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西设街道办的标准:融安县城、融水县城、鹿寨县城、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区进德镇、柳江区穿山镇、鱼峰区雒容镇、柳南区太阳村镇、柳北区长塘镇、柳北区沙塘镇都可以申请撤镇设街道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设立街道要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稳妥有序推进,注重发展质量。
(二)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地域面积、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利于理顺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城市区域实行扁平化管理,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三)街道管辖范围应清晰明确,一般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社区(村)为界,街道办事处驻地应位于其管辖范围内。街道名称应当体现地域特色、反映时代特征、传承文化基因。
(四)设立街道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镇和常住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可以撤销镇建制设立街道或整合设立街道。现有街道规模布局不尽合理的,应逐步调整优化。
二、指标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市辖区,以及常住人口60万人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80%;其他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50%。
2.拟设街道区域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
(二)经济条件。
拟设街道的乡镇最近连续两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平均值。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1.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并开通部分城市公交线路;
2.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90%,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垃圾处理率不低于90%;
4.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5.有邮政营业场所;
6.根据商业、住宅区周边等不同路段性质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7.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环境优良;
8.宽带、有线电视入户,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9.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和配备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要求;
10.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医院);
11.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设施较为完善;
12.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
13.所辖社区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党群服务中心。
三、申报要求
(一)设立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设立街道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三)设立街道涉及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应当事先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申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本标准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对有关内容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