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qsrc:且所立的下位法规不得与上位法规相背。
对,就是这句话。
下位法的基本要求是,不与上位法规相背。
而不是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下位法亦不得规定。
《立法法》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表示,法规可以对法律空白区进行立法。如果该法规合适,再上升为法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表示,只要地方性法规与不与上位法抵触即可,完全可以对上位法空白区进行立法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表示,只有部门规章,才能不逾越上位法的立法范畴,不得对上位法空白区进行立法,以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