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明确反对强行划定层次,搞一刀切。三层还是四层,本质是按需分配,有需要就分三层,没有需要就去合并。民国初年废府的大规模实验已经证明了省、县、乡镇的三级制度以当时的条件在绝大多数地方都是不可行的。国外制度是国外,中国体量可以做对照的也只有美国、俄罗斯之类的,美国的体制是各州乃至于各县、各市自行决定,俄罗斯显然也不是所谓3级体制。
如果我们预想每一级政府能够对接的下级政府数量相似,则可以可以将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假设为是一个m叉树,每个政府下面对接m个下级政府,那么全国一共有38734个乡镇政府,为了实现所谓的3级体制,每一级别政府至少要对接33个下级单位,也就是说我们理论上有1个中央政府、33个省级政府、33^2个县级政府,才能够每个县管理约33个乡镇。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对应港澳台之外31个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平均对应12.3个地级,每个地级平均对于8.5个县级,每个县级对应13.5个乡级。除了中央政府勉强满足要求,其他下级政府的对接能力显然是低于这个基本要求。
基于基本的政治逻辑,我可以合理假设,任何省级及以下政府的对接能力必然不能比得上中央政府,那么加入以中央政府的31+3(港澳台)为参照,那么有可能实现县直管的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直辖市)和宁夏、青海、海南。同时可以作为对照的是台湾的行政区划,在冻省之后6个直辖市加上16县市,同样没有超过34的参照。
反观日韩,韩国有223个基础地方自治团体和17个广域地方自治团体,223:17 = 13;日本有47都道府县、1741市町村,1741:47 = 37。法国13:91:322:36529。美国51:3,031 :19,495 +16,253 +5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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