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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鹏|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特种区考论(193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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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鹏|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特种区考论(193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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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6
http://iqh.ruc.edu.cn/zglsdlyj/lsdl_lzjj/gjxt/f7862e98df3144b5bc3e39e8d61395ea.htm
对县以下
行政
区划
(或称县辖政区、次县级政区)的研究是
历史
政区地理的重要拓展方向之一,近年来备受关注。已有论者指出,清代县辖政区与县级政区互有转换关系,其逻辑是设县需要长期开发,鲜有骤然升降,因此研究县辖政区能够为我们理解
行政区
划变迁的内在规律提供帮助。而在县辖政区的演化过程中,民国时期的县下分区制度又颇为重要,但目前学界讨论尚不充分。相关研究多从基层行政角度切入,或与乡镇制度结合,对分区体系的变革、县辖政区
的置废轨迹
缺乏足够关注。
特种区是
20
世纪
30-40
年代存
在于福建的
一种行政区划,与国民政府
基层区制密切相关
,极富研究价值。其沿革前人已有粗略考订,不过错讹不少,亦未阐明制度细节。历史政区研究者未将特种区视为县级单位,故著述中大多不提;福建地方文史工作者考订较全,
但仅记条目
,
未
能详细
说明置废情形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研究,揭示特种区的设置缘由,考订各区沿革,并讨论其性质、职权的变化,以期加深对民国基层分区制度的认识,并为理解县辖政区的演化路径增添具体例证。
一
、
“特种区”释名及其设置缘由
特种区一名见于公文之中,当是正式名称,有时也简称为特区。其中“特种”二字即特殊、特别之意。民国时多在一些异于通行制度的政区名称前冠以“特种”“特别”字样,以示区别,如热河特别区(省级)、上海特别市(省级)、甘肃的湟惠渠特种乡(为
管理
局,县级)等。“区”字则有两种意思,一是泛指区域,如江西曾设特别区政治局(下文简称“特政局”,县级),所谓“特别区”即特殊区域之意,并不强调行政属性;二是县以下一级行政单位的通名,即区公所、
区署之
区。福建各特种区脱胎于普通区,撤销后又多降为普通区,这里的“区”显然属于第二类含义。因此,从字面上看,特种区即特殊的区署。
那么,福建为何会出现这一特殊政区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实的行政需求。
一方面,从历史脉络上看,清代由于催税不易,大量分驻佐贰
官参与
赋税征解,福建亦逐渐出现了十余处分征县丞,形成相对独立的辖境。有部分
分
征县丞甚至转化为了县级政区,如云霄、平潭、金门三地经不断升格,在民国最初几年中先后设县。民国初年,继之而起的县佐仍“掌理巡
檄
、弹压”,
多有催科之
责,到
20
世纪
20
年
代末,县
佐先后
改为公安分局,之后虽设区公所,控制力度仍显著下降。所谓:“
洎
至民元,废佐归县,对于政令,上行下达,每感困难,论者病之”,如顺昌县的仁寿
裁撤县
