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1年3月 25日祁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民函〔2021〕8号《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祁阳县设立县级祁阳市的批复》和永常函〔2021〕1号《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祁阳县依法变更为祁阳市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件精神,现就撤销祁阳县设立祁阳市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祁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名称相应变更。祁阳县辖乡镇、街道更名为祁阳市辖乡镇、街道。
二、现任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任为祁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任祁阳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任为祁阳市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今年换届时为止。
三、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现任职务作转任处理,不再重新选举或任免。
四、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更名为祁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暂沿用祁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届次(即祁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待今年换届时再确定为祁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祁阳市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在今年换届前暂沿用祁阳县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届次,待换届时再确定为祁阳市辖乡、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