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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和村的管辖区域为什么可以重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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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2-23

我的户口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村境内有四个完整社区:西施殿社区,南门社区,南苑社区,解放社区,此外还有数个社区涉及.而全行政村只有西部的夏家坞自然村没有社区覆盖.


试问:行政村和社区的管辖区域是否属于行政区划范围?是否可以互相重叠?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有辖区吗?(行政区划调整中有将XX县XX乡XX村的X组划归XX市XX区的字眼)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6-02-23
我们这里更搞笑,原来是村的土地被新建的小区式社区覆盖,现在村自己也赶时髦变成了社区,所以就有了“农村型社区”的土地被“城市型社区”覆盖的现象
说务实有用的话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6-02-23
重叠现象不只这些,乡镇和街道,相临的城区与郊区都有可能重叠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6-02-23

一村两治。这种情况在集体土地刚刚被征用的村最为突出,由于并非全村土地全部征用,所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实施了农转非,而未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仍是农民,这样,同一个村里就出现了村和社区两块牌子。

村和社区并存的地方,较原先活生生地多出一套班子,一批人马。为荒唐的典型。不过,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最终都归并为同一个社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服务器。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6-02-24
以下是引用区区在2006-2-23 15:46:04的发言:
我们这里更搞笑,原来是村的土地被新建的小区式社区覆盖,现在村自己也赶时髦变成了社区,所以就有了“农村型社区”的土地被“城市型社区”覆盖的现象


你说的不完全对,我就是搞社区的。

“社区”这个概念本来就是指一个生活共同体,既可以指乡村区域,也可以指城市区域。而且从历史发展来说,先有农村社区,然后才有城市社区。

赶时髦的反而不是乡村,而是城市,我国的城市为了赶时髦,非要不用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而叫“社区”,结果反而将“社区”的概念给搞乱了,不但普通百姓搞混,连研究上也无所适从,平添很多麻烦。

另外,在地方管理中,不应该因为多出一套班子和工作人员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市民和乡村居民无论在生活方式还是工作方式方面都有差异,利益也有冲突,分别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或者代言机构)是非常合理的。

这点,不仅我国内地长期如此,其他地方也有或曾经有这种情况。香港现在也还有一些村落,差不多也实行“一港两制”。

顺便提到,各国政府只要经济社会发展强势(像我国这样每年8%以上的增长,无论如何都是增长强势吧),都会把扩大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目标,有的还把增加政府雇员作为重要施政承诺,是民生政策的一部分。至少不会把在经济增长强势时期裁减雇员作为炫耀的资本(政绩),这都是无能的表现,没有本事给百姓带来就业机会,还要解雇。

别说是公权力机关,连商业机构裁减员工,只要是有良心的,都是向被裁员工表示抱歉,这种情况又不是员工个人的错。

好了,撇开“社区”概念不谈,我们就按照被“混淆”了的概念,就把“社区”理解为城市社区好了。那么,社区和村并存,不妨做如下解释。

这必须先要简单的说我国的土地拥有体制(其实各国都一样,也不只我国)。土地虽然名义上,都是国家所有,但从实际使用上来看应该分为2类。一类就是“国家所有”,一类是“乡村集体所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乡村集体所有”在先,即使我国半个世纪前搞什么公有化,合作化,也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不可能改变,因为全部公有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我看都不符合。

“村”组织,就是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一切财产的拥有者、代言人和管理者。这种拥有,与其说依据法律,不如说依据传统,法律只是承认并且保护这种既成事实。

而“社区”的东西,则属于“国家所有”,主体完全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利益,是通过向“乡村集体所有”的索取过来的,这种索取的具体形式,当然可以是公平购买,也可以是骗,还可以抢,赶,随便。好政府与狗屁政府在改变土地所有权的结果上,是完全一样的。

今天,大多数的城市中心区,只有“居民委员会”没有了“村民委员会”,只是因为土地都被政府给搞走了(最近是买的多,以前是抢的多——以合作化作为幌子没收传统土地,然后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无偿划分,跟抢有什么区别;也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终于开始变得有良心了,而且越来越像人做的事了。后面这句话是我的肺腑之言,严肃的决不是讽刺,这也是我对现有政府的积极评价和信心)。