佐后,便因距城遥远,“催收粮税及征送新兵等等倍感困难”,工作难以推行。另一方面,一些新兴市镇也因制度缺位,无从强化管理。可以说,基层行政力量的整体削弱刺激了在重点地区设
官治理
的需求。随着国民政府对基层的控制意图日益加强,尤其在
20
世纪
30
年代初,福建先后爆发苏维埃革
命、福建事变,作为回应,国民政府于
1934
年
4
月
在全闽分设
七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下文简称“专署”)、
1935
年
2
月又设立驻闽绥靖主任
公署,加强管控力度乃大势所趋。
从直接的制度渊源上看,
特种区制的
诞生得益于
1935
年
推行的“分区设署”之政。
20
世纪
20
年代末,国民政府开
始“按户口及地方情形”分设区公
所,
1929
年底出台的《区自治施行法》规
定了区作为基层自治单位的权责,但因推行不力,实际效果有限。
1935
年
1
月,
《“剿匪”省份
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下文简称“《大纲》”)颁布,东南各省的区公所改制为区署,区名以数字为序,区长不再经区民选举而由县长遴选,
区署经费
不再由地方征集而是列入县政府预算。此后区署“乃为官治之行政机关,绝非向日之自治组织”。特种区正是在此大环境下诞生的。
邻省江西的
特
政局则是福建最初设置特种区时的参照对象。
1933
年
7
月,
因与红军对峙,国
民党方面欲在江西一些地区置
特
政局,受“剿总”与江西省府双重领导,处理区内一切政务,级别与县相当。首批
特
政局设于藤田、龙岗、凤岗、新丰,次年
1
月增置找桥、慈化、洋溪三局。湖
北也曾援例在鄂东南地区战事不断、位置偏远的大
畈
市置
特
政局。可见其多因军事需要而设,暂划出一块区域,当地可能并无长期设治必要。民国时人便评论道:
特别区政治局是发动政治力量的一个新兴机关,他负责的任务是于军事进剿
以后,如何肃清散匪、如何召集被欺骗麻醉的民众归来,并如何组织他们、训练他们。
如其所言,
特
政局更像一种“善后组织”。
1934
年底,红军主力长征,江西军事压力大减,
特
政局遂于次年
3
月一律撤销。特政局虽昙花一
现,但划出特殊区域以强化管理的做法得到了福建省的借鉴。不过与
特
政局浓厚的军事色彩不同,福建的特种区重在处理地方政务,包括财税、治安等方面,是较纯粹的行政组织,这一点值得我们留意。
1935
年初,福建正
式筹备推行“分区设署”,
相关工作首先在闽侯、长乐等十县展开,每县划
为
3—4
区,渐次推进。
3
月底,福
建省府拟仿照
江西的
特
政局,在南日、三都、周墩、安海、石码、
上洋六地
设政治局,处理警匪、财税等事务,经讨论,最终选定禾山、南日、三都、上洋、周墩、
柘
洋六处设立特种区,“提高职权、宽给经费”,不过
实际仅禾山
、南日、三都三区“准予备查”,其余三区则“照普通区署略有扩充”,暂未获得特种区地位
,
特种区建置自此正式确立。
二
、
各特种区的建置情况
特种区“系依特殊情形设置,所以历年均有变更”,建置状况颇为复杂,其历史脉络、沿革过程、
置废缘由
,均需进一步考察。
1935—1945
年,
福建先后设置了
12
处特种区,现以初
置
时间
为序,依次考述
如下。
禾山特种区。治所在今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原属思明县,全境位于厦门岛上,与厦门市相邻
。
1935
年
4
月撤销思明县,在厦门岛西部设
厦门市,
于禾山
置一等特种区管辖市区外其余地段,属同安县,后相对独立。
1937
年
9
月,因战争
迫近,特种区与市府权责龃龉有碍备战,遂被裁
撤。按“分区设署”规制,本应划归同安县,但因地处海岛,为行政便利起见,由厦门市管辖。当
年
12
月,禾山特种区正式撤销
。
三都特种区。治所在今宁德市
蕉
城区三都镇,原属宁德县,辖三都岛及周边岛屿,处三都湾中,为闽东北重要港口。光绪二十五年(
1899
)
开
放通商,驻海防同知,
并设福海关
,逐渐发展为与福州、厦门齐名的福建三大港之一,民国初年置宁德县佐,后裁。
