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當局把臺灣畫分成北部地方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
北部地方會議區為1644年-1661年的中台灣
行政區。位置範圍約指大員(臺南市)以北至新竹的台灣中部區域。該區下轄數十個平埔族族社
南部地方會議區之位置範圍約指大員或台南以南的台灣南部區域。而該區下轄數個平埔族族社
卑南地方會議區為1644年-1661年的東台灣行政區。位置範圍約指台東區域。該區下轄數十個台灣原住
民族社,首次使用卑南一詞
淡水地方會議區之位置範圍約指新竹以北,金山以南的台灣北部區域。而該區下轄數十個平埔族族社
淡水地方會議區及南部地方會議區則影響到了明鄭時期台灣的行政區劃,會議區不設行政長官,而是由轄下平埔族族社長老或漢人村長直接向大員長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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