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不是民族国家都独立。如果另外一个民族能够像兄弟一样共处,并且这种共组可以为本族带来更多的福利和自尊,当然牵着手一起走不错。
否则,如果跟着当二等公民,那就离婚好了。
另外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得民心,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压部分族群,这也是不对的。文革时期就是搞这种所谓的大民主。
在小组织中,有一个原理,就是认为2人小组容易产生紧张(放大了说,一个国家两个大民族关系容易紧张),3人小组容易产生压迫,因为2人联合压迫第三方,而第三方竟无人可表达和联盟,无力反抗,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永远都是潜在的压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