1935
年
4
月设三等特种区,计划建设
仓库
、码头,垦荒植
树,以谋发展
。
1937
年
6
月,青
山、
斗帽等
四岛由宁德划归三都。抗战时成为重要的物资集散口岸,因屡遭空袭,
人口
大减。
1939
年
3
月裁撤,改为宁德县第一区三都镇。
南日特种区。治所在今莆田市
秀屿区南日
镇,辖南日岛及周边岛屿,也称南日岛特种区,是福建沿海重要的渔盐产区。该岛明清时分属福清、莆田两县,主要由福清派员管辖,原有巡检司,清嘉庆二年(
1797
)
驻分征
县丞,
1916
年设福
清县佐,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久全岛划归福清。
1935
年
4
月置三等特种区,同年
9
月改称福清县
第四区,次年底复称特种区。
1939
年冬,全岛被
日军占领,次年
4
月收复。本拟划回福清,但区
长罗一枬呈报当地风俗民情、
交通
经济
等均与莆田相近,故于
5
月底改为莆田县第七区。
上洋特种区。治所在今顺昌县洋口镇,清初原属
瓯
宁县,地处富屯溪北岸,也称上洋口特种区,是闽江上游重要的商品集散市镇。明成化年间已有街市,乾隆三十五年(
1770
)
驻通判
,民国
初建安、
瓯
宁两县合并为建瓯县,
上洋设建瓯
县
佐。
1933
年以顺昌面积
狭小,而上洋“人口稠
密,财力颇裕”且距建瓯县城过远,拟划归顺昌,但
未实行。
1935
年
6
月置二等特种区,次年改属
顺昌,后相对独立。
1938
年
10
月,划顺昌县地设
仁寿特种区,顺昌所存区域过小,省府经过权衡,最终决定将上洋降为顺昌县第三区。
周墩特种区。治所在今周宁县狮城镇,原属宁德县,位于闽东北山区,与寿宁、政和等县交界。明初设巡检司,
嘉靖间设
主簿
,称“东洋行县”,清雍正十二年
(
1734
)置县丞,征解宁德
西北
乡
赋税。
1916
年底因距县城较远、盗匪猖獗,当
地人请求设县,囿于经费,未能成功,遂设县佐,
1933
年改为宁德县第五区。
1935
年
6
月置三等
特种区,次年
2
月改称宁德县第三区,至
1936
年
底复称特种区。
1940
年
1
月,本拟降为普通区,
但因地处闽东山区,军事价值较高,暂时予以保留,并筹划设县。
1945
年
8
月升为周宁县。
柘
洋特种区。治所在今柘荣县双城镇,原属霞浦县,僻处山间,与福鼎、福安等县交界。明正统时设巡检司,清康熙年间裁,乾隆八年(
1743
)
复置,
1912
年又裁。
柘洋距
霞浦县治逾
120
公
里,管理不便,遂于
1935
年
6
月置三等特种区,旋
改称霞浦县第四区,
1936
年底复称特种区。
1940
年初本拟裁撤,但与周墩相似,因地理位置重要,出于抗战大局
考量
,筹备设县,仍
暂独立
设区。
1945
年
9
月升为柘荣县
。
石码特种区。治所在今漳州市龙海区石码街道,原属龙溪县,地处九龙江南岸,商贸鼎盛。清康熙年间驻巡检司,乾隆七年(
1742
)
改驻通
判,民国初年有设县动议,但未实现,仅置县佐。
1936
年
7
月,因政务繁杂,在石
码成立
二等特种
区,以龙溪县第三、四两区为辖境。
1938
年
5
月,
厦门沦陷之后,石码“税收锐减,行政费无从维持”,因而请求并入龙溪。当地虽有“特区尚未沦亡,即予裁撤,何以
慰
区民望治之殷”的反对意见,但未得到支持。当
年
8
月改为龙溪县第六
区。
峰市特种区。治所在今龙岩市
永定区峰市镇
,原属上杭县,地处
汀
江西岸、闽粤两省交界处,是闽西重要的省际贸易口岸。清雍正十二年
驻分征
县丞,民国初年改设县佐。
1936
年
11
月,
因其
为“闽西入粤孔道”,位置
紧要,故设三等特种区。
1938
年
7
月,峰
市旅粤商会
以地狭人稀、
商困民
贫为由,电请内政部撤销特种区,仍归上杭管辖,但未获准。当年
10
月,升二等特种区
。
1940
年
3
月底裁撤,改为永定县第五区
。
仁寿特种区。治所在今顺昌县仁寿镇,原属顺昌县,僻处山间,与建瓯、建阳等县交界。原有巡检司,清雍正十二年移
驻分征
县丞,民国初年设县佐。因位置偏僻,管理难周,于
1938
年
