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面积100平方公里,人口1万设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即人口越多,面积越小;人口越少,面积越大。一般来说面积超过50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3万的乡建议分设,基准乡(100平方公里,1万人口)人口增加不在分设,人口超过5万建议改设镇(100平方公里,5万人口);镇人口超过10万建议改设县辖市(100平方公里,10万人口);县辖市人口超过30万建议升格为县级市(适当划入周边乡镇)(300~500平方公里,50万人口),县级市人口超过100万建议升格地级市(原母县可划入)(500~2000平方公里,150万人口),地级市人口超过300万可升格为副省级市(500~2000平方公里,300万人口),副省级市人口超过1000万可升格为直辖市(500~2000平方公里,1000万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