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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928废道,省县直辖,到若干年后的行政督察区设立,但在法理上仍坚持的省直辖县。1932年8月颁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行政督察专员以兼任驻地县长为原则。考察49年以前的行政督察区设置情况,可以发现行政督察区驻地经常变动,很多情况也不以以前的府城为驻地。如果一定要说目前省辖县过多,省直辖县有困难,那么我们也能有很多办法来完善介于省和县之间这一级。改回派出性质的地区是一种办法,而我今次提出的设立协作区也是一种方法。协作区的主旨就是协调本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这种协调应当建立在各县市平等的基础之上,因而,借用当年行政督察区的某种做法,让各县市长轮流担任协作区的领导,也是欧盟的一种做法。这样做的也可以使这一层没有太大的常规机构。长远看,协作区内的县市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一个县市也有加入两个或以上的协作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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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政府是一个协调机构.各县市互不隶属,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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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行政督查区有哪些行政机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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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创意,与时俱进,很好,赞成。
关键是为省县直辖铺平了道路,同时又解决了省县直辖后管理辐度过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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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坚持强地,改为州。下面分县撤乡,虚省为中央排出机关。
国家———省(虚)————州(实)————县、市(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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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老早就有词想法。但是QQ哥,你有没有想过:
这样做,一个个县终将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愿合理配置资源。
从而造成新的地区人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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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yyyngngfe在2005-5-10 21:35:21的发言:偶老早就有词想法。但是QQ哥,你有没有想过:这样做,一个个县终将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愿合理配置资源。从而造成新的地区人为分割?
怎么会?本身如果政府足够弱的话,人为分割就无从谈起。我就认为现在的政府太强势了。长三角的合作就伤在了上海市政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