10
月
置二等特种区。
1940
年
3
月
31
日奉令裁撤,
降
为顺昌县第四区。
水吉特种
区。治所在今南平市建阳
区水吉镇
,清代原属
瓯
宁县,民国时属建瓯县,处南浦溪南岸,
号称“建瓯第一市镇”,贸易极盛,对岸曾设营头巡检司。因建瓯面积过大,管辖不
便,
1938
年
8
月建
瓯县长闵佛九呈请另设水吉县,但省府
认为“地方习惯与财力不免困难”,以置特种区为宜。当
年
10
月设二等特种区,以建瓯县第六区
全区与第五
区外崇里为
辖境。
1940
年
10
月,
因
面积较广,事务繁杂,免于裁撤,改设为水吉县。
三元特种区。治所在今三明市三元区城关街道,原属沙县,处沙溪南岸。抗战时省府内迁永安,毗邻的三元地势平阔,省行政干部训练所、省保安司令部、省三青团团部等机关先后迁入,政商人等汇聚于此,市镇日
趋繁盛。
1939
年
1
月以沙县
第二区置三等
特种区,定名三元。
1940
年
10
月,划
入沙县、明溪、永安部分区域,改为三元县。
凤顶特种区。治所在今仙游县凤山乡,原属仙游县,僻处山间,与永泰、德化等县交界。剿灭割据的土匪张雄南武装后,省府为维持地方秩序,于
1940
年
2
月在凤顶成立二等特种区。此
后,该区又希望扩界
,以免“该地匪势坐大”,并保障
区署经费
来源,但未获允。当
年
10
月即
被裁
撤,辖境各归原县管
理。
根据各区沿革
,我们可以发现特种
区发展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特种
区置废
不定,数量多有变化,从时间顺序上
看,半数特种区设置于
1935
年,此后几年稳定在
8
处左右,
1940
年
后仅存周墩
、
柘
洋两区;从空间次序来说,先在沿海地区设置,后拓展到内地山区,这与抗战形势的变化亦有密切关联。其二,设置特种区的动力大致有事务繁杂(处商埠、行政要地,政务繁复)、管理难周(处海岛、山区,地理位置偏远)两类,在这些地方“设普通区署,则恐不能胜任;析为县治,财政又难自给”,故而设置权责
介于县
和普通区之间的特种区,既足以强化管理,又不过多增加编制,可谓一举两得。第三,具体设区缘由较为复杂,各区“有孤悬海外者,有处丛山密
菁
中
者,有形势重要者,有系自开商埠与外交有关者”,不过在省府统一政令下,各特种区职掌其实大同小异,这一点我们在后文还将详细说明。
三
、
特种区制度与性质之嬗变
特种区的源流与沿革已基本理清,值得留意的是,在十年间,特种区还发生了由县辖政区到县级政区的性质转变,
个
中细节仍有待梳理。
(一)县辖政区阶段县辖政区阶段(
1935—1936
)
特种区最初脱胎于普通区,并未订定规章,在普通区职权、经费基础上略加强化,仍隶属于县政府
。
1935
年
8
月,
福建省根据《大纲》要求制
定的“分区设署”实施细则中规定,为增进行政效率,可将部分区署“职权、经费特别订定”。这里虽未点出特种区,但所指已显而易见。同月颁行的《福建省特种区署职权经费办法》则称,特种区署“归各原县政府管辖”,名称对外冠以地名,对内仍保留“某县第几区区署”的序列,区长由省府直接选派。上节提到南日、周墩、
柘洋均
曾改称某县第某区,这正是其名称另有“对内序列”的体现
。
8
月
24
日,福
建设置禾山、南日、三都三处特种区
的报告正式获批,其特殊性质获得官方承认。
“分区设署”工作继续推进,
区署增加
的同时,特种区也有增置。详尽的省级区政法令
于
1936
年
3
月颁布。当年
10
月初,福建省府上报
该法令时,一并呈请中央同意增设特种区。
10
月
26
日,福
建省主席陈仪亦致函内政部长蒋作
宾,告知上洋、周墩、
柘
洋、石码、峰市等五处特种
区署实际
业已成立,希望行政院审查时能予以方便,“则有造于闽省者大矣”。或是由于并未改变特种区的性质,该呈请顺利获准。
此阶段,特种区除职权提高、经费酌增、区长由省府委任外,其余工作均根据《大纲》开展。这一局面自然无法有效加强管控,调整制度设计势在必行。
(二)准县级政区阶段准县级政区阶段(
1937—1940
)
1936
年
底,增设特种区一案获批后不久,福
建省府便着手提高特种区职权,新
