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县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后的文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为文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文山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文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2013年。
三、文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文山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文山县县长、文山县副县长、文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文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为文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文山市市长、文山市副市长、文山市人民法院院长、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文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文山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文山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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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0年12月2日,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