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太原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30号)、《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31号)、《关于同意深圳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32号):
同意太原市以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同意桂林市以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同意深圳市以创新引领超大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2019年5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郴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9〕44号)、《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9〕45号)、《关于同意承德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9〕46号):
同意郴州市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绿色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同意临沧市以边疆多民族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同意承德市以城市群水源涵养功能区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