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建置较早。尧、舜时代属豫州。夏代,禹封夏伯于此,称夏伯国。太康时,在此建都斟鄩。商代改称“阙巩”。
西周、春秋、战国时称“巩伯国”。秦庄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年)始置巩县。
秦、西汉初属三川郡。
汉武帝时属河南郡。
晋时,巩境包括偃师东部一部分。
北魏时属荥阳郡。东魏时成皋郡。
北齐(公元550—577年)废巩县,直归成皋郡。
隋开皇十九年(公元599年)复巩县,属河南郡。
唐初属洛州,唐开元初(公元713年)属河南府。
北宋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划巩县西部、偃师东部、登封北部设永安县以护宋陵,初属河南府。北宋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升格为永安军(直属中央)。南宋理宗时,改永安县为庆寿县。
金贞元元年(公元1153年),改永安县为芝田县。
元属河南府路,后废芝田县,恢复原先巩县建置。元至正二十年(公元1361年),一度升巩县为军州万户府。
明、清时期,巩县属河南布政使司河南府。
民国初年属豫西道河南府。
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属河南道。
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为河南省直辖县,受洛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督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巩县初属郑州专区公署。1954年属开封专区公署。1958年底归郑州市。1961年复属开封专区公署。1983年重回郑州市。
1991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巩县,建立巩义市。
2014年1月,全面归省直管。2018年回归郑州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