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广西村公所组织的设立,始于1984年。
由于1984年建立的乡镇规模偏大,同时新建立的村民委员会还不够完善,给农村的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柳州、桂林两地区一些地方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1987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的通知》。将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把原村民委员会改为村公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自治区结合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进行建立村公所工作。至1987年12月底止,以原生产大队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已全部改为村公所,其中既是村委会又是村公所,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有854个。后略有调整,到1992年底止,全自治区共有村公所1.49万个。
以原生产大队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改为村公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赋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代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其职能主要是: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②执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③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④组织群众充分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发展经济,建立健全村的合作经济组织;⑤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民政、计划生育等项工作,办好社会公益事业;⑥向群众进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的
教育,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7)调解和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8)完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公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民兵、妇女等组织。村公所的村长、副村长和其他于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仍属集体干部,其补贴报酬按原村民委员会的标准(村于部补贴人数,大村5名,中等村4名,小村3名。1992年,村公所又增加补贴治保民兵、共青团、妇联干部各1人)及办法执行。村公所的干部除大多数从原村民委员会较好干部中聘任外,还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年富力强、有工作能力、文化程度较高的知识青年和退伍军人。改变了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了素质。为提高工作效率,村公所干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制度,其基本内容和要求是:(1)建立轮流值班制度,做到日常工作有人管,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有人处理;(2)建立干部的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做到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及时贯彻和落实;(3)正确处理好村干部的工作家庭和生产的关系;(4)实行政绩管理,把干部履行各自职责的好坏同干部的报酬挂起钩来,做到奖罚分明。
1996年,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广西全部撒销了村公所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编,广西的改革开放 民政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07,第7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