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2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稿件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1-01-18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的特点,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稳妥有序逐步推进。
(二)设镇区域要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设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指标。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以上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3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6000人;
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2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5000人;
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至1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4000人;
4.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以下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3000人。
注:以上人口数量为常住人口数量。
(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前两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镇政府驻地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道路硬化率不低于9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且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
拟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化管理制度健全;有污水处理设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条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完善;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有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件寄送服务;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四)基本公共服务指标。
拟设镇区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至少1所,设置配备符合要求小学至少1所;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院至少1所;建有为民服务中心1所;建有文化体育活动广场或中心;具有提供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功能及设施较为完善。
三、增设镇应具备的条件
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除了要满足设镇具体指标,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拟设镇区域面积不低于300平方公里、没有飞地,管辖范围清晰无争议。二是拟设镇政府驻地距离周边最近乡(镇)政府驻地不得少于15公里。三是被调整乡(镇)仍具有相应规模。
四、可适当放宽的条件
(一)以旅游业为主导或支柱产业的乡设立镇,年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业总收入达到相关要求的,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不低于标准值的75%。
(二)省级边界区域或者区位条件独特,具有重要地位或者历史文化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的乡设立镇,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不低于标准值的60%。
(三)边境地区具备守边固边等特殊需要以及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乡可改设镇。
标准涉及的各项定量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实际情况,由省民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街道的设立要符合城市发展进程,应充分考虑国土空间规划、人口规模、管辖范围、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因素,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利于强化城市基层治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乡镇按照撤一设一的原则应逐步撤销改设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现有街道,应予以优化整合;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得改设为街道。
(三)街道的管理范围,应以道路、河流或整建制的村(社区)范围等为界进行划分,确保街道管理范围清晰明确。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指标。
1.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万人以上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3万人;
2.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0.5—1万人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1.8万人;
3.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0.5万人以下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1.5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0.9万人。
(二)经济指标。
拟设街道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下辖乡(镇)的前30%,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下辖乡(镇)的前30%。
(三)基础设施。
拟设街道区域供电、供水、供热、交通和移动通讯网络全覆盖;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且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有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邮政服务场所、商业金融设施和综合商超;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设置合理,有良好的人居空间。
(四)公共服务。
依据常住人口数量按比例建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学校和公立医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每百户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百分之百;具备1个符合标准的街道文化站;具备1个或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建有休闲广场或文化公园等。
三、适当放宽条件
(一)不设区的市撤销政府驻地镇设置街道,原有镇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可考虑适当增设街道。
(二)不设区的边境市政府驻地规模较大的镇,符合街道设立有关标准的可适当分设街道。
(三)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农垦、森工局(场)址距离所在乡镇政府驻地较远,符合街道设立有关标准的可考虑适当分设街道。
标准涉及的各项定量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实际情况,由省民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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