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节选):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