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的主要目的,
在于追求制定一种
行政区划与自然城镇之间的对应关系的标准,来指导人们在生活中形成一种对城镇范围的理解;
并非进行
行政区划
调整的建议。
比如把县、县级市从地级政区中剥离出来;把
乡镇从县级政区中剥离出来;当然农村区域也整体排除在各级“城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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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发现有部分回帖对本帖产生了误解,在此先说明一下
本帖是基于一种概念的探讨,是在今天的建制市事实上已作为广域政区的情况下,
规定一个标准,用来区分建制市的完整范围与狭义的城区范围
并不涉及对区划进行调整的设想,也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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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广域市镇政区而言,其下辖的区域,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1。城区自身(直辖市、
地级市的区,县级市的街道,镇的社区居委)
2。辖区内的农村区域(直辖市、地级市的县,县级市的乡,镇的村)
3。低一级的其它市镇(地级市的县级市,县级市的镇)
另外,区也辖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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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市制是弄清当今
中国行政区划的核心问题,
同一层级的不同区划类型,也都是围绕着与“市”的关系而区分的,
因此我把区划类型分为3种,它们是:
面状区划(可以理解为宏观物体)、点状区划(可以理解为微观粒子)、点内区划(可以理解为粒子内结构)
面状区划可以继续划分为下一级的面和点。
但点不可以继续分割为面或点,而只能在自身内部进行特殊性质的分割。
因此这里的点并非真正的数学意义上的没有大小的点,而是作为一个实体聚落不宜再进行一般分割的范围。
但也不是绝对不可分割,而是只能进行特殊分割,即上述点内区划。
面状区划,指省、地区、县、乡;点状区划,各级的市、建制镇,统称为城镇;点内区划,指区、街道、社区居委。对于村,可以有两种看法,一是视为面状区划,一是视为点状区划(如此,点状区划与城镇就不再画等号。)
这里的市都应该是狭域市,才符合理论,但在现实实践中,这个限制早已被打破。
具体体现在:
1.点状区划甚至点内区划也具有了面状区划的性质。
2.面状区划直接隶属点内区划。
因此可以认为现在基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点状区划,而大部分都是 点——面 二象性,
而直接隶属点内区划的面状区划,则相当于又无形中具有了点状区划的特性。
上述内容为必要的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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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广域市和狭域市之分,又有建制市和自然
城市之分,
自然城市虽然是非区划概念,但建制市与自然城市,应有一个一一对应的关系
如果说对于狭域市,尚可以认为两者大体对应,而对广域市来说,情况就复杂了。
鉴于现在的城镇型区划,已经不具有狭域特征,但可以依照上面的三种区划类型的划分,来“还原”出一个市在
理论上的狭域范围。
这个过程可以称之为“脱水”,规则如下:
首先排除掉所有的行政村,村级层面上仅考虑社区居委。
对于各级城镇型区划(点型区划),与其上级脱钩。
具体做法:
1. 点内区划:
街道:仅保留社区居委(即 街道——社区居委)
区:仅保留脱水后的街道(即 区——街道——社区居委)
2. 点状区划:
镇:仅保留社区居委(即 镇——社区居委)
县级市、直筒子地级市:仅保留脱水后的街道(即 市——街道——社区居委)
地级市、直辖市:仅保留脱水后的区(即 市——区——街道——社区居委)
3. 有的面状区划具有点状特征,均视同同级的点状区划。
当然有的区划,很多的镇没有居委、当然有很多的县级市没有街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就说明这个镇、县级市本质上是一个空壳。(对于县级市来说,它的城镇性质由其城关镇来体现。)
结论:
1. 一个城镇型区划(点状区划)对应的狭域城区范围,就是按照上述规则脱水后的范围。
2. 不同层级的城镇型区划(点状区划)不应该互相包含,
镇、县级市都是一个单独的城镇建制,与上级市只是隶属关系。
以最复杂的情况,地级市为例,一个地级市的范围脱水之后,剩余的应该是
地级市——市辖区——街道——社区 这样一个范围形成的集合,才是其狭域范围
事实上,副省级市下属的各级的级别也是按照这个规则来高半级的,这也是一个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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