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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更好地发挥福州省会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厦门经济特区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48项省级审批事项(见附件)下放福州市、厦门市,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后,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省直有关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革,主动靠前服务,继续做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予以下放,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共48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
(共48项)
1.社会力量办学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2.教育系统副高职称(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等)评审及审批发证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
3.A类汽车驾驶证道路考核
4.实习律师的上岗培训
5.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具备组建相应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
6.艺术、文博、群文等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具备组建相应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
7.涉及信息职称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 (具备组建相应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
8.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9.建设行业“五大员”培训及证书发放(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证书)
10.国内船舶管理业许可事项
11.省内跨设区市危险品、化学品运输业务的水运企业设立和危险品、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许可事项
12.围海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在《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予以调整,待《条例》生效后执行)
13.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设立
14.邀请台湾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厦门演出
15.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权和电子、音像、复录单位设立审核权
16.邮政延伸服务资费标准
17.列入经营性收费的除国家和省管外的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18.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收费
19.供水、燃气供应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20.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
21.市属民办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2.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等四项收费标准
23.除省管外属于区域性垄断的商品和服务,未列入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发生价格矛盾时,由设区市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24.市属指令性、强制性的各类培训收费项目标准
25.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26.市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权(应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27.市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及证书管理权
28.市属技工学校的设立、招生、管理及毕业证管理等权限
29.卫生毒理检验权(具备卫生安全检验能力的机构)
30.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前置条件审查权
3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
3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员、购销员、制剂工及医院药剂人员等的培训考核及核发上岗证
3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培训权(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培训机构)
34.省管工程施工许可
35.省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6.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37.国际船舶管理业许可事项(不含三资企业)
3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省制定的水资源价格管理办法)
39.公路客运具体线路价格
40.市属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
4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42.保安服务收费
43.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国家级景区除外)
44.中外合作办学举办非学历培训课程的审批事项
4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培训
46.厦门市开发的新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内容列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47.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题目的考务组织、成绩评定和证书核发权(按中央和省题库已有的专业工种执行)
48.生产许可证申报管理权(下放给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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