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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补遗-2015东莞规范四“区办事处”机构名称为“街道办事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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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9-06-08
http://www.dg.gov.cn/007330520/0101/201706/76d760aea8734e3abc4ece53404fb37b.shtml

根据链接所指《关于进一步规范东城街道办事处机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东机编 2015 42号 2015-05-20,迟至2015年东莞市东城街道名称仍为东城区办事处。检索新闻及文献知2015年前广泛存在“莞城区办事处”、“南城区办事处”、“万江区办事处”相关文字,故疑东莞市于2015年方把四个街道名称由“区办事处”改为街道办事处。


考其原因,疑与一起诉讼有关,见下链接:https://www.tianyancha.com/lawsuit/99960b14fb3c11e781ec008cfaf870e0
2000年3月17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省民政厅下发粤民基[2000]18号《关于同意东莞市附城区街道办事处更名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同意东莞市附城区街道办事处更名东城街道办事处;更名后,东城街道办事处管辖原附城区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由于历史习惯,当时并未根据该批复启用新名称,而使用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称谓,公章亦是如此。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取得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负责人为刘学聪,机构类型为机关非法人。2001年12月3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是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同样赋予与镇一级政府的行政区域管理职能。2015年5月20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东城街道办事处机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对东城街道有关机构的名称及职责进一步规范如下: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名称规范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为东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有镇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维持不变,并按规定做好公章启用、牌匾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等后续工作。钟有认为,《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发出《通知》的时间是2015年2月6日,其在2015年5月20日才被要求变更为派出机关,所以上述行为属东莞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则认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是其派出机关,具有镇一级政府的职能,由于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笔误,上述《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错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写成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派出机关,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是依据该方案作出,故最终出现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为机关非法人的错误登记,但该名称上的瑕疵不足以影响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独立主体资格。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亦表示,无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名称如何,其均有权对下属居委会进行监督。目前,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还没有更名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尚处办理之中。
关于争议焦点一。周妙安主张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系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其所作出的《通知》视同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故东莞市人民政府应对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作出的《通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本案中,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民政厅于2000年3月17日下发《关于同意东莞市附城区街道办事处更名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同意将附城区办街道办事处更名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虽然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名称与上述批复不符,但根据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印发的《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显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是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同样赋予与镇一级政府的政区域管理职能。同时,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2015年5月20日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东城街道办事处机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除要求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名称规范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外,亦再次明确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为东莞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镇一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且调整后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均维持不变。尔后,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名称并变更登记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由此可见,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系东莞市人民政府按派出机关的建制所申请设立,并行使镇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现在也已就名称进行规范变更,只是该派出机关在作出《通知》时未严格依照前述批复启用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该新名称。原审法院认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名称虽然与派出机关的法定名称格式不符,确实存在形式瑕疵,但不能由此否定其系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申请设立并行使镇一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事实,况且现在也已就名称进行规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之规定,如前所述,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有权对辖区范围内温塘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故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由于《通知》系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作出,因此,东莞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周妙安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19-06-08 09:47重新编辑 ]
1条评分奖励+1
keating 奖励 +1 - 2019-06-09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9-06-08
这样不能实事求是的法律,不如不要。不能客观办事的法官,不如一条狗。

上行下效是规矩,既然上面说东城是街道,她东城自己挂牌为市区也不具备事实资格主体。法官应该依据法律办事,而不是依据形式办事,法律上只有街道办事处,而没有区办事处,有且只有行政市区的办事处。不管东莞东城怎么更名都不足以说明她是一级政权,所以不存在行政主体资格的说法。

上至东莞认为东城是街道,那么东城就没有理由自认为是区,东莞未执行街道的贯彻落实,具有渎职的嫌疑。下至东城知法犯法,顶风犯上,本身具有滥用职权的嫌疑。仅仅因为下不效则上不受,那么东城就不具备街道资质,应该复名为附城镇。

显然,东城依然把自己理解为一级政权而不是一级政府,东莞却认为东城是一级政府而不是一级政权,所以东莞具有承担东城行政主体资格法律责任的义务,符合被列入被告的律法依据。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9-06-08
东莞、中山都曾把主城区叫某某区办事区,简称某某区。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9-06-08
沒有主城區這回事。
分省分縣直轄市、GDP有參考價值、市管縣縣改區、曲學阿世指鹿爲馬顚倒黑白挑戰常識,四大謬。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9-06-08
北京最荒唐,一些镇同时设有“地区办事处”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9-06-09
回 李清 的帖子
李清:北京最荒唐,一些镇同时设有“地区办事处” (2019-06-08 18:37) 

说明北京对城关镇的探索失败了

城关镇对县级的重要性就如同首都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一样不可或缺,是政权根基稳定的核心所在。一个国家只有意识形态下的中心而没有首都是必然内乱的因为没有民族向心力民众凝聚力。一个没有城关镇镀金的县城,也是没有凝聚和向心力的,比如整天叫嚣的温州龙港镇就对所在苍南县不怀好意,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县城只是意识形态产物缺乏能力保障。

