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旗,苏木,嘎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5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55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条例内容节选: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二)盟、
行政区、自治区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三)
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四)
苏木、嘎查、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二、自治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4号)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略)
三、民族苏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节选)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苏木、
民族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
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