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四日,行政院政務會議:海南島應設特別行政區或建省案,決議,先設立特別行政區,並設建省委會,籌備建省事宜,主委由行政長官兼任。
申報 1947.06.05 “內政部乃會同各主管機關,起草海南島籌備建省方案,大體已告完成,聞其內容,將行政區域劃分爲三部份:(一)大陸部份,轄勾漏山脈以南十六縣:(二)海南島本島十六縣;(三)東西南中沙四群島”
語見申報 1947.06.15
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八日,行政院第十一次例會決議:“海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案,決議通過”。
申報 1947.07.09 民國三十六年八月一日,國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國務會議通過“海南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草案,決議通過,交立法院”。
“關於海南島設治一案,前經政務會決議,准設特別行政區,並設建省委會,籌備建省事宜,其主委由行政長官兼任,並由內部擬具海南島特別行政區公署組織條例,旋經各有關機關人士審查修正。又,建省委會改爲建省設計委會,附設於公署內,組織原則爲主委一人,由行政長官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三人專任,餘由主委就長官公署各機關首長遴保,經政院核定後兼任。特別行政區公署組織條例即將提付政務會議中討論,其內容如次:(一)海南島本島及東沙,西沙·中沙,南沙,各群島爲海南特別區。(二)海南特別區設行政長官公署,直隸於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簡任,綜理全區政務,並監督地方自治事務。(三)本公署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布署令,并得制定單行規章。(四)本公署設下列各處室:一,秘書處,二,民政處,三,財政處,四,教育處,五,建設處,六,社會處,七,警保處,八,會計處,九,人事室。(五)本公署於必要時,得呈經政院核定,增設其他專管機構。(六)本公署得設建省設計委會,其組織另定之。(七)公署置秘長一人,輔助行政長官處理政務及指導秘書處事務。(八)本公署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社會·警保等處各置處長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又各處得視事務需要,分別設置科室或局,酌置局長,技正,薦任或簡任;秘書,科長,薦任;編審,督學,視察,專員;委任或薦任;技士,技佐,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委任。其編制負額,由政院定之。(九)本公署得聘派顧間及專門人員”。
〔中央社南京一日電〕國*府委員一日上午十時在國*府會議廳舉行第八次國務會議,蔣主席親自主持,到委員孫科,張群,居正,戴傳賢,于右任,翁文灝,王寵惠,邵力子,王世杰,蔣夢麟,鈕永建,吳忠信,曾琦,余家菊,莫德惠,王雲五等十七人,司法院副院長李文範,監院副院長黃紹竑,財政部長兪鴻鈞,經部長陳啟天,文官長吳鼎昌,參軍長薛岳,主計長徐堪均列席,首依議程所列宣讀報告事項:(一)中法關於修增中越航空綫臨時辦法換文案。(二)我國對義賠償要求及義國政府暨人民在華所特有若干產權之處理問題,雙方協議換文案。(三)國民參政會駐會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建議處理辦法案。(四)裝源縣改列安徽省第二選舉區案。(五)本府常委員乃惠病逝成都,經奉主席電唁,並決定明令褒揚案。次由委員兼外長王世杰報告最近外交近情(見另條),旋即討論議案:(一)全國經濟委員會審查修正經濟改革方案,決議原則通過,交行政院分別辦理。(二)海南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草案,決議通過,交立法院。(三)平津冀區軍紀吏治督察團組織規程草案,決議通過。(四)任命黃鳳池爲監察院監察委員案,決議通過。(五)卅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草案,決議通過。(六)其他各機關財政預算案多起,均通過。至十二時五十分散會。申報 1947.08.02 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四日,立法院第二會期第二次會議,討論內政及地方自治與國防兩委會報告會同審查王俊等提議,促請政府執行決議,迅將海南島改省案,決議依審查意見通過「海南島改省案應即付話實施」。
申報 1948.09.14 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立法院本院議字第二九四號咨行政院,請即付諸實施。
行政院咨復立法院云:「貴院卅七年九月十七日本院議字第二九四號咨,敬悉,海南島建省案,本院原則上表示接受,惟該島十六縣,卅六年度全年稅收,省縣合計祗合金圓一千三百圓之譜,其中白沙·保亭·樂東三縣完全仰賴省庫負擔,地方瘠苦,財政枯竭,此在改省之前,宜爲策劃者一。又該島四面環海,全境多山,匪軍盤踞有年,山陬海 ,出沒無常,目前島上可到之處,北面僅一海口,南面僅一楡林,必先編練保安部隊,加以清剿,方可確保治安,推行政令,此在改省之前,宜爲策劃者二。又該島環境除本島而外,外圍島嶼甚多,如東沙·西沙·中沙·南沙各群島,星羅棋布,分散我國極南領海之中,應予如何劃管,以成眾星拱之勢,而固疆圉,此在改省之前,宜爲策劃者三。以上諸端,均爲事實上必須顧到之問題,似宜預先爲之籌備,逐步爲之解決,庶幾改省之後,各項設施能以順利推進,不但形成一省,且爲海防前衛,此與貴院決定改省之議,步驟上雖略有斟酌,而意旨初無二致,業已令飭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妥爲籌備,適時實施。又對該省綏靖經費,當在明年度省市補助費預算項下從寬撥付,准咨前由,相應復請查照。」
申報 1948.12.04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廿二日,總統發佈命令:“派張發奎爲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兼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
申報 1949.01.22 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九日,行政院第四十三次例會通過:“海南島行政長官兼海南省籌委會主委張發奎另有任用,應免太兼各職,遺缺由李漢魂繼任”。
申報 1949.02.10 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政務會議(廣州)通過:“海南島特區行政長官兼建省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漢魂,另有任用,應免本兼各職,任令陳濟棠爲海南島特區行政長官兼建省籌備委員會主任委負”。
