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陵小河:太多了,懒得一个一个去查
(2018-05-24 20:30)
我知道你從政府哪個網站剪貼出來;我嘗試分類,都發現工程有點而浩大,還是放棄了,哈哈
不過,上述列表不完全等於是「法定組織」;「法定組織」係指根據法律授權成立的組織,但上面列表包括「包括有官守及非官守委員在內之永久性非法定組織」和「祇包括官守委員之永久性非法定組織」。
從上面列表可以看到大量「上訴委員團」之類的,這類型組織係根據各類型有關發牌或註冊之類的法律授權成立。此類型法定組織,通常只會在有案子的情況下才會工作,所以只設常設委員名單但不設常設的獨立辦事編制,由相關部門的公務員兼任行政事務,有關委員亦不會通常受薪,只會在需要工作時才會獲發「車馬費津貼」。
大量設立上訴類型組織,主要反映立法授權行政當局行使發牌或註冊之類行政決定時,在發牌或註冊機制設計上重視「上訴」機制的設立;行政決定未必容易訴諸法庭處理,而且訴諸法庭的成本門檻太高,如只有此途則會使大量當事人被不合理排拒提出上訴的權利。這類型委員過去通常選擇所謂「社會賢達」、「獨立專業人士」以保持所謂公信力,若果主管當局過分以政治分贓方式選任委員,將會連丁點公信力都毀掉。
有某類型法定組織,則係法律授權某個既存在的、民間性質的專業公會自治組織,去履行專業註冊及專業操守管理;這類型法定組織,政府部門未必獲授權在人事、預算之類介入這類獨立民間組織,所以不能算是公家人員、公家錢財運作的。
也有一類型法定組織,係屬於「基金」,但這不是財金投資的術語,而係一種「專款專用」的財務安排或管理安排;例如撫恤金、獎學金、慈善事務等等,可以係政府主動撥款成立,也可以係政府在某些場合收到一筆可持續營運的指定用途捐款而成立,也可以係既有的慈善機構因為各種原因被收歸政府而政府以此種方式繼續營運。這類型基金委員會的委員,就有如私人慈善機構的董事、理事。
非法定組織,與法定組織的分別主要在於有否相關授權法律;這類型組織主要屬於「諮詢性」組織,在未開放選舉的年代,將「社會賢達」或具有號召力的人士吸納,政府以此擺出廣納民意的姿態。不過,非法定組織倒過來,雖然非法定但有些卻是有實權、有編制、有預算的實質機構,只是技術上係以相關部門之名而行,但部門問責之時卻可以推說那是「委員會共議決定的」。
「只有官守委員的永久非法定組織」部分係類似大陸的議事協調機關,有部分則係讓多個部門首長透過合議共決,以避免個別官員在實際利益事務上決定權過大而造成貪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