方案
虽保留了其“辖境仍视为原县境内之一部”的说法,但原先关于隶属县政府的条文已被悉数删去,不再别称某县某区,一切
区政受省府
与专署直接指挥。
1937
年
6
月,《各县分区设署暂行规程》颁行,重新
划定区署。在此前后,鉴于各特种区署“工作情形与县政府相差无几”,其职权、经费得以重新厘定。新
规
延续了
1936年底的方案设计,并指出特
种区长应以“堪充县长”或有丰富经验者担任,各科长、办事员均由特种区长直接呈报省府任用。相较之下,普通
区区员
需由区长遴选,交县长核准后,再上报省府。二者地位高下,显而易见
。
这一阶段,特种区成为基本独立的政区已是不争的事实。
1938
年,省民政厅长高登艇曾表
示,“(上洋)特种区署是直属专员公署管辖,和顺昌县的各区不能取得联系”;周
墩再次设
区亦称“脱离宁德”,均说明当时特种
区不再
受县政府管制,已实际成为准县级政区,只是在法理上仍属原县。此时,各项训令可以直接下发到特种区,不必经过县政府;各类统计报告也单独列出了特种区条目,其与县地位相
埒
自不待言,规程中所谓“遇有与整个县政府有关联之事务”需统一处理的说法,恐怕不过一纸具文。
特种区的独立性还反映在边界的划定上。
1937
年初各特种区先后勘界,区县划界纠纷频
发,如峰市与上杭、
柘
洋与霞浦均曾出现摩擦。凤顶设区后亦曾多次要求扩界,但遭到邻县官民一致反对,德化县长更是直接批评,“凤顶特区自成立以来屡次侵扰本县疆界”,将
该县梨坑保
“强行划入势力范围”。一些
地图
中则以县界符号绘出了特种区辖境(见图
2
);
1938
年仁寿特种区
成立时,呈交地图中也特意标明了“现有界线”“改划界线”,以辨别区县,言下之意即特种区
不在县
境内。上述几例足以说明特种区业已拥有了独立辖境。
(三)预备设县单位阶段预备设县单位阶段(
1941-1945
)
抗战爆发后,福建军情告急,
各地更
以备战为重。国民政府号召“抗战建国”的同时,分区制度也发生了新变化。
1939
年
9
月,《县各级组织纲
要》颁布,推行新县制,规定以乡镇为基层单位,只在面积过大或有特殊情形之地设区,每区
辖
15-30
乡镇,不满
20
乡镇的县不分区。次年
1
月,福建省府拟定实施方案,计划将联保改为乡镇,
裁并区署
,并取消特种区建置。其中峰市、仁寿、南日、凤顶四区直接裁撤;水吉、三元两区改县;周墩、
柘洋较为
落后,建县条件尚有
欠缺,因而作为预备设县单位予以保留,仍称特种区。
据
1940
年
6
月底统计,福建各区署所辖乡
镇
均在
15
个以下,最少者甚至仅辖
2
乡,远低于新
县制要求,
裁并区署
势在必行。
1941
年底全省仅
闽侯等
33
个县尚可分区,所存者仍有
183
区,
1942
年降至
71
区,
1944
年仅剩
36
区。随着普通
区署先后
撤销,周墩、
柘
洋两特种区的处境愈发尴尬,亟待改制。
1941
年底,行政院决议保留特
种区建置,次年
6
月,福建省府再次修订相关规
程,加强特种区职权,与县政府已基本相同。但不久后行政院审查新规程时又提出,设特种区“原属一时权宜办法”,与中央法令显有抵触,“如有必要,可另行筹设县治”。同在
1942
年,福建
拟在闽东北增设第八专署,周墩、
柘洋均
在其辖境内,两区的去留也成为了讨论焦点。此时特种区机构日臻成熟、职权多有拓展,显然不宜再降为普通区,设县筹备工作随即展开。
1945
年
下
半年,经行政院备案,周墩、
柘洋分别
改县,
特种区制宣告
终结。
其实,国民政府始终视特种区为一种临时建置,
1936
年
虽予以
变通,承认其存在,但“一面仍
饬令积极筹设县治”,这一理念此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直到
1944
年,最新版《全国行政区域简
表》中方才标注出了县、省辖市、设治局、管理局、特种区署(仅周墩、
柘
洋)五种县级行政单位,可当作官方层面的最终认可,但彼时特种区改县的计划已然明确,登上政区简表已经无
甚实际
意义了。
