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州邈县:不知楼主是从哪本史志资料上得来的信息,明清时期的土州县与正州县之别由主官土流之分来相区别?
《明史-职官志五十二》——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 ..
(2020-12-23 19:04)
我认为
主官土/流区分=土州县/正州县区分
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
这一句我的理解是,土司、土州县在主官爲土官的前提下,其属官中存在流官。
即“正贰属官”中,“正”、“贰”、“属”不是并列,而是“正贰”修饰“属官”。
结合后面的解释,也可以认为整句话都在讨论属官而不是主官。
对明初征服西南来说,保留土官主官、土官属官的行政体系,是因其旧俗,而安插流官属官进行渗透,是大明对其征服控制的体现。不设置流官属官的话,也无法体现大明对其的统治,因此对明初来说流官属官是重点的经略手段,所以在明史中特意提及。
明清对改土归流的描述中,一般也都是仅仅陈述“改置流官主官”这一事实,没有在某年某月改置流官的同时,另一时刻再改土州县为正州县的记载,也就是说,可以认为在时人看来,改主官爲流官=改土归流=改土州县为正州县。
另外,明代的地方志,乃至明史地理志中,地理建制部分都不区分土州县正州县,只是在职官部分中才会记载土流,也可以看出主官爲流官=改土归流=改土州县为正州县。
如果认为 明清时期的土州县与正州县之别,不由主官土流之分来相区别
那是否有反例呢,
比如正州县有世袭主官(曲阜县)
或者土州县长期以流官爲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