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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较大的市与设区的市含义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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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23-03-19
那为啥宪法里要用较大的市和设区市这两个词语,而不用地级市这个简单易懂的词呢?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23-03-19
回 悠游江东 的帖子
悠游江东:
那为啥宪法里要用较大的市和设区市这两个词语,而不用地级市这个简单易懂的词呢?

最初制定宪法的时候没有地级市这个概念。
后来有了地级市的概念,但由于宪法内容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宪法的规定不宜太细,所以仍然使用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对市进行分类。
另外,法律中一些规定对于不设区的地级市(直筒子市)需要按照不设区的市操作而不能按照设区的市操作,比如说设区的市人大代表从市辖区人大代表选举,直筒子市可没法这么操作。因此这些规定只能使用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的概念。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23-03-19
回 悠游江东 的帖子
悠游江东:那为啥宪法里要用较大的市和设区市这两个词语,而不用地级市这个简单易懂的词呢? (2023-03-19 06:48) 

地级市,本就不是规范的概念。宪法不也没有县级市吗?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23-03-20
地区已经基本消亡殆尽,年轻人都搞不清为啥叫地级市了。直辖市叫省级市确实更恰当。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23-03-21
回 上下求索 的帖子
上下求索:地区已经基本消亡殆尽,年轻人都搞不清为啥叫地级市了。直辖市叫省级市确实更恰当。 (2023-03-20 20:42) 

院辖市,省辖市,特别市,角度不同而已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08-16
第一段的54年《宪法》第五十三条的(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自治州、县、市并列。逻辑分明,不需要其他的解释补充说明。
这里已经解释清楚,而且《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的第三行: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有这句法律条款的加持,你其他的《组织法》、《立法法》以及各类文件,还有法律效力么?哈哈哈哈哈哈,公函文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
两段话,你这篇帖子就废了。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08-16
又找到一篇相关规定,较大的市为设区的市的子集,还不能完全划等号
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55]国秘习字第180号)
市、镇是工商业和手工业的集中地。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几年来曾采取了各种步骤,使市、镇建制的设置及其行政区域、行政地位的划分有所改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在设置市、镇建制,和变更市、镇区划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有些省设置的市过多;有些市的郊区划的太大或者区设的过多;有些镇的行政地位不明确,或者在镇以下还分设了乡的建制,等等,现在(1955年)为了加强市、镇建设和行政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市、镇建制的设置作如下决定:
一、市,是属于省、自治区、自治州领导的行政单位。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聚居人口不足10万的城镇,必须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者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并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市的建制。市的郊区不宜过大。
人口在20万以上的市,如确有分设区的必要,可以设市辖区。人口在20万以下的市,一般不应设市辖区;已经设了的,除具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区自治机关审查批准保留者外,均应撤销,分别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需要设市辖区的,也不应多设。
二、镇,是属于县、自治县领导的行政单位。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以设置镇的建制。不是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必须是聚居人口在2000以上,有相当数量的工商业居民,并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相当数量的工商业居民,聚居人口虽不及2000,确有必要时,亦得设置镇的建制。镇以下不再设乡。
三、工矿基地,规模较大、聚居人口较多,由省领导的,可设置市的建制。工矿基地,规模较小、聚居人口不多,由县领导的,可设置镇的建制。工矿基地,规模小、人口不多,在市的附近,且在经济建设上与市的联系密切的,可划为市辖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决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市、市辖区、镇的建制进行审查,其中关于市的建制的设置、保留、撤销或改设和市界的变更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市辖区和镇的建制的设置和变更由省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自行决定。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08-16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下關市改為省轄市河口、麻栗坡兩市政為縣給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你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十日(54)府民密字第二六五號報告及內務部轉報你府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八日(54)府民密字第三九四號公函均收悉。關於你省下關、河口、麻栗坡等三專轄市改制问題,同意下關市改為省轄市,由大理專署领導監督;河口市改為河口縣,縣等列為丁等,由蒙自專署領導監督;痲栗坡市改為麻栗坡縣,縣等列為丙等,由文山專署领導監督。希即遵照辦理,並將正式改制日期逕報內務部備查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08-16
从上面这个批文来看,专署可以代省领导监督省辖市,应该同时也存在专辖市,或许两者差距仅在级别和机关编制上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08-17
所有的问题在于市辖区从区公所性质 演变成县级机关,街道从简单的派出机构演变成和乡镇同性质机构,地区和县级市合并设地级市形成了单区市

多区市为较大的市没有任何问题,他要不是较大就没有必要分多个区了。单区市就是个问题了。

早期的市辖区多少不等带有县的区公所的性质,只是人口比较多机构稍微多一些,到后来县改区、地区和县级市合并为地级市等慢慢的区就变成县了。区的机构相当的膨胀。

早期的街道更像是对社区的规定,人员编制是相当少的。而现在的街道妥妥的就是一个乡镇,人员编制少的都要100人了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08-17
回 鲨鱼辣椒 的帖子
鲨鱼辣椒:从上面这个批文来看,专署可以代省领导监督省辖市,应该同时也存在专辖市,或许两者差距仅在级别和机关编制上 (2024-08-16 22:11) 

省辖,省辖专管,专辖 并存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08-17
54宪法、59年《决定》、82宪法的“较大的市”都是自然语言含义,也就是较大的“市”。

而82《地方组织法》的表述则是中央不想将地方立法权赋予所有较大的市、又要规避国务院直接授予特定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违宪嫌疑,搞了一个变通的法子。

然而,依据宪法文本,只要国务院批准市设区管县,就自然批准了其是较大的市。于是国务院在八九十年代“批准较大的市”的实践,无异于原地TP(重新批准一个较大的市是较大的市)。

然而,如果国务院不原地TP,立马就会回到直接授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违宪嫌疑。

所以到了后面人大有个人发了篇文章,专门解释宪法、82《地方组织法》、00《立法法》的“较大的市”分别是三种并存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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