可是在很多城郊结合处,土地、财产等利益并没有被国家全部买走,自然原来村民的利益(我们可都是占有着村落利益的股份)不能简单的由国家来代言,所以保留自己的“代言和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非常有必要。

这套人马多的不是没有道理的。世居的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土地出现买卖或增值而带来的利益,自然应该由这些享受。而那些后来搬迁进入的小区居民是“侵入者”,如果只有一个机构,势必会引起原住居民的反感,撇开道德评价,这就是人的动物本能,野狗还要保护自己的领地,何况是人。

当然将来,各个机构通过重新评估和谈判,在利益分配上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可能会发生改变,比如合并组织。

请楼主试想一下,如果下个月,政府向贵村租借或买了一亩地,那笔资金就可以用来增加本村居民的福利(当然是村长不是混蛋的前提下的),那你希望是你们户口在“浣纱村”的村民来分呢?还是希望1村4社区那么多人来分呢?在你的户口是在“浣纱村”的前提下。

所以“村”(村不完全是农村,严格上来说,应该解释为传统的集体利益共同体)和
“社区”(姑且当城市“居委会”来解释,我前面已经说过,这个定义是非常不好的)
的边界严格来说可以确定,当然也是行政区划(行政区划不一定是对设立有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的划分),不过如果插花那么多的话,理论上是确定,能不能计算的清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说了那么多,可能比较罗嗦,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帮助楼主澄清问题。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6-02-24
拿着锄头上电梯 农民兄弟不满意日期:2006-02-23 作者:董峻;姚润丰 来源:新华社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2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最近一段时期有些地方提出建设农村的小社区,把一些村合并到一起,涉及农民要搬家、老房子要拆掉建新房,这种现象在各地差别很大的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推而广之。

陈锡文表示,这些做法应当考虑到,有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农民会不会因此受到财产方面的损失,或者加重负担,或者让村集体负债更多?如果确实有经济条件则另当别论,如果没有经济条件,可能就是强迫命令了。

“我看到一些地方建了十几层或者二十几层的高楼,农民坐电梯上下楼,拿着镰刀、锄头,很不方便。另外农民可能还有一些秸秆等要堆放,有的还要养家禽、家畜。”陈锡文说,农民的居住条件要体现农业特色、农村特色,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所以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让农民得到实惠,如果新房建完了很漂亮却不方便,农民不会满意。

近两亿农民已不住在农村

农民数量正在逐步减少,从户籍管理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农村人口现在有9.4亿;从现实的居住地统计,按这个标准现在真正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为7.5亿左右。两者相比,可以发现近两亿的农民已经进了城。

http://www.news365.com.cn/xwzx/gn/t20060223_837696.htm
小号:长白小侠。是留给儿子的,不知道他有没有兴趣传承?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6-02-24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6-2-24 2:56:37的发言:

你说的不完全对,我就是搞社区的。

“社区”这个概念本来就是指一个生活共同体,既可以指乡村区域,也可以指城市区域。而且从历史发展来说,先有农村社区,然后才有城市社区。

赶时髦的反而不是乡村,而是城市,我国的城市为了赶时髦,非要不用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而叫“社区”,结果反而将“社区”的概念给搞乱了,不但普通百姓搞混,连研究上也无所适从,平添很多麻烦。


现在都用社区居委会这种叫法,就像街道办事处一样,并不是居委会改叫社区。


应该说住在A街道B社区,而不应该说住在A街道B居委会。叫XX社区才算规范。
这样不过是把以前第X居委会,XX巷居委会,XX单位居委会等整合为XX社区居委会。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6-02-24

你说的也对也不对,牌子上挂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果嫌长取简称的话,用“社区”或者用“居委”都无妨。

现在普遍叫“社区”只是因为在规模上现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比原来的“居民委员会”大,以示区别而已。所以并不存在“社区”规范,“居”就不规范的问题。

