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bq.gov.cn/bm/qmzj/zwgk_70831/fdzdgknr_70834/lzyj_70835/qtgw_70838/202012/t20201216_8642076.html关于转发《
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和《重庆市
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和《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已经出台,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和《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附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和《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和《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4日
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我市镇设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原则
坚持推动发展、提升效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镇的设立应符合全市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有利于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坚持尊重规律、符合实际原则。镇的设立应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镇的设立应按照乡级行政区划总体稳定,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区划单元的要求,成熟一个报批一个。
坚持界线明晰、便于管理原则。设立镇应尽量以道路、河流、山脊等自然地形或者村(社区)边界、街区等为界,与规划单元相衔接,确保管辖范围清晰明确,并在设立后1年内完成界线勘定。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建成区常住人口0.5万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30%以上。
(二)面积:建成区面积1.5平方千米以上。
(三)经济指标:
1.工业总产值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2.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财力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四)公共服务:拟设镇应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卫生院、文化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五)基础设施:拟设镇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供水、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邮政服务、公共厕所建设及地名标志设置方面应达到相关要求。
三、适度放宽标准情形
(一)自然资源优势突出、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区设立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二)乡级行政区划单元合并调整的可适度放宽。
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我市街道设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推动发展、提升效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街道的设立应符合全市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有利于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坚持尊重规律、符合实际原则。街道的设立应符合本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
(三)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街道的设立应按照乡级行政区划总体稳定,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区划单元的要求,成熟一个报批一个。
(四)坚持明晰界线、便于管理原则。设立街道应尽量以道路、河流、山脊、街区等自然地形或者村(社区)边界等为界,与规划单元相衔接,确保管辖范围清晰明确,并在设立后1年内完成界线勘定。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建成区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以上。
(二)面积:建成区面积6平方千米以上。
(三)经济指标:
1.工业总产值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2.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财力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为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四)公共服务:拟设街道应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社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及城市公园建设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五)基础设施:拟设街道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供水、公共交通、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率、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邮政服务、公共厕所建设、商业金融设施及地名标志设置方面应达到相关要求。
三、适度放宽标准情形
(一)自然资源优势突出、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区设立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二)乡级行政区划单元合并调整的可适度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