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省县直辖
1,将较大的自治州升格或联合升格为自治省,如伊州联合克拉玛依市等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省,小的自治区直接改为自治省,如广西
2,将比较大的自治区提升为大区级并虚化,第一个就是西藏自治区,地方很大,但是从政治层面又不能分割,只能变相,将其提升为大区级,分为阿里、卫、藏、康四省,或将卫、藏合一,自治区一级不成立政府,不成立人大政协系统,只有法院等
3,建立新的形式大区,将现有形式大区分割,如将现有的西南大区分为四川、西藏、云贵三个统计大区,没有任何机构,同时也维护了如四川等历史省区名称
4,将台湾照东北人民政府例提升为大区级特别行政区,拥有其他大区所没有的实际政府,这样北北高可以继续维持他们直辖市地位