而且从法理上说,“社区居民委员会”也不规范,因为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地方组织法”中,并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那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是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由于非要在城市居民委员会调整后加上“社区”两字,结果人为的造成了很多概念的混淆,实际上是非常不好的事情。

而且另外一方面,由于“社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时髦”的词语,现在将这个时髦的词语强制的用于指代城市地区,无形中使得乡村地区的形象又比城市矮了一截。

所以我一直认为将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调整后改称“社区居民委员会”是非常不好的事情。

注意到前段时间,民政部基层政权司有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思,现在好象也还在修改阶段,有一种声音就是主张将其中的“居民委员会”改叫“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果是这个结果的话,我希望这个法律修正案流产。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6-02-27
民政部专门作过解释,"社区"是通名,居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
说务实有用的话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6-02-27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6-2-24 19:05:11的发言:

你说的也对也不对,牌子上挂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果嫌长取简称的话,用“社区”或者用“居委”都无妨。


现在普遍叫“社区”只是因为在规模上现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比原来的“居民委员会”大,以示区别而已。所以并不存在“社区”规范,“居”就不规范的问题。


而且从法理上说,“社区居民委员会”也不规范,因为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地方组织法”中,并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那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是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由于非要在城市居民委员会调整后加上“社区”两字,结果人为的造成了很多概念的混淆,实际上是非常不好的事情。


而且另外一方面,由于“社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时髦”的词语,现在将这个时髦的词语强制的用于指代城市地区,无形中使得乡村地区的形象又比城市矮了一截。


所以我一直认为将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调整后改称“社区居民委员会”是非常不好的事情。


注意到前段时间,民政部基层政权司有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思,现在好象也还在修改阶段,有一种声音就是主张将其中的“居民委员会”改叫“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果是这个结果的话,我希望这个法律修正案流产。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应该始终是对应的,要改就改成一致的。


叫XX办事处XX居委会也不错。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6-02-27
为什么一定要用两个以上的子?坊、里等传统单字区划恢复出来不更一目了然嘛!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6-02-27
以下是引用尹人在2006-2-27 16:42:52的发言:
为什么一定要用两个以上的子?坊、里等传统单字区划恢复出来不更一目了然嘛!


为什么不可以用两个字?


台湾人很多对大陆使用"人民政府"这一称谓想不通,在他们看来"政府"两个字就够了.但是其实中华民国后期的中央一级政府也是叫"国民政府",其道理是一样的,南京的国民政府旧物如"南京国民大会堂"就是直接把"国民"改成"人民"(南京人民大会堂).


之所以要把民国的一些名称改变,一是因为改朝换代的原因,就像唐朝把隋朝的郡改称州一样,另是因为有些东西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上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6-03-06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6-2-24 2:56:37的发言:

你说的不完全对,我就是搞社区的。

“社区”这个概念本来就是指一个生活共同体,既可以指乡村区域,也可以指城市区域。而且从历史发展来说,先有农村社区,然后才有城市社区。

赶时髦的反而不是乡村,而是城市,我国的城市为了赶时髦,非要不用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而叫“社区”,结果反而将“社区”的概念给搞乱了,不但普通百姓搞混,连研究上也无所适从,平添很多麻烦。

另外,在地方管理中,不应该因为多出一套班子和工作人员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市民和乡村居民无论在生活方式还是工作方式方面都有差异,利益也有冲突,分别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或者代言机构)是非常合理的。

这点,不仅我国内地长期如此,其他地方也有或曾经有这种情况。香港现在也还有一些村落,差不多也实行“一港两制”。

顺便提到,各国政府只要经济社会发展强势(像我国这样每年8%以上的增长,无论如何都是增长强势吧),都会把扩大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目标,有的还把增加政府雇员作为重要施政承诺,是民生政策的一部分。至少不会把在经济增长强势时期裁减雇员作为炫耀的资本(政绩),这都是无能的表现,没有本事给百姓带来就业机会,还要解雇。

