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我觉得不妨修改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市。
直辖市分为区、县、自治县、市
较大的市分为区。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修改部分如下
1、县、自治县下可增设市,作为县辖市
2、直辖市下可设市。有人建议直辖市改“都”或者“都市省”。改“都”估计民众接受起来很困难,“都市省”倒是不错的建议。当然还有更简单的,就是明确直辖市下可设市。直辖市作为出现在宪法里的专名,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市。直辖市不等于市。为了尽量减少修改的量,直接明确直辖市设市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较大的市分为区,取消分为县的一条。这条就是目前区划最混乱的原因。较大的市本身这个概念也应该明确,城区多少万人以上才算较大?较大的市只管辖市区和近郊。明确较大的市等于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