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富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原水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为水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水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水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全省县级人大代表相同。
三、水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水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水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水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水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水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水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水富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水富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