别说是公权力机关,连商业机构裁减员工,只要是有良心的,都是向被裁员工表示抱歉,这种情况又不是员工个人的错。

好了,撇开“社区”概念不谈,我们就按照被“混淆”了的概念,就把“社区”理解为城市社区好了。那么,社区和村并存,不妨做如下解释。

这必须先要简单的说我国的土地拥有体制(其实各国都一样,也不只我国)。土地虽然名义上,都是国家所有,但从实际使用上来看应该分为2类。一类就是“国家所有”,一类是“乡村集体所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乡村集体所有”在先,即使我国半个世纪前搞什么公有化,合作化,也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不可能改变,因为全部公有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我看都不符合。

“村”组织,就是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一切财产的拥有者、代言人和管理者。这种拥有,与其说依据法律,不如说依据传统,法律只是承认并且保护这种既成事实。

而“社区”的东西,则属于“国家所有”,主体完全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利益,是通过向“乡村集体所有”的索取过来的,这种索取的具体形式,当然可以是公平购买,也可以是骗,还可以抢,赶,随便。好政府与狗屁政府在改变土地所有权的结果上,是完全一样的。

今天,大多数的城市中心区,只有“居民委员会”没有了“村民委员会”,只是因为土地都被政府给搞走了(最近是买的多,以前是抢的多——以合作化作为幌子没收传统土地,然后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无偿划分,跟抢有什么区别;也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终于开始变得有良心了,而且越来越像人做的事了。后面这句话是我的肺腑之言,严肃的决不是讽刺,这也是我对现有政府的积极评价和信心)。

可是在很多城郊结合处,土地、财产等利益并没有被国家全部买走,自然原来村民的利益(我们可都是占有着村落利益的股份)不能简单的由国家来代言,所以保留自己的“代言和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非常有必要。

这套人马多的不是没有道理的。世居的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土地出现买卖或增值而带来的利益,自然应该由这些享受。而那些后来搬迁进入的小区居民是“侵入者”,如果只有一个机构,势必会引起原住居民的反感,撇开道德评价,这就是人的动物本能,野狗还要保护自己的领地,何况是人。

当然将来,各个机构通过重新评估和谈判,在利益分配上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可能会发生改变,比如合并组织。

请楼主试想一下,如果下个月,政府向贵村租借或买了一亩地,那笔资金就可以用来增加本村居民的福利(当然是村长不是混蛋的前提下的),那你希望是你们户口在“浣纱村”的村民来分呢?还是希望1村4社区那么多人来分呢?在你的户口是在“浣纱村”的前提下。

所以“村”(村不完全是农村,严格上来说,应该解释为传统的集体利益共同体)和
“社区”(姑且当城市“居委会”来解释,我前面已经说过,这个定义是非常不好的)
的边界严格来说可以确定,当然也是行政区划(行政区划不一定是对设立有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的划分),不过如果插花那么多的话,理论上是确定,能不能计算的清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说了那么多,可能比较罗嗦,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帮助楼主澄清问题。


你的发言很有深度,我很欣赏。

行政体制改革派--------Zhongnigel
致力于中国的行政改革事业。目前的观点有省县直辖和虚省实地。
希望能广交朋友。
欢迎提意见建议,相互切磋,多多益善!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7-06-08
长期以来,居委会这一级没有通名,都是在专名后直接加居委会,极不合名称的要求,现在使用"社区"作为通名,从此角度来看,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目前社区居委会立法都是地方各自立法,相信很快就会有全国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来.
汉阳鬼柳先生
zjp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7-06-08
引用第13楼zhouzhiyi于2007-06-08 16:14发表的  :
长期以来,居委会这一级没有通名,都是在专名后直接加居委会,极不合名称的要求,现在使用"社区"作为通名,从此角度来看,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目前社区居委会立法都是地方各自立法,相信很快就会有全国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来.