我们应当注意到,行政单位的实际运转与法令颁行之间存在一定错位,或是地方实践业已展开,而法令尚未跟进完善;或是由于法令变更周期很短,某些制度未能落实便又予以调整。正因如此,特种区实际的性质变化与相关规章的颁行时间也有一定出入,我们可以大致将其性质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1935—1937
年
)为特殊
区署,制度尚不完备,缺乏独立性,属县辖政区,在
隶专署与隶县政府之间徘徊。第二阶段
(
1937—1940
年),随着分区制度调整,特种区的
定位逐渐明晰,独立性提高,成为准县级政区,但法理上仍属于原县。第三阶段(
1941—1945
年)
仅存周墩、
柘
洋两区,作为预备设县单位,经过进一步调整、完善,最终升格为县。
特种区存续的十年里国内外形势风
谲
云
诡
,国民政府在官治与民治、中央集权与各省自治的纠结中不断调整基层区制,抗战爆发后,中央划一政令的趋势逐渐占据上风,随着新县制取代“分区设署”,特种区由于不符合行政体制,势必
要被纳入统一的制度轨道。
四
、
特种区职权的演变
与区署运转
实情
特种区的职掌演变与其性质变化相呼应,前后差异颇为显著,尤以最初两年的变化幅度最大,可分三个方面观之:其一,财税上,
1935
年时
特种区长需“承县长之命”征收赋税,且收款应交“该管县政府统收统支”,到
1936
年底,所征赋税
不再经县政府核转,直接
由区署每月
造册上报,完全负担起了税收之责。
如禾山
特种区
建
立后便开始征收毗邻厦门的禾祥街、禾泰街等处地
租,但仍“归同安县政府统收统交,以明系
统”,而到
1937
年,禾山成立了
经征处
负责征税,
便不再汇总至同安县;周墩特种区各项税收原交宁德县,
1937
年后则称由“现任周墩特种区长
存查”,亦摆脱了宁德县干涉。其二,治安、司法上,
1935
年时规定,特种区可兼保安处军法官名
义侦查、审问逃犯后上报核判,一般案件仍交原县政府办理,虽有权处置违警事件,但每月需“汇报该管县政府查核”。
1937
年后,
特种区署
则
可以通过军法官名义处理盗匪烟毒案件,违警情况亦不需汇报给县政府,
惟普通民
刑诉讼仍无权经办。第三,其余职权在
1935
年法令中
未详加说明,应当与普通区一致,依照《大纲》笼统地负责保甲、农业、教育、水利、卫生等方面工作,
1937
年版规程则增加了禁烟、救济、宗教等
内容。
概言之,到
1937
年,特种区职掌已较独立,施
行新县制后,也只是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充,如凤顶
1940
年行政计划便包括乡政、保甲、禁烟、卫
生、兵税、财政、教育、建设、剿匪、自卫等十方面,大
体可以反映当时特种区的职责所在。
1942
年福建
省府再次修订特种区规程,但财政赋
税、治安司法上的变动不大,主要是一些杂务的细化,
除仍然
缺少司法权限外,其他方面与县政府已几乎没有差别。
再看特种区经费、编制的变动。据《大纲》规定,普通
区经费列入县
预算,但特种
区经费
得到了额外支持,
1936
年
3
月省政府通过法案,
明确拨
划
20
万元作为特种
区署经费
及普通
区署经费
不
足之补助费。就额度而言,普通区每月不过三四百元,特种区相对充裕,
三等区
660
元,
二等区
825
元,一等区近千元
。实际预算略有浮动,如
1939
年
5
月的预算中,周墩、
柘洋经费
不足
400
元
,三元、
仁寿、南日等区约为
550
元,最多的水吉
达到了
880.5
元,与之相比,
全闽经费
最少的宁
洋、大田两县则有
1300
元左右
,二者差距明显。
1941
年时,周墩、
柘
洋两
区经费
分别提高到了
1800
元、
1622
元,与县相当,但这主要是因人员扩
充带来的薪俸开支增加,一般办公费用并无太大改观。
人员编制上,
1936
年规定,普通区设区长
1
人、区员
2-4
人,另有书记、录事等职
。而特种
区署分
两科,一等区编制
18
人、
二等区
14
人、
三等
区
10
人,远高于普通区
。实际办公人数更加庞大,如
1937
年禾山仅
经征处
便有主任、会计、办事
员等
7
人,更有征收员、警长共
26
人
。
1942
年
