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水源街道办筹备组辩称:一、原告的"失地农民"身份尚未经过法定程序及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原告直接以"失地农民"的身份起诉并要求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第七条、《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第二条、《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郑政文[2010]194号】第三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二七办[2011]147号】第三条的规定,"失地农民"身份需经由农民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研究公示,国土资源及人社部门审核确定等程序确认。原告至今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被有关机关确认为"失地农民"身份,在此情况下,原告直接以"失地农民"的身份起诉并要求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告诉状中所称的之前发放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实际上是对贫困农民的补助,并非社会保障费。三、金水源街道办筹备组并非文件规定的发放社会保障费的直接决定机关,原告要求金水源街道办筹备组直接向其发放社会保障费用于法无据。对失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障,需履行对失地农民身份、条件认定的程序,同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监管、待遇的核定和发放,也分别由国土、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履行,因此,被告虽然是"失地农民"身份确认机关中的一个环节和机关,但并非上述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的发放机关。故原告要求被告直接向其发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于法无据。四、金水源街道办筹备组只是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非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2016年8月23日,二七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办事处工作筹备组的通知》,该文件虽决定成立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办事处,但街道办事处目前尚未获得省、市政府文件的批复,并未正式成立并运行。原告起诉的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办事处"并未实际成立,目前只是以工作筹备组的名义进行街道办事处的前期筹备工作,只是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非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综上,原告诉请金水源街道办筹备组将其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并支付社会保障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大写的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