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镇在中国属于乡级行政区,为区别村镇、集镇或市镇,常被称为“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镇”比城市小的人口聚居区,有包括集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教育、餐饮、娱乐、市场等配套场所,对地区用周边例如交通、贸易等形成一定的辐射作用,居民多从事非农职业。关于“镇”的定义每个国家各不相同。
一般概念
1887年国际统计学会曾提出过一个各国通用的居民点分类系统,规定:任何一个居民点(居民区),其人数在2,000人以上即可称为城市居民区;不足2,000人的为乡村。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无法适应各国的具体情况,未被普遍采用。尽管小城市或镇在英语里面被广泛译为town或small city,但汉语的“城镇”、“镇”、“集镇”与“村镇”,有不同内涵。*“城镇”的提法不属于一个很严密的概念,属于城市和镇的合称。城市和镇泛指“小城市”和基础设施较完备的“集镇”。
县级市的城市中心区:中国大陆的县级市的行政中心和商贸中心区构成“小城市”,为城市中心区,通常以“街道”作为市中心区域的行政分区;常住为非农业人口,属于辖域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 非市建制的县级行政区行政中心,为辖区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这类“小城市”的中心区的行政分区为“镇”,城市的规划、功能、基础设施齐全,流动人口较多,常住为非农业人口,工业与商贸发达。 工业重镇,此类地区常设“镇”。特点是工业发达,常住以非农业人口为主。
[编辑] 中国城、镇历史
清朝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镇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
[编辑] 战后
在中国大陆,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编辑] 中国的城镇建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镇的建设得到重视。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出新的建镇标准: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 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