初,省府拟调整特种区编制,但
因限制
过严,遭到强烈反对。此时特种区职权拓展、事务纷杂,人员早已超编,最终次年将机构由两科扩为民政、
财政、教育、建设四科,编制增至
54
人,并设秘书
室、会计室、督学等职。
1944
年,
柘
洋特种区
编
制“按最少县政府只差秘书一人”,区长王乃平便坦言区政工作“与县政府并无若何差别”。
特种区所辖基层组织的前后差异也很明显。“分区设署”推行后,福建全省基本按县
-区-联
保
-保-甲五级编排,特种区上隶县政府,下辖联
保,与普通区差别不大
。
1938
年初,全省
调整区
署建置
,以
2000
户为一区,特种区之下不分区,而
称办事处,不过这一指令并未全面推行。到新县制时期,乡镇成为新的基层政权组织,各特种区先后设立乡镇,少者如峰市、南日
等不过
2-3
乡,多者如水吉分为
8
镇
6
乡,但其中多数名不
副实,
1940
年
8
月果
然将不合规制的镇改为了
乡。
随着区制虚化
,行政结构由“县
-区-联保”
三级演化为“县
-(区)-乡镇”的实际两级架构,周
墩、
柘
洋两区下辖乡镇,与不分区的县又基本趋同了。
特种区职权的强化趋势显而易见,其设置目的是加强地方管理,不必大动干戈设置新县,但其实际运作状况究竟如何呢?
1936
年的
一份报
告中称,特种
区署颇
有助于地方治理,“经费较之普通区署所增无多,收效较宏”;石码裁撤前也有地方政要宣传说,“治理二载以还,税收(每)月由
4000
元增至
8000
元,地制事业先后扩充,教育
尤著成绩,入学儿童由
3000
人增至
5000
余
人。”
这些说法来自地方呈文,或有粉饰之嫌,反面例证更为丰富。民国县政的覆盖面很广,特种区机构建设缓慢,仍需原县协助,如水吉、仁寿两区成立后,并无银行金库,汇兑业务便要前往原县办理。特种区是否切实提高了行政效率也值得怀疑,尤其在抗战时期,地处前线者常常面临巨大的行政压力。
1938
年派驻到南日岛上
的
民训工
作队
便发现:
这里各机关的人们,都有一句口头禅,说是这里是特种区,种种事情,都有特殊的情形。所以我们对于工作困难之点,虽经
向区署多方
设法,请求协助或补救,交涉得来的结果,只有情形特殊和慢慢来两句,而终得不到一种确切的协助或补救的方案来。
除了办事效率不尽如人意,高昂的行政成本也给当地民众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1940
年
周墩区民
便称,自设特种区后当地行政费用大增,“其他捐税、各项临时派款亦较他县区为重,区民力竭声嘶,已感无法负担”;
1941
年底,
柘
洋
的陶贤
薰
等也因该区经费日增,以“民穷财
匮
,其何以堪”为由,呈请裁区。从种种迹象上看,特种区一方面受制于经费、编制,并不能完全承担县政职能,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处理地方事务,其机构又不断膨胀,违背了精简编制的本意,造成恶性循环,最终被纳入县制轨道也就在所难免了。
五
、
余论
政区建置其实有着极强的适应性,即便制度变化,一地若确有设治需求,终究能在现有行政体系中找到合适的位置。明清时期,为控驭地方,往往设置新县或
分防佐
杂官,但福建自
1928
年设华安县之后长期未再设新县,派驻官员佐理也无制度可依,直到
特种区制出现
,只需在有设
治必要
之地置区
管控即可
,大量特种区应运
而
生。因而民国时人才会在谈及设置特种区的必要性时感叹:“始知前清之设置同通
丞
检等职,与夫民国初年之改设县佐,以佐县治者,实非无因。”确实,大多数特种区都曾设有“同通
丞
检”等官,不断扩展职能,加高行政等级,最终实现政区升格。佐杂辖区到民国时转化为县佐辖区,而特种区又基本以县佐辖境为区境,如峰市设区时即明确说明以原峰市县
佐
辖境为界,三都县佐所辖五座岛屿亦即三都特种区辖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特种区便可谓是清代县辖政区之余
绪
了。
那么,为何这些有着长久建置历史的区域最终仅有四处独立设县呢?民国时
人的一段文字颇堪咀嚼:
