯同行政公職局代表於十一月九日下午六時,在民政總署大樓禮堂舉辦專題講解會,聽取民署各部門代表對有關事宜的意見及問題,政府代表亦就意見作出說明及回應,近百名民署主管及人員代表出席,以協助將相關資訊傳達予其他人員。
出席的民署人員對文本中建議撤銷民署而設立市政機構、未來在人員聘用及晉升制度、福利待遇、公積金及退休制度以及所適用的人員通則等方面會否改變較為關注,紛紛提出意見;由於文本提及部份職能將會轉移至政府其他部門,有意見希望能盡早公佈有關組織架構調整的內容,讓員工作好準備及調適;民署現時的工作涉及執法,有員工關心未來市政機構的定位是否仍屬公共部門以及是否具備執法權力;另外,亦有發言者就市政機構日後提供的服務及運作模式、人力資源調配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協調等方面提問。
政府代表回應時指出,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而設立,其提供服務的基礎是受特區政府委托,執行職務的權力日後會透過法律賦予。市政機構屬於特區政府公共行政架構中的公共部門,其人員亦屬公務人員。根據文本建議,民署現時絶大部份的職能將來會移轉至市政機構,祗有少數職能移轉至政府相關職能的部門,特區政府會確保民署人員的利益不受影響,從而實現民署的職能和人員平穩過渡。
政府代表同時將提供相關的書面回應資料供內部傳閱,加強民署人員對相關事項的瞭解。出席講解會的民署代表包括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副主席李偉農及委員馬錦強;行政公職局代表包括局長高炳坤、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王穎中及公職法律事務處處長林穎冬。

http://www.iacm.gov.mo/c/news/detail/7550a472-e174-428b-8ffb-fa6a5a4cfa93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7-12-20
婦聯: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宜加快進行
November 3, 2017

  【本報訊】政府現正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進行公開諮詢,並計劃爭取2019年初設立符合《澳門基本法》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理事長林婉妹認為,澳門回歸快20年,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旨在履行憲制規定,隨着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將有利於特區政府的施政,更全面理順各公共部門的職能,更好地完善市政民生服務。
  林婉妹指出: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第二條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400人組成,但由於回歸以來一直未設立相關市政機構,導致相關委員會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一直空缺,為確保第五屆行政長官選委會組成人員中包含市政機構成員代表,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更能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澳門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須為非政權性,主要基於澳門回歸前實行的地方行政和地方自治。但自回歸後,憲政基礎已改變,按照「一國兩制」國家享有對澳門全面管治權,並授權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5條和第9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所規定,所以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沒有自治權。
  在此基礎上,將來市政機構是對政府負責,發揮諮詢的作用,更好地向市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這是明確和肯定的。
  對於有市民對「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概念較陌生和不明白,容易受鄰近地區的情況有所混淆。林婉妹認為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政治等環境亦有所不同,必須視乎實際情況制訂不同的社會制度,才有利整體社會發展需要。她促請政府做好溝通和聯繫工作,向市民解釋市政機構性質和職能,並且讓原民政總署人員平穩過渡,凝聚共識加快完成立法工作。

http://www.shimindaily.net/v1/news/macau/婦聯%EF%BC%9A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宜加快進行/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7-12-20
2017-11-07 01:07:38
議員關注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特訊】議員馬志成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表示,自第四屆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按照行政長官的施政部署,特區政府成立了“開展設立市政機構的研究小組”,進行了細緻的前期研究籌備,並在綜合分析中央意見、本澳社會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提出了本次關於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諮詢文本。建議特區政府在公開諮詢期間,對諮詢文本進行更為廣泛的宣傳,更加深入的講解,不僅讓市民了解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同時亦要了解《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自從諮詢工作啟動以來,社會上討論熱烈。其中,亦有市民對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產生方式提出不同的見解。對此,特區政府應在這一點上,提供更多的資料,進行充分的講解,以獲得廣大市民的理解與認同。
同時有多個議員關注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議員林玉鳳表示,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為了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而開展的,屬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對於如此重要的事務,竟然還不如特區政府過去曾做過的一些政策諮詢工作,導致越來越多聲音質疑諮詢文本,紛紛提出建議希望進一步優化整個諮詢過程。特區政府應該認真履行憲制責任,向社會提供更多更詳盡的客觀資料和理據,並建議特區政府檢視是次諮詢工作的不足,就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進行二次諮詢,讓各方能深入討論,凝聚共識,優化方案,讓新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能更好地服務市民。
議員林倫偉表示,政府推出《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關》諮詢文本,提出設立非政權性的 “市政署”,撤銷民政總署。此舉除引起了澳門居民的熱烈討論之外,同時又引起眾多民政總署員工的疑慮。希望特區政府在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關的同時,亦要關顧民政總署員工的感受,適切地實行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員工福利待遇,釋除員工們的疑慮,激勵大家積極投入工作,堅守工作崗位,更好地服務市民。
議員邱庭彪表示,要討論這個諮詢工作,不能脫離正確學習和討論香港基本法第97條1,及澳門基本法第95條2。認為同時要考慮兩條條文中的差異,香港區域組織及澳門市政機構兩地市政機構的法律性質、地位有較大的差別,以及區域組織與香港政府建立的法律關係、澳門市政機構與澳門政府建立的法律關係的差異。特別是澳門基本法第95條中的澳門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中的法律關係性質,及範圍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第97條的差別。

http://www.houkongdaily.com/20171107-A3-114601.html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7-12-20
中場感想
搜了資料後才發現澳門的報紙比原先以為的還多呀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7-12-20
根本係為香港復設民選市政機關的訴求,示範性關前門、關後門;這樣一個澳門市政署,和現時澳門民政總署在機構本質上根本沒有分別,純粹換個牌子、換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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