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忻州的历史沿革,【2001年1月,忻州撤地设市,由省
派出机构成为一个等级的地方政权】
问题来了,“派出机构”是如何转变成一个等级的政权?撤地设市,
地区本身就是法律之外的历史产物,结束了历史的使命后自然撤销,在“设市”的环节出现问题/有争议。打个比方:福建省人民政府驻上海文化旅游代表处、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广东深圳经贸代表处、江西省人民政府驻赣州地区公署……是哪条法律批准(包括忻州
地区公署在内的)全国范围的这类
派出单位成为政权?
退一万步说:即便是国务院履职(批准)。请问依据哪条法律而批准?问题出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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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和执法依据,是两个概念。比如:法律授权交警执法扣分罚款,这是履职(获得法律授权),但是交警也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其他法律来执法扣分。第一步:交警获得了法律赋予的履职权限,第二步:依据哪条制度来扣分(也就是说某司机什么原因造成违章)?这就是履职之外的执法依据。
同理,第一步:法律授权国务院批准某事项(国务院获得了法律赋予的履职权限,国务院有权限做某事),第二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而批准某市设区(某个事项)?这个法律条款,就是全国范围的这类城市至今没有解决的法律争议点。
即便是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也有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者其他某某法律,具体的第几章节第几条、第几款】来进行判决。所以,国务院在(第一步)获得法律赋予的权限之后,第二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而批准某市设区(某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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