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劳全民公投的因由,是源于1997联大决议 52/78 号。联大呼吁各管理国采取步骤使各领土人民充分行使其自决权利, 包括独立的权利。联大会议表示, 按照宣布“国际十年”的决议的要求,需要采取措施, 铲除殖民主义残余。托克劳是联合国16个殖民地名单上的一个。因此新西兰政府与联合国有关委员会协同,采取步骤组织了这次公投。惯常做法,非殖民化一般采取以下3种方式:1.完全独立。2.半独立 (自治,与它国签署自由联系条约,防务和外交由联系国负责)。3. 与它国合并。
托克劳的民意机构和地方政府经长期讨论,内部取得共识后定下了公投的目的和有关规定,交新西兰政府和联合国确认。2/3赞成的“游戏规则”是他们内部的共识,而当时争论的要点并非2/3多数的门槛,而是在新西兰定居的1万托克劳人民应否有权投票。最终的决定是没有,因为他们人多,对投票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却无须承担责任。就是说搞好了还是坏了对居住海外的托克劳人没有切身利益关系。托克劳法理上虽是新西兰的殖民地,但实质与上面第二种情况最为接近。因此这次公投就算通过了,除了世界上多一个微型国家,其它方面恐怕无多大变化。
至于赞成票比反对票多但仍无法通过的问题,因为事前各方都接受了2/3大多数的门槛,有如打麻将,先讲好三番起胡没异议的,一番在手只能兴叹,也得服从事前同意的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