城关镇比县城中心镇更具有国家土地的开发权力,之间最大的差距在于中心镇还保留有农村农户,而城关镇则一步到位全部变成县城居民或市民。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9-06-10
翻了遍原文,感觉国内和政府打官司真的很不容易,这个案子的重点其实并不是东莞市政府该不该加入被告的问题,加入不加入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就这样法院都无视组织代码证这种铁证。
和政府打官司,我觉得不仅要形式上赢、还要实质内容上赢才能赢,政府只要形式上或实质上一方面有道理就可以赢了,而且不需要很有道理,只要能逻辑通顺就可以。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9-06-10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这样不能实事求是的法律,不如不要。不能客观办事的法官,不如一条狗。
上行下效是规矩,既然上面说东城是街道,她东城自己挂牌为市区也不具备事实资格主体。法官应该依据法律办事,而不是依据形式办事,法律上只有街道办事处,而没有区办事处,有且只有行政市区的办事处。不管东 .. (2019-06-08 07:27) 

又回头看了一遍,我觉得法院这么判也没什么问题,估计说不定也征求了原告意见的,不管是否追加市政府为被告,对审理基本没什么影响,除非你追加了之后认为东城街道不能独立对外行文。原告追加这个,我猜更有可能是原告担心政府到时候拿这个推脱,防患于未然而已,倒并不是非要纠结这个。
这个仔细看应该确实是01年的时候,干活的人法律水平不行,不知道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的差别写错了。实际上且街道做出的决定政府也没有过不认。而且按照上位法人民政府组织法,街道办事处确实应当是派出机关。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9-06-11
回 zhanghen 的帖子
zhanghen:又回头看了一遍,我觉得法院这么判也没什么问题,估计说不定也征求了原告意见的,不管是否追加市政府为被告,对审理基本没什么影响,除非你追加了之后认为东城街道不能独立对外行文。原告追加这个,我猜更有可能是原告担心政府到时候拿这个推脱,防患于未然而已,倒并不是非要纠 .. (2019-06-10 11:43) 

怎么你会认为没什么不妥的呢?
其一,法院领导(中院为副厅级)不敢实事求是,不敢解决问题,硬是给东莞市推托责任,这是因为东莞市长是正厅级,法院领导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这种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官员一旦多了,那么司法系统就瘫痪了如同虚设,为什么人人都说司法腐败?成风了。
其二,问题就在于东莞市,广东省府做出了决定,下级政府的东莞落实就是了,然而东莞竟然无视上级政府依照相关法律(组织法)做出的决定,依然我行我素地搞出东城区办事处于2001年之时,说明接下来发生的任何司法事件东莞是得承担的,不由得因为东莞授权东城区的续命便认为是东城区办事处的事情,之所以两个都告上就是为了防止东莞踢皮球。
其三,东城街道办事处也好,东城区办事处也好,随着广东省府决定为东城街道办事处开始,东莞市东城区就得禁止私自对外关系,期间发生的任何与民纠纷都是被默认为东莞市所谓,所以东莞市长难辞其咎列席被告。
其四,任何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所谓的东城区办事处都不得干涉民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是该案中的被告确实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并且东莞市也好东城区办事处也罢都拿不出反驳原告的正当理由。如果不能依法判决东莞市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无疑再说政府可以随意剥夺他人合法权益,法规跃然法律之上,政府跑到司法的头上,不单践踏了人权更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其五,法院得依法办事,对东莞而言,广东省府做出的决定就是上位法。尽管东莞法院可以胡扯为只听东莞市的领导而办事无视省府决定,但是原告不服东莞法院判决是该继续上告的,依据东莞法院逻辑,那么到了广东省高院就是听从省府领导了,那么省府的决定在省高院就有法律效力,必然推翻东莞中院的判决。这就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东莞法院领导也难辞其咎。
其六,不管怎么样,该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东莞的行政区划改革加快落实了东城区办事处改为东城街道办事处,也使得“区”级政府在东莞消失,很好的保障了深圳直辖前东莞市内不新增县级的设计布局,具有一定的国情意义。
其七,上行下不效的责任人是佟星市长,本案只是讲述东莞市府不听从指挥瞎操作出事了又不承担责任的冰山一角事情,说明还是有其他的事情因此被东莞“迫害”了,暗示了东莞社会不为人知的黑暗一面,为什么会逼良为娼善良的女孩以此为职业、为什么满街断手断脚的乞讨儿童、为什么香港老司机会到东莞包二奶,东莞罪行罄竹难书,全在佟星逍遥法外!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9-06-11
回 zhanghen 的帖子
zhanghen:又回头看了一遍,我觉得法院这么判也没什么问题,估计说不定也征求了原告意见的,不管是否追加市政府为被告,对审理基本没什么影响,除非你追加了之后认为东城街道不能独立对外行文。原告追加这个,我猜更有可能是原告担心政府到时候拿这个推脱,防患于未然而已,倒并不是非要纠 .. (2019-06-10 11:43) 

这事无外乎两个解决。
其一解决本案问题,撤销东城区办事处的不合法操作之通知,恢复市民的合法权益,顿催东城街道执行。
其二把本案形成意见向上级法院和东莞市发出,高院会连同省监察委就涉“渎职失职”原东莞市长佟星带走或行政降级并降格退休后的待遇。原东莞编制委主任撤销退休待遇开除党籍即可。

从这可以看出为什么袁宝成需要高调扫黄,因为腐败势力设下太多绊脚石,包括本案在间接拉扯袁的精力,明显分散注意力避重就轻地逃过一劫了嘛!可见袁不单没错,反而还是有功的。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9-06-11
真他吗乱,别发展经济了,天天斗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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