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早就两个确立了,还薄弱?
(2023-06-30 08:10)
喊口号有屁用。
中共中央不断推出各种大招,什么政治运动,反腐,加强政治学习,加强个人迷信建设,加强统一思想,成立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其实都是毫无意义的折腾。从建立政权到现在,奋斗半个多世纪,想要解决的问题一个也没有解决。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不断从失败走向失败。
从刘邓路线失败,毛亲自上一线文革十年又失败,邓主导改开十年又失败,江闷声发大财二十多年不堪回首,习上任十年一事无成。。。
根本的问题没有抓住,就是立法权不在中央。立法权不在中央,再怎么上蹿下跳、声嘶力竭,雷霆之怒,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建立党内恐怖,建设个人迷信强调领袖权威,加强政治学习要求统一思想,对党员干部进行全面监视,耳提面命谆谆教导把党员干部当小孩要加强修养,等等举措。
不过都是瞎折腾,
是在对空气作战。
治国依靠法律,不管人治法治,都需要规矩。制定法律之权,才是真正的核心权力。
而这一核心权力,一直掌握在部委手里。党中央不过就是个花架子,在部委眼里是麻烦制造者,令人讨厌的恶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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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朋友可能还不明白,我再多说几句。
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定程序是分四部曲:
第1步:党中央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基本精神。但这部分不属于法律,只是立法指导。
具体的立法,则分为三部曲:
第2.1步:人大制定《某某法》。
但中国特色国情,人大制定的法律,通常是原则性的,属于空头文章,缺乏可操作性。这也适合人大的实际权力,以及人大老同志们的实际情况——他们普遍缺乏立法能力,其实是在养老。
第2.2步:国务院制定相应的《某某法实施条例》。
这个《某某法实施条例》,会相对具体一些,但依然比较粗疏,可操作性较低。
这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会议,国务院首长,要处理大事,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制定繁琐的法律条款。
所以,这个《某某法实施条例》也基本属于走过场,通常是由负责实施的部委提出,国务院审议通过。
第2.3步:相关部委制定《某某法实施细则》。
这个《某某法实施细则》,才是法律最主要的部分,可操作性的各种规定,主要在这个细则里。
以上第2.1,第2.2,第2.3,三部分内容,才构成一部完整的法律,这是中国特色。而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级别最低的《某某法实施细则》。
当然,地方人大,地方行政机关,也可以出台补充规定,那不一定有,有的话也是补充。
所以,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三部分组成:人大《某某法》;国务院《某某法实施条例》;部委《某某法实施细则》。
其中,人大的《某某法》级别最高,但用处最小;部委的《实施细则》级别最低,但用处最大。
这种法律制定过程,就是 “立法权归于部委”。
而部委里面,部务会议一般也不管这些事情。由部书记和部长办公室,将这个任务交给有关的司局负责。
有关的司局首长也不管的,他召集司局会议研讨后,指定给某个处长牵头落实。
处长有可能自己就组织班子编写,也有可能进一步交给某个科长,由科长组织班子编写。
这就是所谓“处长治国”、“科长治国”。
那么,“立法权归于部委”,“处长治国”、“科长治国”,会导致什么严重后果呢?展开讲又是一大篇,就不写了。
总之,最后会把自己搞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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