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8日厦门《海峡导报》)
★首席发言
“客居他乡”如何守土有责
□ 詹家荣(职员)
据报道,三明永安市上坪乡在背负巨债的前提下,以建造乡文教大楼为名,在距离乡政府驻地20多公里外的市区燕东街道(非本乡所管辖)的地盘上盖起了一座十分气派的“办事处”大楼,并将乡长室及各大部分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迁入楼内办公,使得真正的乡政府人去楼空,名存实亡,群众办事成了难事一桩。据当地有关领导表示,上坪乡设立“办事处”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工业和招商引资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出于方便经济和文化交流的目的,一个地方的政府机构在辖区之外设立办事机构,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然而像上坪乡这样,名为建办事处却将乡政府变相搬迁的情况,就实在有些令人匪夷所思了。
笔者从报道中了解到,上坪乡是一个海拔较高的山区乡镇,自然环境和交通设施等都相对较差,实事求是讲,这样的一个山区乡镇在发展工业和招商引资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利条件,因此该乡在城区设立办事处进行招商引资无可厚非。
然而,上坪乡主要领导作为基层政权的负责人,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忽略了服务群众的职能,随意地让政府机构“客居他乡”,导致本辖区群众办事十分不便,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笔者认为,上坪乡的做法是极为不妥的,是对群众的漠视,说严重点,这是一种另类的腐败。作为一级政权机构的负责人,上坪乡的主要领导应当清楚自己“守土有责”。本乡各方面条件相对薄弱,更要立足当地加快发展以迅速改变落后面貌才是。此外,上坪乡的主要领导还需要增强法制观念。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这也就是说,退一步讲,如果上坪乡政府实在有从原先的驻地迁移出去的必要,也应当在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进行。
(注:李清用笔名发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