周宁自明嘉靖间已为东洋行县,设主簿,逮至清季改为宁德分县,置县丞。民初降为特种区,又降为普通区,再改为公安分局,又改为特种区。其所以时废时兴,推推无定者,无非政治与治安日趋重要,而经济与幅员又着着不及也。
所谓“政治与治安日趋重要”确属实情,“经济与幅员又着着不及”则不妨说是由于政区建置的内生性不足,没有足够动力促使其单独设县。各特种区人口较少,禾山、周墩等地人口约
5
万,
而三都仅
6400
余
人,时人称特种区“跟一个三等
县差不多”,似乎都有夸大之嫌。以所划乡保观之,被裁撤的凤顶、峰市、南日、仁寿等区均不及
30
保,得以设县的特种区保数接近
60
个,据
1942
年的统计,福建平均每县约
244
保,特种区
所辖保数显然远低于此。建县成本颇高,
除非经济
发达,否则难以承担巨额行政开支,因此只有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特种区最终升县。但这些县的存续也很不稳定,
1956
年,
水吉、柘荣、周宁、
三元四县均面临裁并,其中水吉最终撤销、柘荣两度裁撤又两度复县、周宁幸得保留,只有三元与明溪合并为三明县,此后又建设福建钢厂,以新兴工业城的面貌重出于
世
,成为闽中重镇之一。这一政区变动的“后影”再次提示我们,特种区存在人口、面积、经济种种“先天不足”,强行升格为县,将会面临巨大的裁撤风险,这也是民国时期为何不直接设县的一大原因。
总之,设置特种区的地域大多有着较长时间的建置脉络,有强化行政力量的必要,于是在
20
世纪
30
年
代国民政府推行
分区设署时
,福建省府
参考了江西
特
政局的建置,提高
某些区署的
职权,设置特种区。但仅凭这一地方措置,难以真正实现加强管控的愿景,最终在统一政区体系的政令下被废除。特种区本质上是将
分区设署之
区加以强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行政单位,经过了县辖政区、准县级政区、预备设县单位三个发展阶段,具体地展示了县辖政区升格为县的路径与可能
。
(本文原刊《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2021
年第
4
期第
5
6-67
页
,文中原有注释,
引用请
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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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过柘荣,县城很小,七普人口全县才9.3万,面积也只有500多平方公里,不如并入福鼎。
虽然柘荣原属霞浦,但从交通而论并入福鼎是最佳选择。而且东狮山是太姥山脉最高峰,世人皆知太姥山在福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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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大行政区(虚)和西藏-新疆2个自治行政区、香港-澳门-台湾3个特别行政区。2.撤省设郡和州(自治地区),全国共120个左右,由原地级单位合成,辖县和市。3.主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为可设虚级县级区的甲等市,50万以上和超过20万的重要城市(郡治、原地级中心、边贸、港口、工矿等)为乙等市,甲乙等市均为副郡级,20万以上和超过10万的重要城市为丙等市(县级)。4.市下设街区,县下设丁等市(副县级)、乡、镇,均不设政府。5.支持市县同城,乙丙等市和附郭县合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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