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6-2-24 2:56:37的发言:象
你说的不完全对,我就是搞社区的。
“社区”这个概念本来就是指一个生活共同体,既可以指乡村区域,也可以指城市区域。而且从历史发展来说,先有农村社区,然后才有城市社区。
赶时髦的反而不是乡村,而是城市,我国的城市为了赶时髦,非要不用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而叫“社区”,结果反而将“社区”的概念给搞乱了,不但普通百姓搞混,连研究上也无所适从,平添很多麻烦。
另外,在地方管理中,不应该因为多出一套班子和工作人员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市民和乡村居民无论在生活方式还是工作方式方面都有差异,利益也有冲突,分别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或者代言机构)是非常合理的。
这点,不仅我国内地长期如此,其他地方也有或曾经有这种情况。香港现在也还有一些村落,差不多也实行“一港两制”。
顺便提到,各国政府只要经济社会发展强势(像我国这样每年8%以上的增长,无论如何都是增长强势吧),都会把扩大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目标,有的还把增加政府雇员作为重要施政承诺,是民生政策的一部分。至少不会把在经济增长强势时期裁减雇员作为炫耀的资本(政绩),这都是无能的表现,没有本事给百姓带来就业机会,还要解雇。
别说是公权力机关,连商业机构裁减员工,只要是有良心的,都是向被裁员工表示抱歉,这种情况又不是员工个人的错。
好了,撇开“社区”概念不谈,我们就按照被“混淆”了的概念,就把“社区”理解为城市社区好了。那么,社区和村并存,不妨做如下解释。
这必须先要简单的说我国的土地拥有体制(其实各国都一样,也不只我国)。土地虽然名义上,都是国家所有,但从实际使用上来看应该分为2类。一类就是“国家所有”,一类是“乡村集体所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乡村集体所有”在先,即使我国半个世纪前搞什么公有化,合作化,也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不可能改变,因为全部公有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我看都不符合。
“村”组织,就是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一切财产的拥有者、代言人和管理者。这种拥有,与其说依据法律,不如说依据传统,法律只是承认并且保护这种既成事实。
而“社区”的东西,则属于“国家所有”,主体完全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利益,是通过向“乡村集体所有”的索取过来的,这种索取的具体形式,当然可以是公平购买,也可以是骗,还可以抢,赶,随便。好政府与狗屁政府在改变土地所有权的结果上,是完全一样的。
今天,大多数的城市中心区,只有“居民委员会”没有了“村民委员会”,只是因为土地都被政府给搞走了(最近是买的多,以前是抢的多——以合作化作为幌子没收传统土地,然后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无偿划分,跟抢有什么区别;也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终于开始变得有良心了,而且越来越像人做的事了。后面这句话是我的肺腑之言,严肃的决不是讽刺,这也是我对现有政府的积极评价和信心)。
可是在很多城郊结合处,土地、财产等利益并没有被国家全部买走,自然原来村民的利益(我们可都是占有着村落利益的股份)不能简单的由国家来代言,所以保留自己的“代言和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非常有必要。
这套人马多的不是没有道理的。世居的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土地出现买卖或增值而带来的利益,自然应该由这些享受。而那些后来搬迁进入的小区居民是“侵入者”,如果只有一个机构,势必会引起原住居民的反感,撇开道德评价,这就是人的动物本能,野狗还要保护自己的领地,何况是人。
当然将来,各个机构通过重新评估和谈判,在利益分配上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可能会发生改变,比如合并组织。
请楼主试想一下,如果下个月,政府向贵村租借或买了一亩地,那笔资金就可以用来增加本村居民的福利(当然是村长不是混蛋的前提下的),那你希望是你们户口在“浣纱村”的村民来分呢?还是希望1村4社区那么多人来分呢?在你的户口是在“浣纱村”的前提下。
所以“村”(村不完全是农村,严格上来说,应该解释为传统的集体利益共同体)和
“社区”(姑且当城市“居委会”来解释,我前面已经说过,这个定义是非常不好的)
的边界严格来说可以确定,当然也是行政区划(行政区划不一定是对设立有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的划分),不过如果插花那么多的话,理论上是确定,能不能计算的清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说了那么多,可能比较罗嗦,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帮助楼主澄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