申報 1949.02.24 3月2日,呈请任命林时清、黄麟书、程辟金等7人为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委员。3月3日,招待记者时称,他战后视察过琼崖,知道琼崖人比其他地方人生活更困难。他去琼崖主政后,将先安定琼崖秩序和民心,关心他们的生活,运用琼崖地方人才。3月18日,由南京回穗。说此行去南京是谈海南建省的具体问题,结果很圆满,国民党第六十四军容有略部即调海南整训。3月20日,与陈纳德及美国总领事,商谈美机开辟穗——琼航线事。3月29日,“奉总统府简派状任命”的陈济棠,在广州中山纪念堂宣誓就职。随即,搭乘陈纳德的专机飞往海南。到海口时,受到民众热烈欢迎,盛况空前。陈济棠在自传稿中回忆说:“三月廿九日,即飞赴海南。到海口之日,欢迎之群众三万余人,沿机场至长官官舍,列队盈路,足见民众望治之殷,盼余到海南之切也。”陈济棠在4月1日的就职中,提出军事新生、政治新生、社会新生、经济新生,为建设新海南之方针。这个“新海南”,当是他治粤时“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广东”的主张,在海南的翻版。http://www.hkwb.net/nrpd/content/2010-10/08/content_84967_0.htm 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八日,行政院會議決議:任命陳濟棠兼任海南島警備司令。
申報 1949.03.09 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立法院(廣州)第三會期第廿一次會議通過海南特別區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案。
申報 1949.05.21 民國三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廣州)第三會期第廿二次會議通過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立法院大事記(一)卷一~卷五(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 https://tm.ncl.edu.tw/) 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六日,代總統李宗仁、行政院院長何應欽發佈總統令:“茲制定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茲制定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總統府公報第228號 附錄: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第一條
海南特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附屬島嶼。
第二條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直隸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簡任,依據中央法令,綜理轄區政務。
第三條
行政長官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命令,並得制定單行規章。
第四條
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庶務及文件之撰擬、保存、收發、印信之典守暨其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二、民政處掌理吏治、地方自治、戶籍、禮俗、社會、衛生、禁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三、財政處掌理公庫金融、田糧、稅捐、地政、公產管理及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五、建設處掌理農、工、商、礦、漁、鹽、交通、通訊及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六、警務處掌理警察、保安、兵役及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行政長官公署於必要時,得經行政院之核准,設置專管事業機構。
第五條
行政長官公署設主計室及人事室,依法令之規定,辦理主計及人事事務。
第六條
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處理署務。各處設處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受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事務。
第七條
各處各設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各室各設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五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委任。秘書處得設編審二人,薦任。民政財政兩處得各設視察二人,薦任。建設處得設技正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技佐或技士三人或四人,委任。教育處得設督學二人,薦任。各處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
行政長官公署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得聘用顧問、參議、諮議。
第九條
行政長官公署處務規程,由行政長官擬訂,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 條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
事宜。
第 2 條
海南建省地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及
其附屬島嶼。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
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
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組,辦理會議、文書、事務及有關籌備建省之研究、設計
事項:
一、秘書處。
二、民政組。
三、財政組。
四、教育組。
五、建設組。
第 5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各組
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委員互推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二人,科長二人或三人,會計員一人,科員六人至九人
,辦事員三人至六人。
各組各置組員二人,辦事員二人。
第 7 條
本會職員由行政官長公署調用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兼任組長者得照簡派待遇酌支特別辦公費
外,其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第 9 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10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24-08-18 03:0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