说到点子上,
在农村,是XX乡XX村,对应的组织是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在城市,也应该是XX街道XX社区,对应的组织是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自治省、直辖市)- 县(自治县、省辖市)- 村(县辖市、镇)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7-06-09
引用第13楼zhouzhiyi于2007-06-08 16:14发表的  :
长期以来,居委会这一级没有通名,都是在专名后直接加居委会,极不合名称的要求,现在使用"社区"作为通名,从此角度来看,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目前社区居委会立法都是地方各自立法,相信很快就会有全国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来.

居民委员会的政治地位官方没有统一的认识,所以目前前途不可预计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7-06-09
当然可以重叠!
先说国度的概念,是人口、土地、主权等的结合体,是相对排它的;行政区划,与这个很类似,也是人口、土地、管理权的结合体。

相应地,“村”这个概念也具有类似的特点,所以,有人说村也是特殊的行政区划。(从这一点说,也是可行的)

但“居委会”就有问题了,它最重要的是没有自己的土地!它的土地是都是别人的!这一点,它与街道办事处是不一样的,街道办也是国家委派的,是一块土地的主人(代理人)。
没有土地,因此,居委会存在于城市、乡村的,只能借用这些地方的土地建起来!

尤其在乡镇,其实,本来就不存在所谓连片成区域的居委会辖区!居委会不过是若干个分散在镇区或乡村的单位、个体家庭的在个人概念上的结合体!
它管不了这些人占据的土地,比如乡政府、中学、小学、合作社、工商个体户等!一句话:居委会下的居民本来就是严重分散的!

举个实际生活中的例子,某个农村家庭(当然是属于某个村委会的了),家中有一人因为各种原因“农转非”了(比如买户口,想当年,回来好安排工作),但其住址可能还是不会变化!实际的“物理”环境没有变化!但是在户籍上却有特殊记载,也会被划入某一居委会(但注意他实际上还是在某个村的地盘上!)

再假设,某村有一批耕地被征用,部分家庭农转非了,那么,这些原村民的宅基地也改成了居委会的?不会,还是村委会的!(只有被征的部分,如耕地或部分宅基地才是国家的!)
[ 此贴被fuyongzhen在2007-06-09 12:2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7-06-09
以一个乡镇来说,其土地分两为两类,一是国家的,二是集体的,集体的归各村,是排它性的区域,算是一种区划

但国家的土地,不是居委会的!居委会的居民,分居于农村村民之间,或距离远近不同的合作社、单位之中。

因此,居委会没有区域划分的概念。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7-06-09
引用第11楼之江云梦于2006-02-27 19:39发表的  :
为什么不可以用两个字?
台湾人很多对大陆使用"人民政府"这一称谓想不通,在他们看来"政府"两个字就够了.但是其实中华民国后期的中央一级政府也是叫"国民政府",其道理是一样的,南京的国民政府旧物如"南京国民大会堂"就是直接把"国民"改成"人民"(南京人民大会堂).
之所以要把民国的一些名称改变,一是因为改朝换代的原因,就像唐朝把隋朝的郡改称州一样,另是因为有些东西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上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我说的是区划通名,你却大谈政府名称。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7-06-10
而且,居委会和业委会,怎么区别,现在也没有正式的说法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7-06-10
引用第19楼05046109号于2007-06-10 10:32发表的  :
而且,居委会和业委会,怎么区别,现在也没有正式的说法

很不同!我将村委会一并比较
1、居委会,是居民集合体的自治组织,不一定与产权直接相关
2、业委会,是私有、公有各类产权所有者集合体的自治组织
3、村委会,是统一公有产权(土地为基础)集体的自治组织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7-06-10
引用第20楼fuyongzhen于2007-06-10 11:29发表的  :
很不同!我将村委会一并比较
1、居委会,是居民集合体的自治组织,不一定与产权直接相关
2、业委会,是私有、公有各类产权所有者集合体的自治组织
3、村委会,是统一公有产权(土地为基础)集体的自治组织

这是你的个人定义,官方并不认可
简单的一个例子:村委会可以上法庭,业委会就不可以
在你的定义里,它们都是自治组织,这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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